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確保辦事者準確、快速地諮詢或辦理各類事項,我辦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的責任人是本辦的全體工作人員。
二、一次性告知的責任
對於前來我辦辦事的單位或個人,工作人員應耐心地一次性向辦事者說明所辦事項的程序、需準備哪些材料、所需費用、工作時限等辦事所需要的全部內容和要求,杜絕讓辦事者爲了辦理同一事項往返多次。
三、責任追究
對於經查實有下列不正確履行一次性告知責任制行爲的,情節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責任制,造成辦事者爲同一事項往返2次以上的;
(二)對辦事者告知不熱情,甚至態度粗暴或故意刁難的;
(三)有“吃、拿、卡、要、報”行爲的;
(四)告知不及時或隨意拖延,辦事者不滿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