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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車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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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車輛管理制度的內容有哪些,不瞭解的朋友可以來了解一下哦!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路政車輛管理制度,希望能幫到大家!

路政車輛管理制度

  路政車輛管理制度

1. 目的

爲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業務工作正常開展,需進一步完善車輛的管理,加強安全教育,監督車輛的安全行駛,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根據國家、省、市、廳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制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支隊(支隊機關、所屬各大隊)車輛的使用、維護和保養管理。

3. 管理職責

3.1 車輛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支隊辦公室是支隊機關車輛管理的主控部門;大隊是本級車輛管理的主控部門,分別是車輛及駕駛員的業務主管部門。

3.2 各級車輛管理部門建立駕駛員的技術檔案和行車記錄卡,負責分類建立車輛(公務用車、業務用車專用車>)檔案及駕駛員檔案。

4. 管理要求

4.1 公務車輛使用規定

4.1.1 車輛的派遣人、使用人、到達地點、行駛路線以及使用執行狀況要認真記錄,填寫《車輛行車動態記錄》以備查詢。並建立駕駛員的技術檔案和行車記錄卡制度,認真記錄其安全執行、遵章守紀等情況。

4.1.2 使用科室應提前到辦公室領取並按要求填制《派車通知單》,由辦公室根據車輛留置情況統一調派。

4.1.3 各科室不得擅自將配備的公務車輛借至外單位使用,外借車輛必須報經主管領導批准。

4.1.4 公務車輛必須定車、定人,要按照指定地點集中停放。不得隨意換車換人,駕駛人員變動時要認真辦理交接手續。。

4.2.9 建立安全檢查制度,認真做好車輛交接記錄,責任人每天查,責任部門每週查,責任領導每月查。

4.2.10 非工作時間業務用車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嚴禁將業務用車停放在住宿區、娛樂場所等非工作地點。

4.2.11 業務用車指定專人負責。對巡邏車駕駛員實行嚴格的考覈(察)制度,必須選配思想素質、駕駛技術過硬的人員經大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覈報支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方能擔任。

所有車輛在移交時,應經分管領導批准。同時應填《機動車輛調配單》。

4.3 駕駛員管理規定

4.3.1 凡駕駛單位的車輛者,必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經考覈批准後與所規定的準駕車型相符才能駕駛。

4.3.2 駕員員應按要求將相關資訊在支隊備案,如機動車駕駛證相關資訊、出生年月等。

4.3.3 駕駛員要切實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思想,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相關安全法律法規、服從調派、愛護車輛。堅持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後的三查制度,確保車容整齊、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積極完成工作任務。

4.3.4 駕駛員應愛惜單位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駕駛。駕駛員發現所開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無法處理的故障,應立即報告本級車輛管理部門,(若大隊發生此類情況,還應同時上報支隊辦公室)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準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4.3.5 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

4.3.6 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駕駛員離開車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4.3.7 車輛發生事故,應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立即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並報大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

4.3.8 駕駛員非因工肇事而是因違反規定和規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使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利益蒙受損失的,責任人除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大過、留用察看、開除公職等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3.9 準駕人員必須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服從調派、愛護車輛、積極完成任務。凡駕駛車輛的路政員,每月都必須參加安全學習,遇特殊情況必須請假,不得缺席。

4.3.10 服從調派、遵章守紀、積極完成工作任務、全年未發生安全事故或發生事故無責任者,按大隊規定享受安全生產獎。

4.3.11 嚴禁駕駛員將燃油用於其他非正常消耗和將燃油以任何形式盜賣、倒賣和轉借、外加,一經查實,除追回損失外,還將嚴肅追究駕駛員的責任,對於情節較爲嚴重的,交由組織部門處理。

4.4 車輛事故處理

4.4.1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駕乘人員要積極搶救傷員,及時向當地交管部門以及支隊辦公室報告,保護好現場,等待有關人員到達現場對事故進行勘察、劃定責任,同時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各項善後處理工作。

4.4.2 事故發生後,當事人不得擅自離開現場,更不得采取私了的辦法進行處理。由於當事人有意破壞現場、隱瞞事實真相或拖延不報,導致事故處理工作不能正常開展,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後果和經濟損失皆由當事人承擔。

4.4.3 駕駛員出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交管部門裁定的全部責任,以及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後當事人不得擅自離開現場,更不得采取私了的辦法進行處理。由於當事人有意破壞現場、隱瞞事實真相或拖延不報,導致事故處理工作不能正常開展,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後果和經濟損失皆由當事人承擔。

4.4.4 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除承擔交管裁定部門裁定的事故責任外,還須承擔保險金額和統籌負擔之後的餘下金額。

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的,承擔事故經濟損失的15%。

當事人負主要責任的,承擔事故經濟損失的10%。

當事人負同等責任的,承擔事故經濟損失的8%

當時人負次要責任的,承擔事故經濟損失的5%。

當事人無責任的,不承擔事故經濟損失。

4.4.5 非駕駛員未經請示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和原駕駛員承擔交管部門裁定的全部責任,以及經濟損失。

4.4.6 事故處理完畢後,當事人必須如實寫出事故經過和檢討,交主管部門,並主動接受批評教育和處罰。

4.4.7 車輛事故實行零報告制度,每月由大隊上報支隊《車輛機械肇事月(年)報表》,支隊彙總後向總隊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