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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稅屬於財產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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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是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城市房地產稅屬於財產稅嗎

城市房地產稅屬於財產稅嗎

房房產稅費是除了個人所得稅以外,很多房屋擁有者需要繳納的一種費用。房產稅的繳納是有產權所有者履行的,房產稅具體指的是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包括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契稅3%、個人所得稅1%以及手續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繳納哪些稅費

一、營業稅

(一)、應稅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時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1、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爲,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爲,不徵收營業稅。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徵稅。

2、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爲。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爲。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銷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權的行爲。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着於土地的不動產。

③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④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佔土地的使用權一併轉讓的行爲,比照銷售不動產徵稅。

⑤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爲,不徵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徵稅。

⑥ 不動產租賃,不按本稅目徵稅。

(二) 涉及稅種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以及契稅等。

1、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1)納稅人的'營業額爲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比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爲,不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覈定其營業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覈定;

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覈定;

③按下列公式覈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2、其他具體規定如下:

(1)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1996]592號)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徵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後,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2)對合作建房行爲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稅營[1995]319號)規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具體的交換方式也有以下兩種:

①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爲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爲;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爲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爲。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爲。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徵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稅。由於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覈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爲,應對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爲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築物並使用,租賃期滿後,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築物歸還甲方。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築物爲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爲代價換取建築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爲,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徵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爲,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營業稅。對雙方分別徵稅時,其營業額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覈定。

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情況確定如何徵稅:

①房屋建成後,如果雙方採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爲,不徵營業稅”的規定,對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爲投資入股,對其不徵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徵稅;對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徵營業稅。

②房屋建成後,甲方如果採取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參與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營業稅所稱的投資入股不徵營業稅的行爲,而屬於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營企業的行爲,那麼,對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從銷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徵稅;對合營企業則按全部房屋的銷售收入依“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③如果房屋建成後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則此種經營行爲,也未構成營業稅所稱的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的不徵營業稅的行爲。因此,首先對甲方向合營企業轉讓的土地,按“轉讓無形資產”徵稅,其營業額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覈定。其次,對合營企業的房屋,在分配給甲、乙方後,如果各自銷售,則再按“銷售不動產”徵稅。

對於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預收定金,有如下規定: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此項規定所稱預收款,包括預收定金。因此,預收定金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定金的當天。

(3)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稅營[1995]319號)規定:

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築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築物時許諾若干年後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爲了加快資金週轉而採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築物的行爲,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徵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4)中外合作開發房地產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發房地產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的通知》(京地稅營[1994]205號)規定:

①關於中外雙方合作建房的徵稅問題

中方將獲得的土地與外方合作,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後,不論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積,還是按商品房銷售後的收入進行分配,均不符合現行政策關於“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爲,不徵營業稅”的規定、因此,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爲實際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費;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取得收入的當天。

同時,對銷售商品房也應徵稅。如果採取分房(包括分面積)各自銷房的,則對中外雙方各自銷售商品房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徵營業稅;如果採取統一銷房再分配銷售收入的,則就統一的銷售商品房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徵營業稅;如果採取對中方支付固定利潤方式的,則對外方銷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徵營業稅。

②關於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開發費徵稅問題

外方提前支付給中方的前期工程的開發費用,視爲中方以預收款方式取得的營業收入,按轉讓土地使用權,計算徵收營業稅。對該項已稅的開發費用,在中外雙方分配收入時如數從中方應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衝減中方當期的營業收入。

③對中方定期獲取的固定利潤視爲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計算徵收營業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劃歸營業稅稅目轉讓無形資產範疇,稅率爲5%,銷售不動產劃歸營業稅稅目銷售不動產的範疇內,稅率爲5%。

計算公式=營業額×5%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第19號)規定:

(一)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

(二)稅率:分別爲7%、5%、1%。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稅稅額×稅率。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實行不同檔次的稅率。

1、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範圍內的和在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區、門頭溝區、燕山六個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管理範圍內的,稅率爲7%;

2、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郊區各縣城、鎮範圍內的,稅率爲5%;

3、納稅義務人所在地不在1、2項範圍內的,稅率爲1%;

三、教育費附加

根據北京市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檔案的通知》的通知(京稅三[1994]217號)的規定:

(一)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

(二)稅率爲3%。

計算公式:應交教育費附加額=營業稅稅額×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