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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紀》與祭司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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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利未紀》作爲猶太祭祀法典和祭司手冊,清晰地反映了當時祭司階層的特殊權力和利益訴求。祭司階層的特權具體反映在對祭物的佔有、徵收賦稅等多個方面。他們以神的名義,編撰聖典、宣佈神聖立法,提供他們攫取人民的財富和維護家族或階層的利益的正當性、合法性理據。這一動機,也促成了猶太一神教和神權政治的形成。

《利未紀》與祭司特權

關鍵詞:《利未紀》 祭司 利益 權力

《利未紀》(Leviticus),《舊約》摩西五經之第三部,是一部關於猶太教祭司職責及祭祀儀軌的典籍,相當於猶太人的《禮記》。此書由雅各(Jacob)第三子利未(Levi)而得名,因爲自摩西(Moses)以來,利未家族便一直是以色列人的祭司家族。《利未紀》作爲猶太祭祀法典和祭司手冊,清晰地反映了當時祭司階層的特殊權力和利益訴求。這些世俗特權訴求,一方面因反映了上古以色列家――民族內部特權集團的形成,另一方面也顯示了古代猶太教以祭司階層爲核心的政教合一的社會結構狀況。而這對於探討上古猶太一神論宗教及神權政治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社會學證據,由此我們亦可管窺隱藏在宗教神聖宣教背後的社會學實質。

在《利未紀》中,祭司階層的特權首先表現在對祭物的佔有。祭物在此書中還主要是食物――麪食(無酵餅、穀物、酒等)和牲畜(羊、牛等)等,但在之後《民數紀》(Numbers)的祭物中已出現了大量作爲硬通貨的金銀貴金屬。這些都是作爲神與人的中介(靈媒)和神的僕人的利未族祭司,透過神的名義――神諭,賦予自己的特權。

依《舊約創世紀》的描述,人在伊甸園時人與神同在,還沒有宗教的必要,所以人無須向神祭祀獻物。而當人墮落被逐後,纔有獻祭贖罪的說法。但早期猶太先民,無論是該隱(Cain)、亞伯(Abel),還是亞伯拉罕(Abraham),他們都是自己獻祭,自己面對神,自己跟神溝通――頗類中國古代楚國“家爲巫史”的社會狀況。只有到了摩西出世後,似乎猶太民族纔有了他們的職業祭司。而職業祭司,必然要求信衆提供其基本的物質生活需要。其基本生計保障便是靠祭物來維持的。

《利未紀》對祭物的要求,一貫借宗教聖潔之名,對其品質要求很高,譬如莊稼要初熟的新穗、新釀的酒,加上油和乳香的無酵餅,頭生的、潔淨的或無殘疾的羊羔、公牛、公綿羊、公山羊等等,只有對實在貧窮的人,他們才寬以斑鳩、雛鴿之類的小祭物替代。這些除了火祭焚燒少部分外,全歸祭司家族所有。因爲,《利未紀》中耶和華的曉諭一貫是,“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份,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份。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爲聖”(利,6:18)。所以不僅祭司享用祭物天經地義――特權,而且是一種殊榮,一種“自聖”方式。相反,不是祭司家族成員,就萬萬不能碰這些祭物:“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僱工人,都不可吃聖物。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利,22:10 ―14)這種食物禁忌(taboo),表面上看是一種宗教聖潔儀軌,實際上是爲了保護祭司家族的特殊利益。這是他們維持生計的最基本途徑。

上古猶太教平日所作的祭祀名目繁多,譬如有燔祭、素祭、平安祭、贖衍祭等等,但更大型的祭祀活動則是在節日中舉行的。這些節日祭祀往往成爲利未祭祀家族一個巨大的收入來源,因爲幾乎以色列各族都會有貢獻,如《民數紀》第七章所描述的。而這些民族節日數量也不少,如除酵節、逾越節、七七節、新年、贖罪日、住棚節等等。

祭物作爲利未家族的基本生活來源,是由他們的職業性質帶來的實際利益。他們作爲古代巫師的繼承人,演化爲以色列民族第一個社會分工出來的職業――祭司。這一神聖職業性質決定了他們可以壟斷話語權力,同時也可以壟斷世俗政治權力,所以他們不僅是精神特權階層,同時還是世俗特權階層。對這些特權的壟斷使他們往往不會滿足於基本的物質生活保障。

正如英國曆史學家阿克頓(Lord Acton,1834―1902)所講,“哪裏有絕對的權力,哪裏就有絕對的腐bai”,古代祭司也不能例外,沒有監控的世俗特權必然爲慾望大開方便之門。在《利未紀》中,可以大量地看到祭司們這種濫用權力的`鐵證。

譬如《利未紀》講到贖房地產的條例,這些都是耶和華的神諭:“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爲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裏,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然而利未人所得爲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爲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爲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爲是他們永遠的產業。”(利,25:29 ―34)從中可以看出,利未家族的特權遠在一般民衆之上,別人在城裏賣出的房子一年內不贖回,便再無機會贖回,而利未族可以隨時贖回,而且即使不贖回到了僖年(第七年)甚至可以無償索回。而之所以特別規定一般人城中的房子賣出後不照安息年規矩辦,恐怕也跟城中大量房產屬於利未族祭司相關。這完全是一個明目張膽維護利未祭司家族利益的不平等經濟法規。

《利未紀》還有關於“許願的條例”,他透過神的命令,凡“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還耶和華”,這個價值的估定大概是以勞動力強弱爲標準的,壯丁價高,婦女、老人、小孩相應價低,最多可估定爲五十舍客勒(shekels),最少僅三舍客勒銀幣。若許的是牲畜、房屋,都由祭司估定價格――“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爲是”,倘要贖回,便要在所估價格上再加五分之一。當然這些都歸祭司所有,因爲是獻給耶和華的供物。至於所許的地產,要贖回同樣要在所估價值上外加五分之一,但如果不贖回或賣給了別人,到了僖年時祭司就有權收歸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