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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單身宿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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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行政院頒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管理篇」訂定。

教職員工單身宿舍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校單身宿舍由學校指派宿舍管理人員,以宿舍全體借用人為服務對象,依據「宿舍規則」,管制閒雜人員進入,保管公共財物,防範失竊,維護宿舍公共安全及清潔衛生。

第三條借用人除負責其個人室內整潔,實踐「宿舍規則」外,並應配合宿舍管理人員,共同維護公共場所、盥洗室及廁所之清潔衛生,並不得在宿舍內或週圍飼養寵物。

第四條本宿舍僅提供借用人居住,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第五條借用人每月除依行政院規定每月扣繳房租津貼外,應自行負責繳付水電費與管理費,借用人應繳之費用,按月自薪資中扣繳。

因第七條各款事由遷出者,應預繳水電費新臺幣伍佰元,待月底結算後多退少補。

管理費納入校務基金,做為單身宿舍維持費用,其金額由教職員工宿舍調配委員會審議透過後實施。

第六條宿舍檢查及修繕:

一、總務處每年至少檢查「房屋及水電」、「管理及服務」、「借用收回管制」一次,並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配合。

二、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有修繕之必要時,應即依規定籤請修繕。

三、除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必要時,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交宿舍管理人員辦理。

第七條借用人如有左列事故,應按規定期限遷出,將宿舍交還學校:

一、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三、因資格消失或未續約之現職借用人,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四、因「留職留(停)薪」赴國內、外進修達一年(含)以上者,應在向進修學校(單位)報到前遷出。

第八條借用人遷出宿舍前,應將所借公物(含傢俱)交宿舍管理人員點收,如有短缺或故意損壞者,應依規定賠償。

第九條借用人遷出後,其留置於原借用宿舍之私人物品,三日內不搬離者,應即依約辦理,視為拋棄,任由學校處理。

第十條每位借用人均須每年簽訂「單身宿舍借用契約(如附件)」,若有違約情事,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得視情節籤請議處。

第十一條本校單身宿舍之貴賓房僅供短期借用,每日得酌收清潔費新臺幣參佰元整,並以左列人員為服務對象:

一、應本校有關單位邀請之客座教師、傑出學人或到校參與各項活動者。

二、本校兼任教師。

三、其他公務機關到校公務視察或訪察者。

四、其他(經簽呈覈准者)。

短期係指借用一個月以內者,超過應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教職員工宿舍調配委員會審議後,提請行政會議透過,陳請校長覈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