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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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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1

一、服務對象到鎮政府辦事時,相關的工作人員即爲承辦人員。

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承辦人員對服務對象的辦事申請,應一次性告知對方所辦事項能否辦理。

三、對於能辦理的事項,承辦人員應一次告知對方該事項的辦理程序、依據、注意事項、應具備的條件和需提供的資料。對符合規定,且材料齊全的,應立即辦理;對符合規定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對方需補充的材料。

四、對於不能辦理的事項,承辦人員應如實告知服務對象原因。

五、一次性告知要做到表述準確,介紹全面,並注意講求科學合理,減少中轉環節,爲服務對象節約開支,節省時間,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

一次性告知制度2

第一條 爲強化機關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切實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杜絕推諉扯皮現象,爲基層和羣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辦人對管理和服務對象透過來訪、來電、來信(函)等方式,要求給予服務或諮詢有關辦理事宜時,應當場審覈其有關手續和材料,按照規定即時辦理和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向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告知辦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對於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申請辦理的事項,承辦人要當場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及材料格式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內容有: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三、申請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交了符合規定數量、種類的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項(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顯的書面填寫錯誤以及類似錯誤等)。

第四條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第五條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六條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七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申請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明確或情況特殊的,承辦人要在第一時間請示有關領導,按照規定時限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單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條 經辦人員在接待過程中,凡屬於本人職責權限內的工作,必須按程序認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告知辦事人;凡不屬於本人職責權限內的工作,應主動協調或引導。

第十一條 一次性告知應堅持羣衆至上、熱情服務、爲羣衆提供便利的原則。

第十二條 不能正確執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負責任產生不良後果,一經舉報查實,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處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確履行制度的要調離相關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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