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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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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分享。

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範本

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制度1

第一條全面預算管理的目的

爲推動全面預算管理的順利實施,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強化內部控制,防範經營風險,實現公司經營目標,根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實際情況及集團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全面預算管理的任務

全面預算管理貫穿於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各個環節,是提高公司整體績效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其主要任務是:

(一) 推進戰略目標管理,實現長期規劃和短期計劃的結合。透過編制全面預算細化公司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對公司整體經營活動進行一系列量化的計劃安排,有利於戰略規劃與年度經營計劃的監控執行。

(二) 爲績效管理提供製度依據。透過全面預算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爲公司全體員工設立行爲標準,明確工作的努力方向,促使其行爲符合公司戰略目標及年度經營目標的要求。

(三) 強化事中控制與成本監控。透過尋找經營活動實際結果與預算的差距,可以迅速發現問題並及時採取相應的解決措施。透過強化內部控制,可以降低公司日常經營風險,控制各項費用支出,有效降低營運成本。

(四) 加強公司內部資訊溝通,使各部門的目標和活動協調一致。透過全員參與、全方位和全過程的預算管理體系設計,實現對公司整體經營活動的事前規劃、事中控制和事後分析反饋,增強公司對經營活動的控制能力。

(五) 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透過編制全面預算,促使公司管理層認真考慮完成經營目標所需的方法與途徑,並對市場可能出現的變化提前做好準備,實現公司各類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預算績效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的預算績效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支出所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範、分級分類、公開透明的原則,將績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貫穿於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預算資金執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機制。

市、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本級預算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工作,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各預算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預算部門,是指直接向各級財政部門提報預算的部門、單位。

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除涉及國家祕密的內容外,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公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預算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績效目標、預算安排以及專項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內容、支出用途、績效評價結果等資訊。

第八條預算績效管理過程中的評審、評估、評價等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受託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保密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化建設,實現財政部門與預算部門、預算單位之間的預算績效管理資訊交換與共享。

第二章預算編制績效管理

第十條預算部門在編報年度預算時,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能以及事業發展規劃,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報部門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的績效目標和績效說明。

績效目標應當指向明確、具體、可行,有確定的實現期限,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預算部門提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覈。

第十一條對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項目支出,應當在項目立項時編報績效目標,由立項批准部門審覈並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批覆;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決算審查,並將評審及決算結果作爲安排預算和批覆決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預算部門編報的年度預算涉及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部門以及相關部門三年事業發展中期規劃、資金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財政資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爲依據;

(二)使用範圍清晰、主體確定、方式可行,預期績效目標明確,符合客觀實際;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不得與財政收支增幅或者生產總值掛鉤;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設定執行期限且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設立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估。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專項資金設立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預算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專項資金安排中沒有明確支出標準的項目支出,財政部門在審覈其績效目標的同時,應當對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並將評審結果作爲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使用專項資金的預算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有無依據、是否符合程序、有無明確時限;

(二)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預算的合理性,績效目標的規範性;

(三)已設立專項資金上年度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情況;

(四)其他需要預算評審的內容。

第十五條預算部門提出的績效目標,經財政部門審覈確認後,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對不按照規定編制績效目標或者預期績效低的項目,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分別向本級部門、所屬單位批覆支出預算時,一併批覆績效目標,作爲預算執行、績效評價與問責的依據。經批覆的績效目標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章預算執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

第十八條預算部門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的實現負責。

預算部門應當統計預算執行中有關績效數據,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進度和本部門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預算執行中,需調整預算事項的,預算部門應當重新提報績效目標,待依法審覈、批覆後執行。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資產管理等財政工作中,採集、分析預算績效資訊,跟蹤、監控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管理情況,並選擇部分項目進行重點監控。

第二十一條對分期支付資金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執行以及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撥付預算資金。

第二十二條除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外,對預算執行中無績效、明顯低於或者嚴重偏離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預算部門應當交回相應未執行部分的預算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預算。

第四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預算執行結束,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按照規定的評價原則和標準,對財政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對重大項目或者跨年度項目支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實施階段性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預算年度終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提出績效報告報送預算部門。

預算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形成整體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報告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查,對預算部門整體支出管理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選擇部分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第二十六條對設定的執行期限超過三年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在進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時,應當一併組織對專項資金進行中期績效評估。

經中期績效評估,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整體使用效益不高、績效不明顯的;

(三)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有違法違規情形,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專項資金支援的績效目標已經提前實現,不需要繼續安排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應當調整或者撤銷的。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情況作出評價結論以及改進預算管理建議,並將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

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措施在要求時間內向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爲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績效問責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預算績效管理未達到相關要求,以致財政資金配置和執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者規定標準的,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實施績效問責。

財政、審計、監察等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以及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活動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編報預算績效目標或者績效說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進行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規定組織績效評價的;

(四)干擾或者阻撓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預算績效管理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採取僞造、變造虛假資料或者績效目標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託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按照規定解除委託協議、取消相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審計、監察以及其他有關機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預算績效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處理;對發現的不屬於本機關、部門職責範圍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爲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預算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XX〕285號)、《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滬府辦發〔20XX〕55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概念)預算績效管理是指爲優化財政資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運用績效理念和方法,將績效目標編制、執行跟蹤、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實現“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預算管理模式。

第三條(適用範圍)適用資金範圍包括全區範圍內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和政府性投資計劃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資金。適用單位範圍包括與財政部門發生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全區各級黨政組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等。

第四條(管理原則)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堅持區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統籌推進,各主管部門分工負責。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要自覺主動的將績效理念、方法貫穿於預算管理全過程,提高預算支出績效。

(二)績效導向、目標控制原則。堅持規範性和績效性並重,事前要設定績效目標,事中要監控目標實現進程,事後要進行績效評價,不斷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的產出、效果和持續影響力,做到“少花錢、多辦事”和“花同樣的錢,辦更好的事”。

(三)結果應用、公開透明原則。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及評價結果反饋整改機制、資訊公開機制、預算掛鉤機制和績效問責機制等,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結果、整改等情況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衆和各方監督。

(四)穩步推進、務求實效原則。將預算績效管理要求與本區實際相結合,整體謀劃,分步實施,着重抓好重大發展、民生類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穩步推進部門預算整體支出績效管理,不斷拓展績效管理的資金覆蓋面,務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實施主體)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主體包括財政部門、預算部門以及下屬各級預算單位。

第六條(財政部門職責)財政部門是預算績效管理的牽頭推進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機制、規劃及計劃等;

(二)負責開展預算績效管理項目庫建設、共性指標庫建設、中介專家庫建設、資訊化建設和宣傳培訓等基礎性工作;

(三)研究和發佈預算績效管理共性化指標,指導預算部門、單位研究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個性化指標。

(四)督促、指導各街鎮、各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包括目標設定、執行跟蹤、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

(五)對重大發展類、民生類項目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以及對部門或單位評價項目組織開展再評價,並抓好結果應用工作;

(六)審覈各部門、單位提交的部門預算及項目績效指標;

(七)根據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實施情況提出績效改進建議;

(八)其它應由財政部門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七條(主管部門職責)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計劃等;

(二)組織實施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重大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個性指標,指導和幫助所屬單位研究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個性化指標;

(四)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跟蹤;

(五)組織開展部門績效自評價,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單位績效自評價,抓好結果應用工作,並將評價報告提交財政部門備案;

(六)其它應由預算部門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八條(基層單位職責)基層單位具體負責實施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編報本單位項目預算績效目標,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跟蹤;

(二)研究制定本單位預算績效指標;

(三)配合財政和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組織開展本單位績效自評價,抓好結果應用,公開評價資訊;

(四)其它應由預算單位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九條(內部工作機制)各級預算單位要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合力推進。單位財務部門是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牽頭部門;業務部門是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部門,承擔編報績效指標、實施績效跟蹤、開展績效評價等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三章預算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條(績效目標)預算績效目標是預算單位在項目計劃期內,透過一定的財政資金投入所要達到的預期產出、效益和效果。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是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預算績效目標應與預算同步編制、同步提交、同步審覈、同步批覆、同步執行、同步調整、同步監督,與預算管理流程緊密契合,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績效指標)績效目標由績效指標構成,一般分爲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從指標構成上可以分爲:

(一)投入類指標:主要衡量各級財政資金、企業資金和其它社會資本等方面的投入情況。

(二)管理類指標:分爲財務管理指標和項目管理指標,主要衡量項目實施過程中預算部門和單位的管理效能。

(三)產出類指標:主要衡量透過既定投入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等情況。

(四)效益類指標。主要衡量項目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綜合效益和持續的影響力等情況。

(五)滿意度指標。主要衡量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等相關利益主體對項目實施的滿意度情況。

第十二條(共性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是指適用於所有預算項目的通用指標。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單位特定預算項目設定的指標。共性指標及其所佔權重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和發佈,個性指標及內部權重分佈由預算單位研究制定。在設立績效指標時,如確有必要或專業性較強,可以提請相關部門或專家對績效指標進行論證和評審。

第十三條(績效目標編制要求)績效目標編制的主要依據有:區域、行業或部門戰略目標及發展規劃、部門和機構職責、年度工作計劃及目標、上級或相關部門考覈標準及要求、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或專業技術規範等。績效目標編制應主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相互關聯。目標編制要與部門職責、發展規劃、緊密相關,與年度計劃任務和資金投入關聯匹配。

(二)定量爲主。目標編制堅持定量和定性指標相結合,定量指標爲主,定性指標爲輔,優先採用定量指標表述,定性指標應客觀可考。

(三)突出重點。指標設定“宜精不宜繁,宜少不宜多”,重點選取最具代表性的關鍵要素和核心指標,力求精準簡潔、易行易懂的衡量投入、產出與效果三者關係。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項目庫管理)預算單位在編制和提交預算項目時,應一併編制和提交項目績效目標,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覈後進入項目庫,透過審覈並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預算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追加預算項目或預算資金的,也應編報或補報預算績效目標,並納入項目庫,按預算調整程序審覈和批准。

第十五條(績效目標審覈)財政部門在審覈和批覆部門預算時,應結合預算編制“二上而下”流程同時審覈績效目標,如確有必要或專業性較強時,財政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績效目標進行評審和論證。績效目標審覈重點如下:

(一)績效目標設立依據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屬於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範圍;是否符合政府決策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

(二)績效指標及相應權重設定的科學合理性、針對性、可行性等。

(三)預算資金安排與績效目標完成的保障性、匹配性等。

第十六條(績效目標調整)績效目標一經確定,未經財政部門審覈和批准,不得隨意進行調整。當預算相關因素髮生變動時,應同步調整或修正預算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績效目標審覈重點及流程重新提交財政部門進行審覈和批准。

第十七條(績效目標編制結果應用)在年初預算或調整預算中,對預算績效目標設立依據充分、績效指標清晰、預期績效較高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優先安排預算資金;對應編未編預算績效目標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不予審覈並不予安排財政資金;對編制的預算績效目標不符合編制要求的,或預期績效偏低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要求預算單位重新編制預算績效目標或調整項目預算申請。

第四章預算績效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預算績效跟蹤)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預算單位應依據經批覆的預算及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預算資金執行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項目實施進程等進行跟蹤管理,確保預算執行進度和項目管理效益。

第十九條(目標偏離矯正)預算單位在實施績效跟蹤過程中,一旦發現實際績效與目標績效發生偏離時,應認真分析偏離原因,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矯正績效目標偏差,提高項目執行效力,保障預定的預算績效目標順利實現。

第二十條(財政績效跟蹤)財政部門可以自行、聯合或要求預算單位實施預算績效跟蹤管理,提供績效跟蹤所需數據資料等相關資訊,並根據績效實現程度,嚴格預算資金執行審覈,控制預算資金撥付進度。

第二十一條(績效跟蹤結果應用)在績效跟蹤過程中,對實際績效嚴重低於預算績效目標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暫停或停止撥付預算資金,直至預算單位採取有效糾偏措施爲止。對經採取矯正措施仍嚴重低於預期績效的項目,或經評審論證預期績效偏低甚至無效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提請區人民政府調減預算項目資金或取消該預算項目繼續實施。

第五章預算績效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預算績效評價)預算績效評價是指根據經批准的預算績效目標、績效指標和相應權重,運用科學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績效評價方法,透過對預算項目績效相關數據資料等資訊的採集、整理、彙總以及滿意度測評、專家評審論證等,獲得預算績效目標最終結果的過程。

第二十三條(績效評價主體)各級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評價的實施主體,承擔本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任務。對經確定的重大發展類、民生類或金額較大、羣衆關切的預算項目,財政部門可以在單位自評價的基礎上,再行組織或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績效重點評價。對開展績效重點評價的項目,預算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要求如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提供績效材料,積極配合績效重點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績效評價實施)年度預算執行完畢,預算單位要根據財政部門年度評價計劃要求,結合年度決算編制工作,及時組織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預算績效自評價,並在每年6月份之前將上一年度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報送財政部門。對跨年項目,可以實施當年度階段性評價,等項目完成後再實施項目總體評價。對部分效益顯現週期跨年的項目,經財政部門批准同意後可以在以後年度實施績效總體評價。

第二十五條(績效評價內容)績效評價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並在績效評價報告中明確列示:

(一)項目基本概況:重點是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二)項目管理情況:指爲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三)績效評價結果: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產出情況、綜合效益、滿意度情況及持續影響力等;

(四)績效偏離情況:主要是指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等;

(五)績效評價結論、績效整改措施及績效改進建議等。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標準)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預算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預算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標準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爲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佈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績效評價方法)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衆評判法等。應堅持簡便易行的原則運用一種或多種績效評價方法。

第二十八條(委託第三方評價)根據《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聘用第三方評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對部分專業性較強、工作量較大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項目,經政府採購程序可以引入專業評價機構開展第三方獨立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是績效評價結果的重要體現。財政部門、預算單位以及第三方評價機構在完成績效評價時,均應根據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出具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建議可行。

第三十條(績效評價質量控制)預算單位要對績效自評價結果的完整性、真實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等負責。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的績效自評價結果可以組織再評價或提請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論證。對委託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的,應在績效評價服務費用中預留不低於10%的質量保證金,根據相關部門和專家的質量評估情況確定支付金額。

第三十一條(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是預算績效管理的關鍵環節。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方式包括:

(一)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及整改。預算單位應在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結果的同時,加大整改力度,一併報送績效評價結果整改落實情況。對財政重點評價項目,財政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及相關整改建議書面反饋給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在收到書面結果後30日內將整改措施及整改情況書面報送給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結合年度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整改督查力度。

(二)績效評價結果報告或通報。對績效評價結果及整改落實情況,財政部門應建立向區人大、區政府及相關層面報告制度和向有關部門和相關利益主體通報機制。其中,重大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情況應以專題報告形式提交給區政府。

(三)績效評價結果與部門預算安排相掛鉤。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和部門預算安排相掛鉤機制,將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情況作爲改進部門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部門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積極或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財政部門在安排預算資金時可予以優先保障和重點支援。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不力或達不到績效目標、評價結果較差或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整改不力的,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控制該部門預算資金安排。

(四)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考覈和績效評價結果問責。根據“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財政部門應會同區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結果問責機制,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不力、績效評價結果較差或造成財政資金損失浪費、低效使用的部門和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實施問責。

第六章預算績效資訊公開管理

第三十二條(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是財政和部門預算資訊公開的重要內容,應根據財政和部門預算資訊公開的統一要求和規定內容同步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公衆對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的評判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主體)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的責任主體,應根據預算資訊公開要求同步將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及整改落實情況在松江門戶網站和本單位網站等予以公開。財政部門負責年度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計劃的制定發佈、公開表式的統一制定以及督促預算單位及時公開資訊,同時對財政納入重點績效評價的資訊及其整改落實情況在松江門戶網站進行公開。

第三十四條(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內容)除預算資訊公開內容之外,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還應包括:

(一)預算項目資金投入、立項依據及績效目標、績效指標等相關資訊;

(二)績效評價結果及評價報告等相關資訊;

(三)其他應當公開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資訊等。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相關部門在設立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和城市建設與管理等專項資金時,應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制度,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條(基本建設項目績效管理)根據《經濟建設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規則》(財建〔20XX〕165號),基本建設各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設定績效目標,並結合財務監理機制協同強化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預算追加項目績效管理)根據本區預算追加論證管理相關辦法,爲提高預算追加項目的預算績效,對除政策性追加的預算項目追加,應在論證時明確預期績效目標,並重點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和跟蹤評價。

第三十八條(參照執行)各街道、鎮、園區參照本辦法執行,各預算部門可參照此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松江區項目預算績效評價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辦法解釋)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