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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單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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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單位都有自己的管理辦法!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二級單位管理辦法,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二級單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理順區政府組成部門與下屬二級單位關係,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甘肅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麥積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指機構改革後的政府組成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級單位指政府組成部門下設行政機構、下屬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後掛牌的單位。

第二章 日常事務管理

第四條 黨校應將機構改革以後的最新機構現狀等相關機構基礎知識納入到培訓課程中。

第五條 各部門在通知會議及事項時,除專項工作外,應按照層級通知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按會議安排及工作需要通知二級單位。

第六條 工作人員通知會議時應做好相關記錄,靠實責任,防止亂通知、漏通知。

第三章 幹部人事管理

第七條 主管部門下屬股級事業單位領導的任命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覈定的職數範圍內,由主管部門黨組織經過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充分醞釀後推薦到主管部門局務會議上討論決定。

第八條 嚴格落實股級領導備案制度,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新任命的下屬股級事業單位領導向組織部門及機構編制部門備案,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二級單位需招錄或調入工作人員,須報請主管部門研究審定後,嚴格按照組織、編制、人社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要嚴把人員入口關,遵守聘用紀律和工作程序,實現編制和人員管理規範化。

第十條 嚴格編制管理,缺編單位使用進人指標,須報經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後,方可按編制、人社部門的規定申請使用。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及時修訂完善本單位財務管理、預算管理、銀行帳戶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資金規範、安全、有效運轉的財務工作機制。 —2—

第十二條 各單位根據業務特點和規模,實行項目經費支出按類別、限額報批制度。報批工作按事前申報、按級審批、預算控制、先核後付的要求進行。

第十三條 強化二級單位預算管理工作,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和事業發展規劃組織預算編制工作,調整預算需按預算編制程序辦理審批手續。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機構改革以來政府機構設臵分別編制一級預算單位和二級預算單位的經費。

第十四條 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設臵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覈算,二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各二級單位財務機構和財會人員,在業務上要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管部門要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二級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對二級單位實行財務半年審計制度。每半年主管部門要對二級單位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項目的決策、實施及內控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半年審計。對二級單位負責人變動的,由主管部門實行離任審計;對重大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要成立專門機構,並由社會法定中介機構對大型投資或基本建設進行項目審計。對審計中發現不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和行業財務制度,違規開支、違規收費的,按發生金額予以沒收。對於在審計中發現違規違紀行爲的,建議取消其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當事人年度評先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重大事項審批管理

第十六條 各二級單位要在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相關業務股室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定期彙報單位的日常工作執行情況。各二級單位重大事項需經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書面報主管部門相關股室,經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重大事項包括:

1、各單位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方案、重大決策、重點工作情況、重大違紀問題及幹部羣衆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對市業務歸口部門的意見、建議等;

2、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內設機構調整撤併、選拔中層幹部、事業單位崗位設臵等重要人事工作;

3、重要項目實施,大額資金使用,重大經濟合同,對外投資、合作合營、擔保抵押、融資捐贈、單位內部經營方案、獎金分配方案等重要經濟活動;

4、各類重大突發事件,包括安全事故、羣體事件等;

5、其他重大決策、決定。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各二級單位上報重要事項後,相關業務股室應於5日內審覈提出建議,主管部門應於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區委、區政府和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及有關規定以及重大決策、重大督查事項執行不力、消極應付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由主管部門會議決定,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責任追究的調查落實。對責任單位追究的形式主要是:責令整改並寫出檢查、通報批評、覈減工作經費、取消評先資格等;對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的形式主要是: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檢查、取消評先資格、年度考覈定爲不稱職、停發津貼補貼、作組織調整等。

第二十一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針對不同的違反行爲、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的各項管理制度,並上報區政府辦備案。用制度管人管事,確保各項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十三條 有二級單位的黨委工作部門、羣團機關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