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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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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透過合同形式進行的。如下是簡單合同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閱讀!

簡單合同管理辦法

簡單合同管理辦法1

爲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爲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爲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本文來自文祕之音,更多精品免費文章請登陸檢視)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爲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爲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爲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爲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爲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簡單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不正當競爭,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範承發包雙方的行爲,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國家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木建築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承發包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包括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冶金、石化、輕紡、電力、煤炭、森工、鐵路、郵電、公路、水運、水利、人防等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章 合同簽訂、履行

第三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二) 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 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檔案和有關檔案資料;

(四) 建設資金和主要建設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五) 招投標工程或免於招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或免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四條 施工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一) 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包範圍、承包方式、投資批准文號及日期、工程價款、開竣工時間;

(二) 雙方的權力、義務和責任;

(三) 施工組織設計折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四) 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五) 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六) 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七) 設計變更;

(八) 竣工條件: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提供的時間、有關部門驗收的時間、修改費用和工程保管費用的承擔;

(九) 結算方式;

(十) 保修:項目、內容、範圍、期限、保脩金額、支付辦法;

(十一)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與索賠;

(十三)安全生產及防護措施。

第五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實行招投標的工程承發包,必須與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相一致。

第六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七條 爲鼓勵和保護平等競爭,杜絕不正當競爭,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濫用職權,壟斷建設工程的承發包。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八條 凡進行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

第九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承辦人員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對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覈定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不得越級或超過經營範圍承包。

第十條 施工合同簽訂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不得任意壓低或哄擡工程造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施工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第十一條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第十二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建設工程的權力及職責,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託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並寫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託合同中明確的權限和責任相一致。

第十三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家和省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使工期能夠滿足工程質量要求;沒有相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發包單位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商定保證其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確約定其工期,但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壓縮或延長工期。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行業和省規定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要求。發包方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質量的評定標準。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承發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並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範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 工程價款應以國家和省頒發的工程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爲指導依據,以量價分離等工程造價計算規則爲原則,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和發包方對工期、質量的特殊要求,透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發包方不得違背承包方的意願,利用所發包的工程使承包方墊付工程款;承包方不得因競爭而低於成本承包工程,並按合同約定對工程價款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並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複雜的工程,也可以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要分別簽訂施工合同,並將交叉作業的工程劃分清楚。

承包方不得非法將工程轉包,如需分包,應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並按有關規定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項目管理班子,對分包方履行合同進行管理、監督。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爲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總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牴觸時,以總包合同爲準。

分包方不得將所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七條 施工合同一經簽訂,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全部條款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不履行行爲是一種違法行爲,除法律規定的外,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方式爲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三章 合同審查、鑑證

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履行施工合同審查的職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施工合同鑑證的職責。

第十九條 發包方必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審查部門審查。施工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國家計劃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二) 是否爲無證、越級和超越營業範圍承包工程;

(三) 是否與招標檔案、投標檔案的內容相一致;

(四) 是否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五) 雙方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六) 有無損害國家、社會、第三者和雙方利益的條款;

(七) 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八) 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語言是否準確;

(九) 實行監理的工程,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十) 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

(十一)分包的工程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十二)外省施工隊伍是否具備應辦理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施工合同審查部門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必須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後,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如審查部門在10日內不作答覆,可視爲該送審合同已符合要求,承發包雙方可以正式簽訂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必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施工合同文字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覈查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並報開戶銀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施工合同審查、鑑證、備案手續,不經審查或不按審查部門審查意見修改施工合同文字的,由審查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對拒不改正和不簽訂書面施工合同的,或不辦理合同鑑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批准開工,開戶銀行不予撥款;已經開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施工,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直至承發包雙方改正或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按規定辦理合同鑑證、審查、備案手續後,方可重新開工。

第四章 合同變更、解除

第二十三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按規定的法律程序辦理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

(一)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社會或第三者的利益;

(二) 訂立施工合同依據的國家計劃變更,工程停建、緩建;

(三) 當事人一方由於關閉、停業、轉產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四) 當事人一方違約,使施工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必要;

(五) 由於不可抗力,使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條 簽訂施工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都必須及時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當事人雙方簽訂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必須於簽訂之日起5日內報送原施工合同的審查、鑑證、備案部門。在此書面協議未簽訂前,原施工合同仍然有效。

因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第五章 合同糾紛、違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用工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雙方無論接受了調解、仲裁或判決之中的任何一種解決施工合同糾紛的方法,都必須在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應認真執行,並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施工合同簽訂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按合同雙方約定,也可依法採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條 違約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違約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則應賠償超過違約金數額部分的`賠償金。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其職責: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範性檔案;

(二) 宣傳貫徹國家制訂的、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製的《施工合同示範本》,並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三)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訂有關施工合同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組織貫徹執行;

(四) 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指導、審查、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行爲;

(五) 組織培訓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六) 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覈指標,並組織考覈,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和個人;

(七) 確定損失賠償範圍;

(八) 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宣傳貫徹有關施工合同方面的法令、法規;

(二)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施工合同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三)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行共同監製的《施工合同示範文字》;

(四) 依法對施工合同進行鑑證;

(五) 依法仲裁施工合同糾紛;

(六) 依法確認並處理無效合同;

(七)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查處違章、違法行爲;

(八)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指導,考覈合同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條 開戶銀行負責對在其開戶的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進行下列監督:

(一) 透過信貸管理,對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

(二) 透過當事人帳戶管理,對施工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三) 透過結算管理,對施工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四) 協助有關部門執行已生效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和判決書,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發包方必須加強施工合同管理,作好下列工作:

(一) 建立健全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

(二) 從施工合同簽訂到恨檔,每一個環節都應有專人管理;

(三) 在具備了與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的條件下,作好籤訂前管理;

(四) 主體資格要合法,內容具體,責任要明確,條款要完備,用語要準確。

(五) 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有關要求履行應盡的義務;

(六) 按規定正確行使權力;

(七) 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諮詢單位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施工合同;

(八) 保證施工合同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就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爲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重要內容,作好下列工作:

(一) 必須建立完整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二) 從施工合同簽訂到歸檔,每一個環節都必須有專門人員管理;

(三) 按施工合同規定,正確行使權力,履行應盡義務;

(四) 逐步使施工合同的談判、簽訂和履行各環節實現科學化、系統化、規範化;

(五) 有條件的企業,應設立法律顧問部門,審查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

(六) 對合同專用章的登記、保管和使用等,要有嚴格的制度;

(七) 建立施工合同簽訂、履行的監督、檢查制度,獎罰分明;

(八) 運用科學分析方法,反饋施工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總結經驗,爲經營決策提供重要依據;

(九) 有分包工程的,要負責組織分包方,按分包合同規定,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分包工程;

(十) 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十一)要不斷提高合同談判成功率、合同簽約率和合同履約率;

(十二)必須按照國家《檔案法》有關規定,使施工合同檔案工作規範化、程序化;

(十三)要善於運用合同條款索賠,保護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築市場秩序行爲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工,或終止施工合同履行。發生後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必須保護好已完工程,並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三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爲藉口,截留施工合同價款中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繳的費用。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爲藉口漏繳、少繳或不繳應上繳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互通情報,緊密配合,定期對施工合同的履行進行聯合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開戶銀行,在對施工合同的審查、鑑證、備案管理過程中,不得無《收費許可證》收繳費用。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有權拒繳施工合同管理過程的無法定依據的收費。

第七章 罰 則

簡單合同管理辦法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合同,是指本市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爲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發園區。

第三條 本市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政府集中採購合同、勞動人事合同、應對突發事件採取應急措施訂立的行政機關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實行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制度。合法性審查工作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

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工作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五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六條 行政機關合同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政府合同由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起草。

行政機關以政府名義訂立合同,應當取得政府授權或者委託。

第七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機關職權或者超越政府授權、委託權限訂立合同;

(二)委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內設機構、臨時機構等訂立合同;

(三)違反法律規定作爲合同擔保人;

(四)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確認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並對其資信和履約能力進行評估審覈。評估工作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實施。

第九條 涉及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的重大合同,應當進行法律、經濟、技術、環境和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出具書面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包括風險可控程度及對策措施。

第十條 行政機關合同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應當作出保密約定,並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以政府名義訂立或者依政府授權、委託訂立的合同,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

以其他行政機關名義訂立的合同,由該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重大合同,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未透過的合同,行政機關不得訂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合同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的,報本級政府領導批轉政府法制部門辦理;由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審查的,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交由法制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合同訂立機關應當提供下列合法性審查材料:

(一)合同文字草案;

(二)合同相關說明,包括起草過程、風險評估、合約方資信調查情況和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三)相關批准檔案;

(四)審查部門和機構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合同訂立機關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全;未補全的,審查部門和機構不得審查。

第十五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在合法性審查中,可以委託專業服務機構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六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對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合同訂立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約定事項是否超越行政機關法定職權或者政府授權、委託權限;

(四)合同約定事項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牴觸;

(五)合同約定事項是否符合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七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應當自收齊審查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同內容複雜、法律爭議較大的,經審查部門和機構負責人批准,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長。

合法性審查涉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合同訂立機關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文字進行修改後正式簽署。

法律、法規、規章及檔案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登記的合同,依照法定和規定程序辦理。

合同訂立機關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有異議的,由審查部門會同合同訂立機關協調達成一致;協調不成的,由審查部門提出意見連同訂立機關異議,一併提請本級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程序終結但未正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變更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程序重新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後,合同訂立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字送合法性審查部門和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合同訂立機關及時採取應對風險措施,不得擅自放棄合法權益。確需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的,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通報。

第二十三條 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合同的監管和審計,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合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透過,或者不按照審查意見書修改擅自訂立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三)未按規定保守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

(四)合同訂立不按照規定報送備案的;

(五)經合法性審查終結後變更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審查程序監督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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