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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違約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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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違約的權利與義務

無論是就業協議書還是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否則用人單位應對畢業生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畢業生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當然,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如果畢業生無故違約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賠償由此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具體爲: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又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設在單位工會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收費。調節不成或對調解結果反悔,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設在縣區以上的勞動行政部門,仲裁要收取一定的費用。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節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調解或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