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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稅法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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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實現了兩稅統一。中小企業作爲我國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稅法對其經營產生了重要影響,如何透過稅務籌劃以促進自身的發展,是中小企業必須考慮的問題。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中小企業經營 影響

 0 引言

中小企業是穩定國家財政收支的基礎,也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特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來源。中小企業透過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不僅爲國家減少了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開支,同時也創造了大量的財富。中小企業所得稅在企業經營活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而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稅收優惠、徵管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降低了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加大了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額度,整合了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給中小企業提供了更爲廣闊的發展空間。“兩法”合併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它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稅負,甚至會導致企業經營戰略的調整。

 1 新企業所得稅法作出的調整

1.1 有關納稅義務人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法人所得稅界定了納稅義務人,即只對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的經營所得徵收獨立的法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應以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關於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爲依據,併兼用註冊登記標準和住所標準,認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機構不作爲獨立納稅人,由法人實行統一彙總納稅。

1.2 納稅義務的範圍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基礎的確定過程中,取消對工資、廣告費等扣除的限制;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算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對科技投資、技術開發等項目,除允許據實扣除外,還可給與一定的加計扣除;對於企業出於經營風險考慮而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適當允許扣除;一些體現公益特徵的支出,如教育、捐贈等,也給與考慮。

1.3 稅率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另一顯著變化就是將所得稅率統一爲25%。雖然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均爲33%,但由於減免稅優惠和稅前列支標準項目不同,造成實際稅負差別很大。新稅法對稅率的確定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1.4 納稅優惠政策的調整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爲主的格局,調整爲以產業優惠爲主、區域優惠爲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其中包括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還對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給與稅收優惠。

1.5 強化了反避稅條款 新企業所得稅法從稅務調整的一般規則、預約定價安排等相關程序規範了轉讓定價稅制,完善了納稅履行的規定,同時強化了反避稅條款。首先,明確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基本原則;其次肯定了預約定價安排作爲轉讓定價調整的一個重要方法;最後,規定關聯企業的協助義務,稅務機關在徵稅、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企業有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的義務。透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明顯加大,從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業避稅行爲的發生。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經營的影響

2.1 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後,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舊稅法中,兩檔照顧性稅率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重新進行了界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與原企業所得稅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相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的稅率上升了2個百分點,這類企業較之以前加重了稅收負擔。但是,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只設定了一檔20%的稅率,縮小了稅率差的空間(5個百分點),較之原稅法事實上的18%、27%和33%幾檔全額累進稅率,從總體上看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還是下降的。對介於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稅收負擔也相對大減,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下,它與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企業稅負減少率相比也處於優勢,少了16.83個百分點(24.24-7.41%),更不用說是小型微利企業了。

其次,新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後,改變了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前的費用限額扣除方式,取消了計稅工資的限制,提高了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的扣除,提高了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降低,實際上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2.2 有利於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稅法着眼於企業間稅負的公平,統一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的稅率,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統一了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實現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無差別待遇,促進了統一、規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2.3 有利於增強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 從短期看,稅率降低對國家稅收產生一定影響。但從長遠看,透過統一稅前費用扣除、降低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一方面,中小企業的稅後剩餘利益有所提高,有利於處於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財務狀況的好轉,增加財務收益,加快資金積累,提高創新力和競爭力,擴大其生產經營規模;另一方面,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這將有效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將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2.4 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提升產品附加值 爲促進我國產業升級,新稅法優惠政策調整對低附加值企業提出新要求。一般加工企業、低附加值的中小加工製造企業,不具備競爭優勢,特別是過去靠享受區域優惠政策照顧的企業,更要適時調整產業方向,提升產品附加值,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才能繼續保持發展的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