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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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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辦法全文:

福建省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爲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工程監理市場監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依法必須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覈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覈准或者備案手續;

(二)有滿足工程施工監理需要的設計檔案及其他技術資料;

(三)工程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招標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及我省現行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確定監理髮包價,並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中明示。招標人應明確監理服務期,如不能明確的,以確定的施工工期爲準。招標人有要求監理人提供保修期階段的監理服務的,應按規定另行計算監理服務收費,並在招標檔案發包價中單列。投標人對招標人公佈的監理髮包價有異議的,應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招標人或代理機構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經覈實,異議屬實的,應予以糾正。

第五條 發包價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工程監理項目的評標辦法可採用經評審的選取法,發包價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工程監理項目的評標辦法應採用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的具體要求詳附件)。

第六條 招標人不得設定超過招標工程實際需要的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和監理人員任職條件要求。招標檔案對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應當與招標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七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示。投標保證金額度不得超過發包價的2%。

招標人有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提交方式、金額及對等互保條件,中標人應當響應。履約保證金不應超過發包價的10%,且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支付對等的預付款。監理企業可以履約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在監理服務期滿後七天內返還。

第八條 採用綜合評估法的工程項目,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對投標人獨立評分,對主觀部分的分值評定說明理由,並作爲評標報告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採用綜合評估法的工程項目,若評標結果出現得分相同的投標人時,由招標人公開隨機確定中標人。

第十條 已擔任中標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換。建設單位同意更換的,監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以書面方式報原報備機關。

第十一條 招標人發售的招標檔案、項目圖紙等資料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爲目的。採用經評審的選取法的項目,投標人可根據項目投標實際需要自願決定是否購買項目圖紙,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檔案中設定強制或類似強制投標人購買項目圖紙的條款。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按照現行《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項目機構人員配備標準》和工程實際進度需要,分施工階段或標段要求投標人配備監理人員,並在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正本”、“副本”各一份。投標人中標後,招標人要求增加投標檔案“副本”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十四條 對不執行本管理辦法的,招標工程的監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或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改正,並記入有關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 實施全過程監理或其他階段監理的招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福建省建設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閩建建[2004]43號)、《福建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的通知》(閩建建[2007]20號)、《關於調整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隨機抽取法適用範圍的通知》(閩建建[2010]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