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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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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爲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教育教學秩序,預防與妥善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爲本、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維護學校安全是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學校、學生、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共同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構建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體系,將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建立由政府主導、有關行政部門參與的學校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學生人身傷害救助專項經費。

第七條 建立和完善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學校應當投保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學生、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投保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具體辦法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商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強化教職工、學生、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的公益廣告。

每年三月份最後一週爲學生安全教育活動周。

第九條 對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考覈目標,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預警機制、應急救援、善後處置和責任追究制度,指導、監督學校建立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周邊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校園治安保衛和防火工作,協助學校開展安全知識教育,依法處理校園治安案件。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學校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學校及周邊的安全管理。

學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學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和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學校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五)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依法先期處置學校突發安全事件;

(七)做好校園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學生人身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在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履行保護學生的職責,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學生人身安全的行爲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

學校教職工應當遵守學校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有侵害、侮辱、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爲。

第十六條 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配合學校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定期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臺帳,及時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建立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制定相應的處置預案。

學校應當設定報警求助設備、應急處置設備和安全通道,確保其完好有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練活動,增強學生防範自然災害、溺水、火災、交通事故、治安侵害等安全意識,提高逃生避險能力。公安、司法行政、地震、氣象、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支援。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負責人、負責學校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和安全保衛人員定期進行有關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訓。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道德和安全教育,預防、減少學生違法犯罪和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治安秩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資訊化安全管理平臺。

學校與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應當加強資訊溝通,及時交流學生無故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係學生人身安全的資訊。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規定配置生活管理教師和醫務人員,做好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配備專(兼)職心理諮詢教師,做好教職工、學生的心理諮詢和疏導工作。

學校發現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近親屬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學校確定爲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按規定在學校配置安全防範設施,並同所在地公安機關聯網。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治安巡邏,在治安情況複雜的學校周邊設定警務室或者治安崗亭,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並聘請相應的專業保安員具體實施校門出入守衛、校園巡查等校園治安保衛工作。規模較小的學校未設定安全保衛機構的,應當明確專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督促幫助學校消除火災隱患。

學校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公安、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或者鄉(鎮)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在學校門前道路設定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交通標線,根據需要設定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公安機關在學校上學、放學時間,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持學校及周邊交通秩序。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