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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利與行政權力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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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利在實踐中的最主要體現主要在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協議中,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行政權利與行政權力關係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政權利與行政權力的關係

一、行政名詞區分

本文主要論述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利,爲了更好的理解行政權利,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名詞的不同:行政權利不同於行政權力、公民權利首先,明確行政權利的概念。行政權利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使其享有對某方面或領域的行政事務按照一定方式進行組織與管理的權利。

其次,行政權利與公民權利是不同的。行政權利是法律賦予行政主體的權利,爲了讓行政機關更好地實現其管理目標,履行其職能,而賦予的權利。公民權利指作爲—個國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資格和與公民資格相關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因此,兩者主體方面有着根本的區別。

最後,行政權利不同於行政權力。下文對行政權利和行政權力的關係進行詳細的論述。

二、行政權利與行政權力的關係

(一)行政權利與行政權力的聯繫

一方面,行政權力以行政權利爲前提,行政權力又是行政權利的保障。行政權力必須在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利範圍內行使,不得超越行政權利,超越行政權利就會導致濫用了職權的不良結果。當出現侵犯行政權利時,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權力來維護行政權利。

另一方面,行政權利是行政權力的具體配置和轉化形式,兩者本質相同。行政權利是特定行政機關依法享有的,對某一類事務以特定方式進行管理的權利。行政權利是在某一方面具體化了的行政權力。因此,行政權力與行政職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二)行政權利和行政權力的區別

儘管行政權利與行政權力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兩者在具體的實踐中也存在很多不同。本文對其歸納如下:

首先,行政權力是相對於立法權、司法權而言的一種國家權力,屬於抽象、宏觀層面。行政權利是具體行政機關爲履行其職能,實現其行政管理目標而行使的權利,這屬於具體、微觀的層面。

其次,兩者調整範圍不同。行政權力調整國家行政事務方面,調整範圍廣。行政權利在實踐中主要體現在行政合同、行政指導和行政協議等方面,主要調整經濟、科學等方面。行政權利的調整範圍遠遠小於行政權力的調整範圍。

最後,強制性方面不同,這是兩者的最主要區別。行政權力具有強制力,強制他人服從其命令,並以國家強制力爲保障,任何人不得抗拒或妨礙其運作,否則會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而行政權利不具有強制性,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或協商一致。

三、行政權利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

行政權利在實踐中的最主要體現主要在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協議中,從行政權利在這三種柔性的行政方式中可以歸納出行政權利的以下幾方面的特徵:

第一:行政權利在行使中具有非強制性的特點。首先體現在行政合同中,這是一種雙方行政行爲,訂立時必須以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共同協商一致爲前提。在行政指導中,行政指導對行政相對人沒有強制性,相對人接受與否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志,若行政對人不服從,行政機關不能採取任何的'強制措施迫使其服從。在行政協議中,行政協議是一種以平等、自願和協商爲理念而形成的法律機制,不同於單方面的命令,具有非強制性。

第二:行政權利在行使中具有協商性或合意性。行政權利的合意性在行政合同中的體現,在訂立時必須以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共同協商一致爲前提。在行政指導中,行政機關透過說服、建議等比較柔性的方式,指導相對人的行爲,行政相對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任意放棄或處分對其利益進行限制的行政指導,在相對人同意接受時,行政指導纔對該相對人生效。在行政協議中,行政協議是行政主體間基於平等合作、協商一致而締結的職務協議。

第三:行政權利在行使中具有優先性。首先在行政合同中的體現,因爲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爲了保障行政機關能有效的行使權利,法律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能上的優先條件。在行政指導中,指導方的行政主體,處於比相對人優越的地位,依其所掌握的情報、知識等優勢,給予相對人一定的指導,而相對人在掌握各種知識、資訊等方面明顯處於劣勢,在行政指導中行政機關具有優先性。

四、結語

行政權利,與行政權力一起,透過剛柔並用的方式,更好的管理政治、經濟、社會生活。行政權利一方面讓行政相對人以更積極的態度參加進管理國家事務中來,激發行政相對人的積極、主動性,從而有利於行政機關順利履行行政職能和更好的實現行政目標;另一方面,行政機關透過行使柔性的行政權利,讓相對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來實現自身利益,實現互利共贏,促進經濟的發展、政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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