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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年終獎還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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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就要到年關了,可是由於剛好辭職,那還能拿到年終獎嗎?下面小編爲你精選整理了年終獎的相關情況,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辭職後年終獎還有嗎

獎金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所在的公司如果以跳槽爲由剋扣年終獎,那是不合法的。通常來說,員工單方面辭職確實屬於違約,但是勞動法沒有給予企業普遍的違約請求賠償權。

一.辭職後年終獎還有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或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對於生產獎的範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因此可參照《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所在的公司如果以跳槽爲由剋扣年終獎,那是不合法的。

二.公司規定不準辭職合法嗎

在法律條文中員工都只是通知即可辭職,根本就不需要公司同意,所以公司“任何個人提出的辭職申請一概不準”的規定根本是與法律相違背的。退一萬步說,這個規定也是不成文的規定,它不像企業規章制度等是透過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制訂,並經過公示的成文,對員工具有約束力。不成文的規定,員工很難遵守,一旦出了問題,企業也很難舉證去要求員工這樣做。因此,不成文的規定不足爲據。

關於違約,其做法也不合理。通常來說,員工單方面辭職確實屬於違約,但是勞動法沒有給予企業普遍的違約請求賠償權。在不少省市,連違約金的設定都有很大的限制。除了違約金外,企業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可以向員工請求賠償,即員工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而是立即離職,造成公司可以證明的損失,此時公司可以向員工要求賠償公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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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發放規則

年終獎就是老闆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金,有的還包括了旅遊獎勵、物質獎勵等,是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獎勵,也是可給可不給的一個項目。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

年終獎獎金對於員工來說是一種物質獎勵。如果員工的績效優良,工作成績突出,爲企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應該給予獎勵,一來是對員工努力上的承認,二來激勵員工繼續努力工作,實現更佳的工作表現。年終獎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發放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紅包”外,有的是股票分紅,有的是“雙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獎金。但是.企業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考慮的並不簡單,有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爲了獎勵員工們在一年當中所付出的勞動,但也有一些企業發放年終獎的時候是不得已而爲之。

年終獎的計算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爲,目前的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於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爲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援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不能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因爲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