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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財產”及其權屬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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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虛擬財產”如今還不是一個法律上的一般概念,隨着這方面研究的深入,將來能否在法律意義上準確地界定出“虛擬財產”的範圍,並正式明確這一概念的內涵,目前還難以做出肯定的判斷。

“虛擬財產”及其權屬的法律特徵

不可迴避的是,隨着互聯網的普及和網絡生活在各個層面的展開,虛擬世界內部以及虛擬世界與現實社會的矛盾衝突也將不斷呈現。“虛擬財產”正是在這樣一個亦虛亦實的動態環境中不斷產生、移轉、消滅的。儘管那些由電子數據造化的“虛擬財產”並非如現實世界的實物一樣,也沒有傳統的“物”的形態,甚至離開特定的載體、媒介、技術等軟硬件環境就徹底消失得無影無蹤。但是,對於在網絡中創造和積聚財產的玩家來說,其對“虛擬財產”的擁有絕不是空無意義的。首先,從精神的角度講,玩家能實實在在地感知到“物”的存在,當這些“物”被損壞、丟失、毀滅時,玩家的感受與在現實世界“物”被損壞、丟失、毀滅的感受近似甚至相同;其次,從價值的角度看,“虛擬財產”也是透過玩家的勞動得以實現的,也付出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而具有了價值。當然,這種價值尚只是一種經由勞動本身創造的價值,是對主體的肯定,並不是那種社會關係中存在的價值,即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只有這兩種價值纔是對“物”的肯定。

法律對財產的保護並非指向“物”本身,而是一種“物”上的社會關係,只有當“物”脫離原始創造的價值而進入社會關係之中,“物”才成爲“財產”,才具有了被法律保護的資格。在網絡環境中,有一些雖然也被賦予了財產的可知形態和具體名稱,但其本身只能產生、移轉、消滅在特定的網絡環境中,如網絡遊戲中的兵器、衣帽、金幣等,並不能拿到現實社會來進行使用和實物交換,所以就不具有財產的屬性,站在法律討論的角度稱之爲“虛擬財產”其實是不確當的,至多隻能被稱爲“虛擬物”。然而對於另外一些情形,如同樣是兵器、衣帽、金幣等“虛擬物”,如果玩家必須向網絡遊戲的營運商支付現實貨幣購到自己的註冊名下才能投入遊戲中使用,那麼這些“物”顯然已被實際賦予了交換價值,具有了財產的屬性,因此也便具有了被法律保護的資格。

如此說來,“虛擬財產”這樣籠統的定義是不科學的`,應當將其一分爲二。即一部分只存在於網絡環境,隨網絡環境而生,隨網絡環境而滅,未與現實社會發生經濟聯繫的,只能叫“虛擬物”;而另一部分雖存在於網絡環境,但玩家得到並使用被賦予了與現實社會有經濟關聯的條件,因而具有了財產屬性,但由於其價格並非等同於現實中同類稱財產的價格(甚至衡量各自價值的標準也不同),所以這類具有財產屬性的“物”可以相對於現實中同類稱財產而被稱作“虛擬財產”。這樣劃分後,“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問題便有了一個可操作的範圍,至於對具體網絡環境中的“虛擬財產”施以怎樣的法律保護和救濟,還是讓我們來看看“虛擬財產”權屬都有哪些法律特徵,因爲所謂保護“虛擬財產”,實則是保護“虛擬財產”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屬關係。

首先,“虛擬財產”的保護對象是無形的物質形態。“虛擬財產”之所以能被我們感知,是因爲它們是透過光、電(電子)等物質元素的聚合而呈現的,它們“虛擬”但並不“虛無”,把“虛擬財產”簡單地視爲一組數據是不正確的,因爲數據是非物質的,沒有物質的媒介它們永遠不能成就任何真實物體的影像,只能是“虛無”。而“虛擬”則在於其本身是由光、電(電子)等物質聚合成的“物”,只是這 “物”不是現實中的真實物體,而只是這些真實物體的摹擬影像,這個“物”就是這些摹擬影像的實在,而且它們只能在玩家有限的支配權下於網絡特定的虛擬環境中活動和使用。有人把“虛擬財產”的虛擬性劃歸知識產權的範疇,其實是對這種虛擬影像物的物質屬性視而不見。知識產權是非物質性的,它是一種純智力的成果;而“虛擬財產”在集聚的過程中雖然有玩家的智力因素,但從知識產權角度講,本其身所含的智力成果卻應當歸屬於軟件的開發者,只有對於軟件的開發者纔是原創的,玩家其實只是這種原創成果的利用者和複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