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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視野裏的權利限制-以權利衝突與權利限制的關係爲考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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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視野裏的權利限制-以權利衝突與權利限制的關係爲考察中心
[摘 要]權利限制透過限制衝突中的權利,使多種權利得以***共處,而成爲權利衝突的基本糾偏機制。權利限制並非權利的固有屬性,而是外設於權利邊界上的限制;權利限制使被限制權利方負有容忍“義務”,相對方居於優先地位,並可成爲侵權責任免責根據。在特定情形下,權利限制還可引發財產權屬變動。權利限制也須被限制,這些限制包括遵守權利位階的原則、儲存原則、比例原則等。  [關鍵詞]權利衝突;權利限制;效力;權利限制的限制  ***與衝突相對並共同維持着法律秩序的“陰陽平衡”。與權利***關係一樣,權利衝突也是法律世界的正常現象,並表現爲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權利相互矛盾或牴觸的關係或者因行使權利而侵害了他人權益的`行爲。***不能迴避權利衝突,而需要寬容地對待衝突,並使衝突化解機制制度化,以避免衝突失控進而產生破壞性後果。[1](P27)權利衝突實際上是以權利爲媒介的人與人間的矛盾衝突,是以權利邊界爲中介的利益衝突與意志衝突。 “對自由的限制換得了對自由的保障”。[2](P3)權利限制透過限制衝突中的權利,使多種權利得以***共處,而成爲權利衝突的基本糾偏機制。權利限制並非權利的固有屬性,而是外設於權利邊界上的限制;權利限制使被限制權利方負有容忍“義務”,相對方居於優先地位,並可成爲侵權責任免責根據。在特定情形下,權利限制還可引發財產權屬變動。權利限制也須被限制,這些限制包括遵守權利位階的原則、法律儲存原則、比例原則等。  一、權利限制的基石權利邊界是因權利限制而產,抑或未經限制就事先存在權利邊界?“權利衝突”一語中的“權利”是未受限制的權利,還是已受限制的權利?假如權利邊界本身包含限制,則權利內涵消除潛伏衝突的機制,所謂的權利衝突也就不可能存在;假如權利邊界並不包含限制,則主體行使自由時必存在與他人的自由相沖突的可能,限制成爲化解權利衝突的對策。對以上的不同回答,也就形成不同的理論學派。  (一)關於權利限制的兩種理論1.外在理論(external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