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二)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三)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爲公司工廠榮譽者。
(五)忍受勉爲困難,骯髒難受的'工作足爲楷模者。
第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發現職守外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