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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特徵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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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是什麼意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爲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爲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爲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行紀合同特徵與義務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的一方爲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爲委託人。如某配件廠(甲方)委託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託並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係中,甲爲委託人,乙爲行紀人。 我國改革開放前受計劃經濟的限制,行紀業很不發達,只有一些國營和集體的信託商店、舊貨寄售商店和貿易貨棧等,主要是公民的寄售業務。改革開放後,全國各地相繼恢復和新建許多貿易信託、行紀等機構,包括房地產中介機構獨家銷售公司等。由於行紀人往往是在一定領域內從事專門性行紀活動,比較瞭解行情,熟悉業務和供求關係,且手段簡便、靈活,可以爲委託人提供有效的服務,對擴大商品流通,促進貿易發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紀合同的特徵

(l)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的事務。行紀人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而是以自己的名義來爲委託人辦理物品買賣,以及其他委託事務,並對自己的行爲直接負責,這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所在。(2)行紀人爲委託人的利益服務。行紀人雖然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但與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委託人應向行紀人的經貿活動支付一定手續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1)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爲,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爲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爲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4)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擔保法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及時受領委託物的義務。如果因委託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2)支付報酬的義務。委託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2、委託人的主要權利:

(1)驗收權。對於行紀結果,委託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爲,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並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