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車輛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車輛管理制度1
一、用車要有計劃性、科學性,杜絕浪費,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作用。
二、堅持用車審批制度。需要用車者,要至少提前半天將用車計劃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籌安排車輛。如遇緊急情況,可及時與辦公室聯繫、調度車輛。
三、優先保障各局長公務用車,如有兩人以上需到市教育局開會、報材料等,在車輛可調度情況下由辦公室統籌安排車輛,出發歸來後要到辦公室註銷用車。城區內原則上不派車。
四、非工作用車、外單位用車或個人用車須經局長批准。
五、駕駛員要按照規定時間值班,保障局機關事務性工作正常開展。駕駛員出車要做到安全正點,工作時間一律不準飲酒。因工作失誤造成人員傷亡或車輛損壞,扣發全年安全獎,臨時工辭退,正式工停開一年。
六、駕駛員要自覺加強車輛維修與維護,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做到排除小故障不進維修廠,大故障根據不同車輛型號,報經局長審批後,由辦公室和駕駛員統籌安排維修。
七、下午下班後出發歸來,車輛要入庫存放,否則,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八、嚴禁駕駛員私自駕車外出,如擅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切後果和費用由當事人負責,臨時工辭退,正式工調離。
九、堅持用油登記制度。車輛加油由駕駛員和辦公室人員相互簽字、登記,辦公室每月統計各車輛行駛里程數、用油數、車輛維修及車輛過橋等費用,向局長辦公會彙報並張榜公佈。
十、本辦法自1月1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制度2
一、小區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爲加強對小區機動車輛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車資源,確保車輛遵章行駛、有序停放,創造一個優美、寧靜的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小區設定專職車輛管理員,對小區業主(使用人)的車輛實施全面管理,建立詳細的車輛管理檔案(含:業主或使用人姓名、房號、車輛型號、車牌號、車輛顏色、聯繫電話等),對登記備案的業主(使用人)車輛,由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發給出入大門通行證,通行證每年度換髮一次。
2、小區機動車輛泊位分爲地下車庫、地面車庫、地下車位和地面車位。對已出售給業主(使用人)的車庫或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費;對無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車位,實行有償租用,地下車庫或車位的月租費,根據市場價覈定,不另收管理費;地面停車位的收費標準參照《杭州市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即: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貨車包月費每輛100元整、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車包月費每輛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費;對在小區臨時停車不超過1小時的,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1小時的,每輛每4小時2元整,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24小時)停車服務費,每輛超過6元的,按6元收取。對長期租用車位的業主(使用人),小區管理處應每年與其簽訂一次租用合同。
(因各地收費政策和標準不同,僅作參考)
3、對已出租的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負責做出已出租的標識,並設有專人管理,阻止和勸解其它車輛佔用此車位。地面可出租的車位,優先出租給就近居住的業主,如就近業主不租,可租賃給其他業主。
4、已購置車庫的業主,應自覺將車輛停入庫內;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應按車管員指定的地點停放;所有車輛均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尤其禁止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對外來臨時進入小區的車輛,執勤門崗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發放臨時出入證,必要時還應及時與業主取得聯繫,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方可進入。
5、擁有車庫的業主(使用人)在車輛入庫後,應及時關閉車庫門;停放在
停車場的車輛,業主(使用人)離開後,須及時關閉車門、車窗,不要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車管員和保安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以防止車內物品失竊。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場地,並要求車管員和保安員加強巡視檢查,如出現車輛丟失或車內物品被竊,應積極配合車主查找並提供其它幫助,但不負賠償責任。
6、對業主(使用人)的車輛,車輛管理員應堅持對其車輛的門、窗及外表狀況實行日常檢查和每月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並做好必要的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告知業主(使用人)。
7、小區道路和停車場嚴禁學習駕駛、試車,不得無故使用車載報警器,嚴禁隨意鳴喇叭。
8、對進入小區載有業主的出租車須換證通行,對載有外來人員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夜間22:00後,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
9、對從小區駛出並攜帶較貴重或大量物品的非業主車輛,執勤門崗有權進行檢查或要求做出說明。
10、大型貨車、客車原則上不容許隨意進入小區,如遇特殊情況需進入,因提前申請並徵得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的同意。
11、小區應設立機動車輛行駛標識,包括:行駛方向、行駛路線、限速、限高、禁鳴、禁菸火等,業主(使用人)須遵章執行,出入大門應各行其道或先出後進。
12、車輛管理員和保安巡視員應確保行駛通道和消防通道的暢通,要做到管理有序,無亂停、亂放車輛的現象。對隨意亂停或侵佔已購(租)車庫、車位業主利益的車輛,實行廣大業主輿論監督、保安管制和社區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進行。
13、對所有進出小區的非業主車輛和出租車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執勤門崗必需在卡上註明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所訪業主姓名、執勤門崗姓名,並應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丟失。
二、摩托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
1、小區如設有停車棚,應作好明顯標記。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必須按
規定有序地停放車輛。
2、自行車出入小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3、外來人員的摩托車和自行車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
4、小區治安巡邏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5、業主自行車不得停放在單元樓道內。
三、地下車庫(位)管理規定。
爲確保地下車庫交通安全、道路暢通,車輛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嚴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規定,遵守各項車輛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第一”的原則。
2、車庫通道內禁止停放任何車輛。
3、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內禁止堆放任何雜物,確保車庫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4、車庫內必須配備各種安全設施和標誌、配備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地下車庫。
6、禁止任何外來車輛、閒雜人員進入地下車庫。
7、嚴禁任何貨車、卡車、大型車輛進入地下車庫。
8、車輛出入地下車庫時,必須按規定的指示標識行使。
9、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後,必須停放到自己的車庫(位)內,嚴禁佔道停放,私佔他人車庫(位),嚴禁壓線停放。
10、車庫內禁止鳴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車庫停車標識,禁止塗改或覆蓋車庫內原有停車的標識和號碼。
11、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停放後,必須關好車輛和車庫門窗。
12、嚴禁在車庫內清掃、清洗車輛及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工作。
13、定時對車庫進行清掃,定時開啟車庫內風機進行通風換氣。
14、定時對車庫進行巡邏檢查,對停放不到位、佔道停放等車輛進行糾正。
15、因過失損壞他人車輛、公共設施等行爲的,責任人應照價賠償。
車輛管理制度3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並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入內容覈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於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後,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於 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衛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於停車場內。
車輛管理制度4
第一條:目的
爲切實加強本公司車輛的保管及有效使用,進一步規範公司車輛的管理,整合資源,優化配置,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更有效地使用各種車輛,爲公司的良好執行供給強有力的後盾保障,做好公司的服務工作,確保車輛安全、有效、有序執行。爲加強駕駛員管理,規範其行爲,樹立高度的職責心和敬業精神。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所有機動車輛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所有涉及車輛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車輛的管理:
1、公司所屬各種車輛統一由辦公室管理和調度,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指派駕駛員出車。駕駛人員私自出車造成交通、車輛機械等事故,應由其承擔全部職責,並無條件離崗。
2、公司所屬車輛均由辦公室負責對其的安全檢查和保養保修,並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管理。
3、各種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由各使用人攜帶外,其餘均由辦公司負責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移轉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並將車輛的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4、公司各部門所用車輛應每月至少將耗油量及行駛旅程記錄簽報"辦公室"查覈一次,以防浪費,如超過耗油標準時(指不正常),應送情調整修理。
5、未經公司同意,駕駛員不得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違犯者,如發現一次即扣除當天薪金,發現三次者自動離崗,造成事故者要由其負全部職責。
6、車輛需要購置附件及物品,均由辦公室負責購買,確需駕駛員購置的應報公司待批覆後,再行購置,否則公司不予報銷。
7、各類車輛駕駛員應加強業務學習,努力提高思想覺悟和業務技術水平,堅持安全第一,禮貌駕駛,優質服務,增強工作職責感。
8、車輛行駛當中,如遇突發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公司報告,並就近安排維修(換下的舊零件須帶回交公司驗證)。
9、公司所屬車輛的年審和各項交通規費的繳納均由辦公室統一辦理。駕駛員要主動配合辦公室辦理車輛年審和各項交通規費的繳納工作。車輛年審以行駛證期限爲準,不得延誤,如因延遲年審發生的滯納金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10、公司一般員工辦事,辦公室原則上不予安排車輛。特殊情景,辦事人員應事先填寫《用車申請表》報經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籤批後,辦公室方可派車。
11、堅持預防爲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車輛實行擇優送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查,修制維護的全過程綜合管理。
第四條:車輛的使用
1、車輛的使用按先上級,後下級;先急事,後一般;先涉足特殊用車,後其它事務的原則安排。
2、各部門公務用車,由部門負責人向辦公室申請,說明車輛使用事由,地點、時間,辦公室根據需要統籌安排。
3、外單位借車,必須經公司領導人批准後,辦公室方可安排,並做好用車(派車)記錄。
4、車輛駕駛實行專人專車,專車專管。駕駛員負責在出車前搞好車輛安全檢查及車輛的衛生。
5、車輛收班後或節假日必須停放在公司制定的場所,並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6、車輛實行定點維修,需維修的項目由駕駛員列出清單後,由辦公室報總經理批示後方可執行。
7、辦公室建立車輛的用油合帳,每月核算一次,嚴格按行車裏程與公里耗油標準覈算油料,並做好每月核對無誤。
8、駕駛員應做到合理用車,節儉用油,將油耗控制在指標以內,特殊情景須報公司領導批准。
第五條:車輛的保養
1、日常保養、檢查、維護,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堅持車輛的內外清潔。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響動,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立即補充或更換。
2、駕駛員應每週進行一次保養,每月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景,堅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本事。
3、對車輛表面附着物要及時清洗,清理髮動機罩,車門邊緣和所有蓋板上的所有接逢處時應用海綿仔細擦洗,並沖洗幹。
4、車輛車窗應及時清除橡膠痕跡,油類等,風窗刮水片應定期清洗並根據使用情景及時調換。
5、定期保養合金輪殼,長期堅持合金輪殼的漂亮外觀,光亮整潔。定期檢查汽車底盤,及時修補及重塗保護層,以保護車輛免受腐蝕及損傷,定期更換機油,定期清洗空氣濾清器濾芯。
6、堅持車內無浮塵,無異味,腳印和雜物、頭墊、椅墊及腳墊平整清潔,車內應堅持空氣清新,行李廂整潔,工具擺放有序。
7、車輛每行駛到規定公里數時,應根據車輛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到公司制定修理廠進行維護保養。
第六條:車輛的費用管理
1、車輛的油費實行"總量控制"包於使用的辦法。辦公室根據用車業務量的多少,提出具體的用油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2、公司非專人用的車輛,因公所發生的一切過路,過橋,停車,補胎等費用,公司據實報銷,因私出車所發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的修理保養費用由辦公室統一彙總,經財務審覈後報總經理批准,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因私修理費用自理。
4、當月行車產生的費用,須在次月五日前整清(節假日推延)如過期,公司一律不予報銷。
5、公司所屬車輛的年審,年檢,及養修費用由公司彙總後統一支付。
6、車輛行駛當中,所有的違章費用,公司一律不予報銷。
7、公司實行"統一管理、定點加油、分車覈算、定時公佈"制度,駕駛員持油卡加油。辦公室直管車輛油卡充值由財務人員購買,主卡由辦公室管理。
8、除長途行車和特殊情景外,不得自行購買油料。外出途中購買油料須經隨車領導簽字,辦公室審覈後方可辦理報銷。
9、駕駛員應建立行車記錄,如實記錄行車日期,時間、去處、事由、乘車人、里程、加油等情景,作爲審覈差旅費和有關費用報銷的依據。
10、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一般情景下駕駛員須擬出維修清單經批准後方可維修,由辦公室會同財務部門負責結算維修費用。
第七條: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無照駕駛,未經許可將車借於他人使用而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的,由駕駛人負擔損失,並予以罰款200元每次或免職處分。
2、違章停車、高速駕車或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
3、各種車輛如在行車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時,應先急救傷患人員,並迅速與公司聯繫,理解公司指示,及時向交通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進取配合處理好現場。如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公司報告。
4、在執行公務中,因以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外,再視實際情景處理。
5、在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視職責具體處理。
6、對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問題,謹慎回答交通警察的詢問。
第八條:獎懲辦法
1、對模範執行車輛規章制度,工作成績顯着地駕駛員給予獎勵。設立車輛安全獎。對安全行車無事故者,按每月50元標準給予獎勵,年終對照本規定由總經理和財務部進行綜合評比確認後,實施獎勵。
2、對違反紀律及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①凡發生事故者,駕駛員需寫出書面檢查,扣發當月獎金。事故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調離崗位直待開除公司。
②擅自出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職責,並給予開除處理。
③駕駛員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發生事故,由該車駕駛員承擔一切職責,並給予開除處理。
④工作時間外,車輛未按指定地點停放,發現一次,扣發50元,造成損壞,由駕駛員承擔,並追究其職責。
⑤未帶齊證件,違反交通法規,受到交警部門處罰,費用由職責人自理。丟失車輛證件,牌照及駕駛證得,駕駛員承擔全部證、照補辦費用。
⑥酒後駕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職責,並給予開除處理。
⑦駕駛員私自將油料外流,一經發現,賠償三倍油料價值款,給予開除處理。
⑧駕駛員無故不出車,由此產生的交通費用由駕駛員全額負擔。
車輛管理制度5
1、鎮政府的車輛爲工作用車,首先保證主要領導工作的需要和其它重要工作的需要安排使用。
2、三菱車只配二把鑰匙,由主要領導保管;桑塔納轎車和麪包車各配三把鑰匙,分別由主要領導、專職司機和辦公室各保管一把。不允許任何人自配車輛鑰匙。
3、所有機動車輛均指定專人駕駛。因工作需要臨時安排駕駛員的,駕駛員必須執有駕駛執照,由辦公室分管領導統一調度;安排駕駛單位轎車的,須經主要領導批准。
4、專職司機不得擅自將單位車輛借給他人駕駛,不得公車私用。無駕駛證人員不得駕駛單位機動車輛,如違反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壞的,由無證駕駛員自負責任,車輛損壞的由其原樣修復,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5、工作用車加油的由辦公室寫票備查,定點加油。幹部職工因特殊情況使用公車時,由主要領導審批。
6、單位車輛在政府院內劃定車位,執行定點停放,嚴禁在交通要道隨意停車。
7、車輛的保養、維修和購買零配件,先由專職司機對所需項目進行費用評估,報主要領導審批後送修或採購。
8、司機要努力學習駕駛技術和維修技能,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開車,要愛護、保養、使用好車輛,保持車輛車容車貌整潔和技術狀況良好,確保行車安全。
車輛管理制度6
爲了規範機關公務用車,確保安全、節約、遵章、守紀,根據《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規則》、《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使用範圍
(一)辦領導工作用車;
(二)會務保障和公務接待用車;
(三)各處室工作用車;
(四)老幹部、機關工作人員及家屬危、重病人用車;
(五)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
二、派車程序
(一)處室公務用車,經所在處室負責人同意後,由綜合處統一安排,未經批准,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
(二)出市區範圍外的`長途車輛,需經綜合處分管副處長或處長同意,並填寫《省政府法制辦公務車輛派遣單》。
(三)老幹部用車,直接與綜合處聯繫,統一安排車輛。
(四)特殊情況,可先出車後報告。
三、車輛管理
(一)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範圍,嚴禁公車私用和利用公車學車、練車,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二)嚴禁私自出車或者將車輛交他人駕駛,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三)嚴禁酒後和違章駕駛,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四)車輛因違章停放而造成損失的,維修費用由駕駛員全部承擔;因公出車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承擔10%。
(五)重要會議和辦領匯出差期間,車輛由綜合處統一調配。
(六)夜間或節假日車輛必須統一停放在辦公樓下或車隊院內。
駕駛人員違反以上條款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經濟損失外,還要追究行政責任,直至解除勞動關係。
四、油料管理
(一)公務車輛在鄭州市區內實行定點加油;加油必須憑加油卡、《加油憑據》、對車號加油。嚴禁用單位加油卡給私車加油。
(二)外地出差加油,回程後過路費、行駛里程數、出差日期等有關憑證要一致。
(三)健全車輛耗油量統計,定期公佈車輛耗油數量和行駛里程,以接受監督。
(四)綜合處車管人員應加強對油料的管理,厲行節約,不徇私情。發現給私車加油情節嚴重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五、車輛保養維修
(一)駕駛員要提高車輛維修技術和保養技能,提倡一般常見故障自己處理;車輛日常保養、維修時,駕駛員要提前申請,填寫《省政府法制辦公務車輛送修單》,經車管負責人審覈批准後,方可到定點單位進行保養、維修;保養、維修過程中,擅自擴大維修範圍或未經批准私自購置車輛用品的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二)車輛在日常保養或維修期間,駕駛員要現場跟蹤把關,出廠時,由駕駛員和車管人員共同驗收、簽字。
(三)車輛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到指定維修中心或定點維修點維修以便索賠。
(四)車輛在外地出現故障時,駕駛員要妥善處置,同時向車管人員或者分管副處長說明情況。
(五)健全車輛維修檔案,每季度末月25日前,由車輛管理人員與維修廠家覈對單據、結算修車費用,再按程序審批報銷,並定期進行公佈,接受監督。
六、車輛經費管理
(一)車輛在鄭州市區內維修經費的報銷由定點單位提供原始明細單,並開據正式發票,經覈查無誤後,按照程序審簽報銷;車輛在外地出現故障維修時,維修廠家提供原始明細單,並開據正式發票,回程後經費按程序審批報銷。
(二)車輛在鄭州市區內不按規定在其他地方加油費用不予報銷。外地出差,回程後路橋費、加油費、行駛里程數、出差日期等有關憑證要一致,否則不予報銷。
七、駕駛員工作紀律
(一)遵守國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服從車輛指揮、調配,自覺接受道路交通管理、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三)隨時做好車輛行駛準備工作,始終保持車輛狀況良好,車容車貌整潔衛生。
(四)尊重領導,保守祕密,熱情服務,不講粗話、髒話,不犯自由主義。
車輛管理制度7
爲確保校園有一個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學校在相關校門安裝車輛進出道閘裝置。原則只同意本校在職教職員工自備車和與學校有公務業務的車輛進入校園,非本校教職工的車輛確因工作需要進入校園只同意作短暫停留,超時間停在校園內的車輛需繳納停車費。現就校園車輛管理及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免費車輛:
1、本校在職教職員工的自備車(以學校人事處在編在冊名單爲準,按現所在的工作校區,一人一車辦一證);跨校區上課及公務,由所到校區的相關學院和部門發給校區車輛出門單。
2、學校的公務車;
3、與各學院和職能部處有公務業務的車輛,憑學校發放的車輛校門通行單(學校以每個學院及職能部處的在編在崗人數,發放校門免費一定額度的出門單,超出部分由各學院和職能部、處付費),由各學院和職能部、處領導簽字同意的車輛校門通行單爲準,。
4、學生家長自備車、運送校內貨物車等臨時來校短時間停車的車輛。(停車時間在半小時以內,超過時間按臨時停車收費標準)。
二、收費車輛:
1、全年包乾收費車:
(1)凡與各學院和職能部、處有長年業務往來的車輛;
(2)長年在學校工作和經營的非本校在編在冊的員工車輛;
(3)在校註冊學習的學生車輛。
2、臨時停放收費車:
無上述條件的車輛,一律按校園停車標準進行收費。
三、收費標準:
1、全年包乾收費車,年收費標準爲:軍工路1200元/年,復興路3600元/年;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爲:軍工路每車收取5元/小時,復興路每車收取15元/小時,一晝夜24小時,軍工路最高收費爲30元,復興路最高收費爲60元。超過24小時後,在收取第一天最高收費後再加第二天臨時停車費,累加計費收取。
四、收費單據及發票:
1、全年包乾車收費發票由生樂物業公司出具上海市稅務部門監製的服務業統一發票(收費以一年一辦理);
2、臨時停車收費單據由各校門收費管理員出具上海市覈准的停車收費單據。
五、管理規定:
1、免費車輛通行證由學校保衛處根據上述第一款規定,統一免費發放車輛無源卡通行證和自費購置車輛有源卡通行證;
2、學校516號校門原則上全天關閉,除重要貴賓來校和重要外事活動時開放,開啓516號校門以學校辦書面通知爲準。
3、各學院和職能部處有公務業務的車輛一律不從516號校門進出,出校門時應提供各學院和職能部、處開具的車輛免費單,無校門通行單者一律按臨時停車收取停車費。
4、學生家長自備車、運送校內貨物車等臨時來校短時間停車免費,超時按系統顯示的金額進行收費。
5、各學院和職能部、處開出的免費停車單應從嚴把關,嚴禁非公務車輛作免費車。
六、注意事項:
1、爲確保校園交通安全,所有進入校園的車輛一律慢速行駛,並根據校園情況有序停車,嚴禁野蠻開車、停車和鳴喇叭;
2、進入校園停放車輛的應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關好車門,貴重物品自身攜帶,一旦發生失竊,學校和物業公司不承擔查找義務和賠償責任;
3、嚴禁免費車輛通行證轉讓他人使用,一旦發現,沒收免費車輛通行證,並加收30元或60元以上的臨時停車費。出借者交學院和部門處理。
4、嚴禁門衛進行無停車收費收據收費的行爲,並歡迎大家監督舉報。
未盡事項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車輛管理制度8
爲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確保用車安全,節約油費及維修開支,保證工作用車,特規定如下:
1.按照分級管理、統一監管的原則,局人祕股負責對全局的車輛使用情況和駕駛員進行監管,局機關車輛由人祕股直接管理。
2.班子成員對應的車輛要儘量保證分管股室和項目部的工作用車。
3.因公急用,經請示局主要領導,人祕股長可調派局任何車輛。
4.領導外出不帶車時,車輛應入庫停放,其他人員和駕駛員不得擅自使用。
5.公車不準用於婚喪嫁娶,車子出市區司機一定要向人祕股長報告,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6.車輛保險由人祕股統一辦理,駕駛員應按交通部門規定做好年檢工作。
7.車輛加油實行加油卡制度,由人祕股統一辦理油卡,計財股按時向卡內充值。越野車每月充值1500元,其他車輛每月充值1200元,節餘留下月使用,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向人祕股提出書面申請,經局長批准後,計財股根據批准的金額補充油費。
8.車輛維修本着“合理支出,節約費用”的原則,全局車輛統一在定點廠維修。維修前,駕駛員應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報辦公室審批,300元以內由人祕股長批准,300元以上由局長決定。
9.車輛修理完畢,由駕駛員檢查、車輛管理人員審覈後一併簽字,未經審定或不在定點修理廠進行維修的(經局長同意,市外、長途應急修理除外),一切費用概不報銷。
10.堅持車輛管理統計制度。人祕股對行駛里程、耗油數量、維修費用進行每月統計、半年小結、全年覈算,並及時呈班子成員審閱。
11.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嚴禁酒後駕車,人爲造成違章罰款不予報銷;要經常檢查保養車輛,保證車容整潔,上班時間應在工作室等候,做到隨叫隨到。
12.駕駛人員在行車中發生事故,不論責任如何,必須立即向人祕股和局長報告,24小時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隱瞞不報的,一切後果自負,並追究相關責任。
13.全年行車安全,沒出現事故、車輛保養好的,年底發放交通安全獎300元。
車輛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非機動車輛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輛是指在非機動車道或者道路右側行駛的下列車輛:
(一)自行車:由人力腳踏驅動的、車輪直徑51釐米以上的雙輪車輛;
(二)三輪車:由人力腳踏驅動的、車輪直徑51釐米以上的三輪(不在同一直線)車輛;
(三)手推(拉)車:各種人力手推(拉)驅動的、車輪直徑51釐米以上的雙輪或者獨輪車輛;
(四)殘疾人專用車:專供下肢殘疾的人單人代步使用的手搖、燃油、電動驅動的車輛;
(五)助動自行車:用燃油或者電動驅動並具備人力腳踏驅動功能的自行車;
(六)其他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視爲非機動車輛的運載裝置。
本辦法所稱的手推(拉)車的駕駛和行駛,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驅動該種車輛在道路上行進。
第三條嚴格取締擅自加裝各種輔助驅動裝置的非機動車輛。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輪車和手推(拉)車等落後的運載裝置。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控制轄區內非機動車輛牌證的發放數量。
第四條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健全羣衆性非機動車輛安全組織,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
第五條本辦法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車輛及駕駛人
第六條非機動車輛必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編打鋼印號碼(手推、拉車除外)後,方準在道路上行駛。
號牌、行駛證不得轉借、挪用、塗改或者僞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編打鋼印號碼。號牌、行駛證、編打鋼印號碼的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覈准。
第七條非機動車輛號牌分爲:自行車號牌、三輪車號牌、手推(拉)車號牌、殘疾人專用車號牌、助動自行車號牌,以及其他非機動車號牌。
非機動車輛號牌應當安裝在車體明顯部位。
第八條非機動車輛不得改裝、拼裝,不得擅自安裝動力裝置。
第九條非機動車輛必須是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依法鑑定定型的合格產品;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還必須是經專業部門鑑定列入《准許在本省申領牌照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的產品,《產品目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專業部門負責編制管理,並定期對外公佈。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鑑定定型的產品和未列入《產品目錄》的產品,不予核發牌證。
第十條非機動車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領牌證,並在道路上行駛:
(一)自行車、三輪車的車鈴、車閘、反射器完整有效。三輪車、手推(拉)車的車廂牢固;
(二)燃油、電動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50毫升,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車長不超過200釐米,車寬不超過80釐米,車高不超過100釐米(不包括車篷),排氣和噪音污染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轉向、喇叭、制動、燈光、後視鏡等安全設備完整有效。手搖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的轉向、車鈴、車閘、反射器等安全裝置完整有效;
(三)助動自行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36毫升,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4公里/小時,排氣和噪音污染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轉向、喇叭、制動、燈光、後視鏡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裝置完整有效。
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初領非機動車牌證必須持購車發票,單位購買的應當同時持單位介紹信,屬個人購買的應當同時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暫住證,在購車1個月內(邊遠地區2個月),向車輛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在城市購置使用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事前必須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準購置並申領牌證。
第十二條非機動車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
非機動車輛(除自行車外)換髮牌證期限一般爲3至5年;自行車牌證換髮期限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車輛號牌或者行駛證遺失、損壞的,應當憑車輛和車主身份證,在1個月內向原發牌證機關申請補發、換髮。
第十四條已領牌證的非機動車輛過戶或者轉籍,應當憑車主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的交易憑證或者遷移證明,在1個月(邊遠地區2個月)內到原發牌證機關辦理過戶或者轉籍手續。
第十五條非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1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
(一)改變整車顏色的;
(二)車主更換家庭住址的;
(三)調換有鋼印的車架或者車把的。
調換有鋼印的車架、車把,必須憑舊部件及新購件發票、行駛證到發證機關辦理補打鋼印手續。換下的舊部件一律由發證機關收繳銷燬。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輛失竊,由車主憑行駛證、車主身份證,向案發地公安派出所和原發牌證機關辦理報失手續。
第十七條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和經營出租的自行車等車輛應當按保險部門的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八條殘疾人專用車(手搖殘疾人專用車除外)駕駛人必須領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操作證。申領殘疾人專用車操作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縣級以上醫院和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確系下肢殘疾者;
(二)年齡在16週歲以上;
(三)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
(四)聽力:左、右耳距音叉50釐米以上能辨清聲音方向;
(五)具備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其他生理條件;
(六)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安全常識和操作技能測試合格。
第十九條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領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操作證。申領助動自行車操作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6週歲以上;
(二)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生理缺陷;
(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安全常識和操作技能測試合格。
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准許駕駛助動自行車。
第二十條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在各地規定期限內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資格審驗。
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操作證不得轉借、挪用、塗改或者僞造。
第三章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一條非機動車輛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規定,服從交通警察和糾察人員指揮;
(二)非機動車輛必須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的道路靠右側行駛。遇障礙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許借道行駛;
(三)橫穿道路或者轉彎前應當看清來往車輛和行人,開啓轉向燈或者伸手示意,減速慢行;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交談;
(五)不得在道路上學騎非機動車輛;
(六)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車輛的行駛;
(七)不得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九)不得離開車座駕駛非機動車輛;
(十)不得帶耳塞、耳機收聽錄音、廣播;
(十一)手推(拉)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行駛時不得並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二)自行車、三輪車透過陡坡、橫穿4條以上機動車道或者車閘失效時,必須下車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駕駛;
(十四)不準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車輛;
(十五)未滿12週歲兒童不得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輛。兒童玩具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第二十二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城市市區非機動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
第二十三條非機動車輛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指定地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統一定點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區、大型定點建築物和公共場所,必須按規定配置相應規模的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停車場(庫)的規模和用地範圍由城市規劃部門審定,並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城市規劃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停車場(庫)由建設出資部門或者單位管理和收費。停車場(庫)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實施。
第四章裝載
第二十五條自行車、助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行駛時不得帶人,但裝有安全座椅的,允許帶學齡前兒童1人。
三輪客車乘人不得超過2人,但允許隨乘12週歲以下的兒童1人;三輪貨車裝載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不得乘人,非營業性利用空車乘人不得超過3人。以上乘車人不得站立車上,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車身。
第二十六條自行車、助動自行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騎車人雙肩,寬度不得超過車把,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身,長度後端不得超過50釐米;三輪車、手推(拉)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200釐米,寬度左右兩側各不得超過車身10釐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身,長度後端不得超過100釐米。
第二十七條非機動車輛載物,載質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汽胎輪人力車爲1000千克;
(二)鋼絲輪人力車爲600千克;
(三)三輪車爲300千克;
(四)自行車、助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爲40千克,在其他道路爲60千克。
殘疾人專用車的裝載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車輛:
(一)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無合法來歷證明車輛的;
(二)私自編打鋼印、製作號牌的;
(三)擅自拼裝非機動車輛的。
第二十九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裝非機動車輛或者加裝燃油、電動或者其他驅動裝置的,處2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改裝部件、燃油、電動或者其他驅動裝置。
第三十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可以並處30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發動機排量和時速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項規定,未按期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三)未申領操作證或不攜帶操作證而在道路上駕駛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或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按期接受駕駛資格審驗或轉借、挪用、塗改、僞造操作證的。
第三十一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連續2次不參加牌證換髮的,處5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換照,可以並處15天以下扣車。
第三十二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可以並處15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三)項規定,醉酒後駕駛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一條第(十四)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車輛的。
第三十三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元以下罰款和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7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期申請補發、換髮號牌和行駛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期辦理過戶或轉籍手續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期辦理變更家庭住址手續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於非機動車裝載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以警告並責令糾正;妨礙或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並處5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停放車輛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
(三)12週歲以上(包括12週歲),在道路上駕駛兒童玩具車的。
未滿12週歲兒童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輛或兒童玩具車的,對其監護人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使用性質和縮小停車用地的,處2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行政相對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對當場處罰有異議或者當場不能交納罰款的,可以按有關規定採取暫扣車輛的措施。
扣壓或者暫扣的車輛,其車主超過6個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領取車輛或者接受處理的,作無主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人,可以採取向其所在單位發行爲人違章通知書或者組織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並因此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其處罰。
殘疾人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八條行政相對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畜力車的管理由省公安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從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遵守安全規定,按車道行駛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橫過機動車道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透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透過。
行駛時速限制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借道行駛
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透過交叉路口
非機動車透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①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③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即大轉彎);④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⑤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非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上述第①項、第②項和第③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③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非機動車停放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駕駛非機動車禁止行爲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②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③不得醉酒駕駛;④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⑤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⑥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⑦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⑧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⑨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⑩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駕駛畜力車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週歲,並遵守下列規定:①不得醉酒駕馭; ②不得並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③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④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⑤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非機動車逆行行駛
按照廣州市的非機動車處罰標準罰款20元錢。
車輛管理制度10
第一部分 駕駛員工作常規
1、駕駛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及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業務培訓與考覈等,做到愛崗敬業,廉潔奉公,忠於職守, 嚴守保密紀律,不向外泄露學校負責人談話內容,不借學校及學校負責人名譽謀取私利。
2、駕駛員熱愛本職工作,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不擅離工作崗位;服從調度,出車準點(一般提前5至10分鐘等候),服務熱情,有吃苦耐勞的精神。上班期間,駕駛員必須在總務處辦公室待命,做到隨叫隨到。無出差任務時協助學校完成一些臨時分配的工作。
3、駕駛員憑派車單按單上地點、人員出車,並憑派車單結算當月工資、補貼和報銷汽油費。出車途中如申請事由(路線、人員)發生變化,需提前向校長辦彙報,否則產生的費用自負。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和答應出車。未經申報批准,駕駛員私自出車造成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用車人與駕駛員承擔。
4、駕駛員嚴禁私自用車,如有特殊事情需用車也必須到校長辦辦理申請派車手續。如有違反,扣發當月相關補助。
5、駕駛員必須嚴格履行《安全行車責任書》,遵守《機動車駕駛員交通規則》,遵守各項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民警指揮,不違章駕駛,保證行車安全。駕駛員在上班時間和出車途中,不飲酒;飲酒後不開車,影響正常工作要追究行政責任;造成嚴重事故的要承擔刑事責任。杜絕酒後開車或開“英雄”車,開“病車”、盲目超車以及擅自載人或超載等行爲。不帶病開車、不開疲勞車,如因玩忽職守、不按原則辦事,出現人爲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壞或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一切責任及經濟損失均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6、駕駛員執行任務途中須保持通訊暢通,隨時聯繫。
7、出車後或無出車任務時,駕駛員須將車輛停在學校規定地方,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動用車輛。車輛一般不準在單位外過夜,偶遇特殊情況,駕駛員須提前報校長辦同意。無故影響學校工作的,扣發當月相關補助。
8、駕駛員對車輛有愛護、養護和車身安全責任。駕駛員要始終保持車內外整潔 ,保持良好的出車狀態。做到出車前有檢查,回車後有維護。
9、駕駛員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維修,駕駛員對車輛保養要求做到“小故障勤動手,大故障早報告”。確需外出修理或添置更換車內設備或零部件,由駕駛員寫出書面詳細申請,報校長辦審覈,經校長審批後,將書面申請送校長辦備案。修理費經校長辦與書面申請覈對後籤批、報分管校長審批後,再由校長簽報。車輛需中修、大修,駕駛員要徵得校長同意,合理安排,節約資金,保證修理質量。
10、駕駛員負責車輛的年檢、保險、養路費交納等有關車輛的必辦手續。
11、駕駛員負責經常檢查車內消防器材性能,必須隨車攜帶滅火器,以免遇到突發事故。
12、遇有下列情況,駕駛員可拒絕出車,並向校長辦和用車人說明:
⑴ 大雨、大雪、大霧造成路面行車危險的。
⑵ 身體不適的。
⑶ 連續駕駛4小時以上或單程500華里以上未休息恢復體力的。
⑷ 車輛發生故障尚未未排除的。
⑸ 其它特殊情況或特定環境下的。
第二部分 用車常規
13、原則上所有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用車方須事先到校長辦填寫用車申請單, 然後再由辦公室簽發派車單(遇特殊情況,校長辦可先電話通知駕駛員出車,但當事人事後必須到校長辦補填用車申請單、派車單,並交送駕駛員)。用車者不得擅自通知駕駛員出車。
14、學校所有車輛由校長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動,優先保證學校負責人及重要事項用車。職能部門負責人市內公務用車一般情況下提前申請預約,校長辦在可能情況下調度派車。所有長途用車由用車人申請,報校長簽字批准(校長外出時,報常務副校長簽字)後,再由校長辦開出派車單。財務會計有鉅額現金取款、解款任務可申請用車。
15、組織教師外出參加教研活動或參觀學習、組織學生外出學習、比賽等用車,不論路途遠近,組織者必須憑《海門市教育系統外出活動審批表》,經校長簽字批准,再辦理用車申請手續。組織者負責師生外出期間的安全。
16、用車範圍限制江蘇省內使用,原則上出省不派車(上海除外)。
17、車輛原則上不得外借,特殊情況須經校長同意,由校長辦通知駕駛員。未經校長批准,不得將車輛、鑰匙借給其他駕駛員,更不許借給非駕駛員。私自將車輛外借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本人承擔並扣發工資。凡經學校同意外借的,及時收回鑰匙、車輛,並負責檢查車況,如有損壞及時彙報,不得幫助隱瞞。
18、嚴禁公車私用,特殊情況需用車的,由校長同意後,在不影響公務的情況下,可申請派車,由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費用,交納油料費和路橋費。
車輛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了規範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定,確保公共交通安全運營,維護乘客乘車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的x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以下統稱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車站設施爲載體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的軌道交通車站,包括軌道交通站廳和站臺、軌道交通出入口、軌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的設定,除執行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廣告的登記管理、戶外廣告審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規定外,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軌道交通車站廣告的設定規範、監督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相關行政處罰。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發布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及相關行政處罰。
本市市容環衛、規劃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車站廣告的審批、監督管理及相關行政處罰。
第四條(設定原則)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定,應當遵循合法、安全、規範、整齊、文明的原則。
第五條(廣告審批)
在公共交通車輛表面、車站發佈廣告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
車站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市容環衛、工商行政、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涉及佔用城市道路的,還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辦理佔路審批手續。
第六條(內容要求)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的內容應當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做到內容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七條(公益性)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內容中,公益廣告所佔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廣告總量的10%。
第八條(廣告維護和撤除)
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保持美觀、整潔和安全。廣告嚴重污損、脫落,影響車輛、站點整潔和設施完好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
廣告設定期滿後,經營者應當及時撤除廣告,恢復原狀。
第二章公共汽電車車輛、站點廣告設定規範
第九條(車廂廣告)
公共汽電車車廂內除車載資訊視頻設施可以插播廣告外,其他位置、空間和設施不得設定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載資訊視頻設施發佈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廂內允許安裝的資訊視頻設施不得超過兩個,其中一個資訊視頻設施安裝在駕駛員座椅的背後上方;
(二)資訊視頻設施採用符合乘車安全的材質,不得影響駕駛員操作和乘客安全;
(三)資訊視頻設施不得播放有聲廣告,且具備開啓、關閉以及調節音量、亮度功能;
(四)資訊視頻設施上發佈的節目內容,必須經相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覈同意。
第十條(車身廣告)
設定車身廣告的車輛不得超過該條線路配車的50%。
除車身兩側和車尾的規定區域可以設定廣告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間不得設定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身設定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不得遮擋車輛服務標識和車燈,不得遮擋經營者名稱和監督電話;
(二)車身兩側廣告應當設定在車窗玻璃下沿以下(雙層車在下車窗玻璃下沿以下),相鄰兩個車輪護套之間,距車輪護套邊緣各30公分的範圍內;公共汽電車爲鉸接車的,廣告不得覆蓋鉸接棚;
(三)車尾廣告應當設定在後車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邊緣不得超出尾燈內側。
第十一條(車站廣告)
利用公共汽電車站點建築物或者候車資訊亭設定廣告的,應當遵守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有關規定。
公共汽電車站牌不得設定廣告。
利用公共汽電車候車資訊亭設定廣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候車資訊亭除規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設定和發佈廣告;
(二)候車資訊亭的廣告單面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廣告總體面積不得超過候車亭立面的40%。
第三章出租汽車車輛、揚招牌廣告設定規範
第十二條(車輛廣告)
出租汽車車輛除前車門玻璃下沿以下和後車窗底部可按規定設定廣告外,車身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間不得設定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出租汽車車廂內廣告的設定規範,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對外公佈。
第十三條(設定要求)
出租汽車車輛廣告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前車門玻璃下沿以下位置設定廣告的,僅限於發佈本企業的經營叫車電話,其面積不得大於前車門的30%;
(二)在車輛後車窗底部設定廣告的,應當使用粘貼單向透視材料,廣告條幅寬度不得超過15釐米。
第十四條(揚招牌)
出租汽車揚招牌不得設定和發佈廣告。
第四章軌道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定規範
第十五條(安全服務設施)
在軌道交通車輛和車站的安全設施、安全標誌、服務設施、服務標誌以及工作人員的工作區域,禁止設定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軌道交通車輛、車站發佈的廣告不得影響安全標誌和服務標誌的識別,不得影響安全設施和服務設施的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的服務設施,包括售檢票設施、問訊設施、自動扶梯、屏蔽門(安全門)、乘客服務中心等具有服務功能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區域。
第十六條(車廂廣告)
軌道交通車廂內除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車門玻璃下方二分之一處外,其他位置、空間和設施不得設定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在車門玻璃下方二分之一處設定廣告的,應當使用粘貼單向透視材料。
在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採用車載資訊視頻設施發佈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資訊視頻設施安裝在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其周圍不得附加設定廣告;
(二)資訊視頻設施不得播放有聲廣告,且具備開啓、關閉以及調節音量、亮度功能;
(三)資訊視頻設施上發佈的節目內容,必須經相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覈同意;
(四)資訊視頻設施應當採用符合乘車安全的材質。
第十七條(車身廣告)
軌道交通車身廣告除設定在車身兩側車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間不得設定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身設定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遮擋安全及運營的設施和標誌,不得影響線路識別色帶、車輛編號的使用;
(二)共線運營的列車車身廣告確保廣告色彩、畫面等不影響各線列車的區分。
第十八條(懸掛和佔地廣告)
除站臺層運營資訊顯示設施外,軌道交通車站內不得設定懸掛式廣告。
車站內除規劃預留設定佔地廣告位置外,其他地方均不得設定佔地廣告。
第十九條(車站廣告)
廣告設定在軌道交通車站牆面上的,其上下應當留出一定空間,大小應當統一、均勻分佈,並不得采用噴塗方式。
軌道交通站廳立柱廣告數量不得超過站廳獨立立柱總量的50%,站臺立柱廣告數量不得超過站xx立立柱總量的30%,站廳、站臺立柱廣告的大小應當統一。
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的地面、頂部、臺階、候車椅上設定廣告,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的站廳、站臺、通道、出入口等處設定與乘客互動的廣告。
在軌道交通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上設定廣告,不得影響車站正常的採光和通風。
第二十條(有聲廣告)
除站臺層運營資訊顯示設施外,軌道交通車站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
站臺層運營資訊顯示設施的廣告播放系統應當獨立於軌道交通車站廣播系統,播放廣告的音量不得超過70分貝。
第二十一條(流動廣告)
不得在軌道交通車站的通道或者人流密集處、車廂內設攤宣傳。
不得在軌道交通車站和車廂內設定流動廣告,嚴禁在軌道交通車站和車廂內散發廣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規定的處罰)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定、發佈活動,違反本市交通港口、工商行政、市容環衛、規劃、公安交通管理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車輛管理制度12
第一條全局公用車輛按照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管理。全局公用車輛根據工作需要分別分配到局機關、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管理,並分別制定出具體管理制度,報局辦公室備案。
第二條按照每車一司機的要求,每一個用車單位都要確定一名司機或兼職司機,負責開車。班子成員工作用車原則上從分管科室人員選一名司機,負責車輛的駕駛和維護。
第三條租車。確因工作需要租車,須經局領導批准同意,並簽訂租車合同,租車手續完備合法。原則上租用新車(車輛價格不低於9萬),年租車費用不超過3.3萬元。車輛燃油、維修、保養費用從租車單位費用中支出。如發生交通事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車輛燃油。公用車輛燃油實行加油卡制度,一車一卡,專車專用,由局機關、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分別辦理,分別考覈。考覈制度:根據每輛車的型號和車況,考覈其百公里耗油量,每月考覈一次。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車輛耗油考覈情況報局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車輛使用。局機關、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分別負責本單位車輛的統一調配使用,保證公務用車。機關科室用車提前半天填寫用車申請單,辦公室接到用車申請後,根據車輛實際情況填寫派車單,由辦公室主任或委託專人籤派,司機接到派車單後方可出車。
第六條車輛維修。由局機關、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分別負責維修。程序是:司機提出修車申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覈同意(局機關由局辦公室主任簽字,稽查隊由稽查隊長簽字,檢驗檢測中心由中心主任簽字),報分管領導同意,經局長簽字後到各自指定的地點維修。
第七條車輛的保養由各單位負責。司機必須認真負責,定期保養,及時辦理保險、年審等相關手續。因不負責造成損害和損失的,追究司機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車輛必須到指定位置或車庫存放(詳見車輛存放位置圖),局辦公室負責制定相關措施,對亂停亂放的給予批評、通報和必要的處罰。
第九條加強節假日車輛管理。放假前,局機關(辦公室負責)、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分別負責將車鑰匙集中送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車輛按規定存放,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擅自動用公車;其他非工作日,車輛也必須到指定位置或車庫存放。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對車輛存放情況進行檢查,並及時通報。
第十條全局有重大活動或因工作需要,局辦公室對全局車輛實行統一調度。
第十一條建立車輛及司機檔案。局機關、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分別建立車輛及司機檔案。
第十二條不按規定停放車輛造成的車輛損壞、被盜,一切損失由責任單位和駕駛人員共同承擔,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未經批准,擅自出車,費用自理,責任自負。酒後駕車,造成事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全年車輛無違章、無事故的單位,給予駕駛人員500元獎勵。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車輛管理制度13
學校車輛的根本任務是保證學校中心工作的正常需要,爲教育教學提供及時、優質的服務。本照安全、高效、節約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使用。
1、主要服務於教育教學,嚴格控制公車私用。未經請示,車輛不得私自外借,駕駛員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2、駕駛員執行出車任務要做到準時準點,避免因個人疏忽耽誤工作。
二、用車登記。
1、建立用車登記簿。用車超過半天或執行長途任務時,經請示校長批准後,做好登記,返校後,再做好行車安全方面的記錄。
2、建立耗油、維修記錄簿。駕駛員要做好日常耗油、維修、保養記錄。
三、行車安全。
駕駛員要高度重視行車安全,認真參加有關學習培訓。日常抓好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經常檢查車輛行駛安全狀況,過期設備及時請示更換。
四、車輛停放。
夜間、公休日、節假日,車輛應停放在校園內停車場或其他安全指定地點。
五、車輛維護。
1、駕駛員要有高度的愛護車輛責任心,注意車輛的維護和保養,按照區有關部門要求,根據需要定期到政府採購辦指定廠家維護和保養。
2、駕駛員要經常對車輛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解決。
車輛管理制度14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菸、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並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後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並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剷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啓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並看清車後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准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註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採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剷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檢視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後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後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況,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面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於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菸、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後,必須將車輛剎穩,並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後纔可變動現場。
車輛管理制度15
1、用車範圍:主任、付主任、科長下鄉或到外地開會、機關幹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病重或婚、喪、嫁、娶。其它情況一般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者,須經領導批准後予以安排。
2、司機出車要經主任或辦公室批准。辦公室要建立出車臺賬,司機出車歸來後,要將所到地點和行駛里程如實彙報,做到一天一登記。出遠門當天回不來的,回來後次日向主管車輛的辦公室主任彙報。不經批准,司機不準私自出車或開車回家。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並按規定追究私自出車司機的責任。
3、司機出車要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單一清,嚴禁無單加油,凡不經批准加油的,辦公室不補加油單。辦公室要每月5號前把購油和每輛車的用油及行車程報主任、付主任各一份,並在機關內部公佈。
4、因工作需要用車者,必須頭一天向辦公室掛號,要說明用車原因和所到單位,事前沒有說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要提前寫出修預算交辦公室,報經領導批准後,與財務科共同到維修單位接洽修理,以現金形式及時結清。司機要按預算,把替換下來的舊件交辦公室。每輛車的維修開支每月公佈一次。
6、加強車輛養護工作,司機要保證行車安全,保持車內外清潔,車內不準吸菸。出車時嚴禁用酒,發現出車用酒和車內吸菸及衛生問題,要提出批評並對司機和當事人處2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