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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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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一次性告知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次性告知制度2篇

一次性告知制度1

第一條 爲強化機關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切實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杜絕推諉扯皮現象,爲基層和羣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辦人對管理和服務對象透過來訪、來電、來信(函)等方式,要求給予服務或諮詢有關辦理事宜時,應當場審覈其有關手續和材料,按照規定即時辦理和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向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告知辦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對於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申請辦理的事項,承辦人要當場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及材料格式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內容有: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三、申請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交了符合規定數量、種類的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項(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顯的書面填寫錯誤以及類似錯誤等)。

第四條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第五條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六條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七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申請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明確或情況特殊的,承辦人要在第一時間請示有關領導,按照規定時限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單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條 經辦人員在接待過程中,凡屬於本人職責權限內的工作,必須按程序認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告知辦事人;凡不屬於本人職責權限內的工作,應主動協調或引導。

第十一條 一次性告知應堅持羣衆至上、熱情服務、爲羣衆提供便利的原則。

第十二條 不能正確執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負責任產生不良後果,一經舉報查實,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處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確履行制度的要調離相關工作崗位。

一次性告知制度2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務對象到機關辦事或電話諮詢有關辦理事宜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理由的制度。

二、對管理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經辦人應當場審覈其有關手續和材料,對即時辦理的事項要即時辦理;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其所需補齊或補正的手續和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的要求補齊或補正後,經辦人員應按時予以辦理。

三、對管理服務對象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或相關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經辦人應及時幫助其諮詢瞭解或請示報告,並將結果知管理服務對象,不能一推了之。

四、對須一次性告知的事項,除電話諮詢可採用口頭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的均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管理服務對象,並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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