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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改革合併稅種不止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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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消息稱,未來房地產稅將由現行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併而成,並由地稅系統徵管,收入全部歸屬地方,成爲地方稅源的重要補充。由於房地產稅改革事關未來十年大框架,這則消息傳播很廣,很多人信以爲真。但事實上,這是典型的“錯把馮京當馬涼”,在很多地方鬧了烏龍。

房地產稅改革合併稅種不止兩項

首先,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都是地方稅,本來就歸屬地方,何來合併之後成爲地方稅源的重要補充一說?其次,這一方案實際源於2006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公佈的“中國物業稅改革研究”課題報告,是當年物業稅改革論證中曾經提出的“小改”方案。原版的“小改”方案,除了合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外,還要合併一個在2008年已被取消的城市房地產稅。

學界當年已經論證過,這個方案只考慮了現實可行性,因爲幾個稅種合併從技術上沒有任何難度和障礙,但這種改法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房地產稅制中存在的徵稅對象範圍狹窄、計稅依據和稅負不科學等諸多問題。換句話說,這個方案要想改當年就改了,當年都沒動,何必要拖到未來?

事實上,當前房地產稅改革中真正的核心,在於沿用至今的`1986年《房產稅暫行條例》中給予免稅待遇的“個人所有非營業住房”什麼時候、以何種方式取消免稅待遇的問題。在房改實施之前,個人自住用房從經濟意義上講是福利品,無法按照市場價值覈定稅基。房改完成後,儘管稅基覈定問題已沒有障礙,但缺乏全國範圍內統一的不動產資訊登記平臺,對個人自住用房恢復徵收房產稅依然不可行。

基於此我們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2013年房地產稅改革的提法出現後,政策抓手直接就落在了全國範圍內統一的不動產資訊登記平臺建設上。而按照國土部此前給出的時間表,這一平臺在2015年要出臺統一登記的配套制度和細則,完成省、市、縣三級職能的整合;2016年形成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體系;2017年實現資訊共享和可查詢。

換句話說,當下真正在一步步推進的房地產稅改革,最終目標已經是個人所有非營業住房最終要取消免稅待遇,而不再是其他無關痛癢的小打小鬧。因爲只有如此,地方稅源在未來才能迎來真正的“重要補充”。

這個方向確定後,未來改革中涉及合併同類項的稅種,不會只包括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兩項,契稅、土地增值稅和耕地佔用稅等也不能置身事外。因爲全國統一的房地產稅,不單是指城鎮範圍內自住和經營用房的統一,城鎮住房和農村住房是否統一也應該考慮在內。因爲經過30年的發展,東部沿海幾大經濟區內農村的城鎮化,事實上已經非常充分了。

以上所述幾個問題,在理論界和政策界已有相當長時間的討論和論證,覈實難度並不高。雖然大家都清楚,走出當前地方財政面臨的困境只能靠改革,但錯把馮京當馬涼的事情,以後還是不要有爲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