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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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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生申訴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生申訴制度2篇

學生申訴制度1

(一)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概述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我國《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這就爲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確立了非訴訟法律救濟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主權利。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徵:

1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受《教育法》保護的法定的申訴制度,不同於其他意義上的申訴制度。,凡是受教育者認爲學校、學校工作人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均可向學生申訴機構提起申訴,任何阻礙、壓制乃至剝奪學生申訴的行爲,均構成違法行爲,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權利救濟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本質,在於補救受教育者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由於受教育者特定的身份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地位,決定了當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其本人既不能採取拒絕履行決定的方式來補救自己,也無權採取強制手段制止或糾正其侵犯行爲,因此,《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者申訴的權利,是維護受教育者這一特定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保障。

(二)受教育者申訴的範圍

《教育法》對受教育者申訴範圍的規定比較寬,這對維護受教育者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合法權益是十分有利的。依提起申訴的對象和內容可分爲如下幾種:

1 、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包括學籍、考試、校規等方面,有權申訴。

2 、受教育者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的`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對學校違反《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亂收費的,學生有權申訴。

3 、受教育者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利的,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受教育者對學校在校紀管理中處理不當而侵害了名譽權的,受教育者有權申訴。

4 、受教育者對教師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學生對教師強迫其購買與教學無關的東西,有權申訴。

5 、受教育者對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學生對教師私拆其信件而導致身心傷害的,有權申訴。

6 、受教育者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可以提出申訴。例如,教師剽竊學生的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或其他科技成果權,學校強行將學生的知識產權收歸學校等,這不僅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同時也侵犯其財產權,受教育者有權申訴。

(三)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1 、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申訴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申本人及其監護人。在這裏,監護人可依法律規定產生。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兄、姐應爲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監護人;也可依賴監護人父母的遺囑委任產生。

2 、被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被申訴人,一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校工作人員以及教師。這裏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受教育者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學生管理規定給予的處分不服提出申訴,其被申訴人只限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而不涉及學校負責人;二是學校、學校工作人員、教師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時,作爲被申訴人。

目前,我國的學生申訴制度尚處於發育階段。有關學生申訴制度的其他內容,包括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職權、申訴處理等,也尚未規範,有待透過實踐逐步建立和完善。

學生申訴制度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爲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請範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受侵害的;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生證書的權利受侵害的;

4、對學生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5、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李淑玲爲主任、何永根書記爲副主任的《學生申訴辦公室》。

2、申訴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請訴理由、其它有關情況。

三、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委員會或學生管理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後,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覈實,並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後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覈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檔案。

四、處理:

1、依據《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況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學校接到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訴書,在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其個人檔案,作爲今後考覈的依據。

3、學校對第一項處分決定撤銷處分的決定,都要及時報市委法制科備案。

4、受行政處分的個人如不服學校給予的處分決定,可以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屬教育行政機關申訴行政複議中申訴,由市教委或其所屬教育行政機關對其處理決定進行復議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