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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妾薄命》詩看宋代妾室的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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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妾薄命》詩看宋代妾室的家庭關係
      在中國古代文學史上,宋代女性作者所作諸多詩詞,是極爲重要的文學珍寶。她們的詩詞,作風清麗婉約,極富美感。更重要的是,女性詩人的詩詞,反映了宋代女性在男權社會中所遭受的災難,表現了女性對待世界的共同視角。普通而言,人們比擬熟習李清照、朱淑真等著名女詩人作品,但對一些不知名的女詩人的詩詞卻缺乏理解。這裏,我們特意節選了一位宋代女詩人的長詩,作爲解讀宋代妾室家庭關係的途徑。
一、王氏《妾薄命》詩的作者及主要內容
      宋代鉅鹿王氏,自幼美麗聰明,富才藝。成年後,因家貧,嫁給同郡凌生爲妾,遭主母妒忌,趁凌生外出,主母使婢女捆縛王氏,投之山谷中。王氏大難不死,自傷身世,遂作《妾薄命》長詩。此詩長達千言,作風質樸清麗,表達了王氏女所遭受的災難和作爲妾室的家庭生活的攪擾。今錄其局部節選:①
      中年罹家禍,衆口生嫌疑。主君不及察,逐妾江之崎。昔嘗致幽調,酣歡頗見奇。今忽厲顏色,中道成睽離。羣寵好肉食,妾獨甘苦薺。羣寵好羅綺,妾獨披素絲。羣寵好外交,妾獨嚴門楣。人情惡異己,璠璵摘瑕疵。主君豈不明,妾心洞無欺。彼忍弄盃毒,危機轉斯須。不解覆盃情,謂我爭妍媸。捐棄長三年,剖心無所施。呼天天不言,呼地地不知。獨呼父與母,何用生我爲?
      在這首長詩的選段中,王氏敘說了本人遭受的種種災難,透露了家庭生活的各種矛盾,反映了妾室在多妻制家庭中的窘境。總結起來,這種窘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妾室與主母的關係問題,二是包括婢女在內的妾室之間的互相妒忌問題。
二、妾室在家庭中與主母的關係問題
      宋代多妻制家庭中,主母常常處於強勢位置,對妾室具有絕對的支配權利。《宋刑統》規則:妻子毆傷妾室、婢女,比毆傷常人減二等。②這一規則表現了一個準繩:妻子關於妾、婢具有絕對權利,能夠責罰打罵,即便毆傷妾、婢,也會減等處分。同時也闡明,妾雖然位置高於婢,但與婢女同列,仍屬於奴僕身份。在實踐生活中,假如妻子想要責罰妾、婢,連丈夫也無法干預妻子行使權利。我們能夠舉兩個例子,一個是南宋時期周必大的故事:做過宰相的周必大十分溺愛小妾,妻子十分妒忌,將小妾拴在庭院裏暴曬。周必大偷偷給小妾碗水喝,還遭到妻子的訕笑,周必大隻好自嘲:“獨不見建義井者乎?”③意義是,就當我是做公益事業管閒事的吧。另一個故事出自明代小說《警世通言》,④其中講述了一個名叫李子由的高郵軍主簿的故事,當時,李在外地討了一個叫慶奴的小妾回家,妻子見了,立刻命人將小妾華服美飾摘了,穿上下人衣服趕到廚房退役,李子由對此迫不得已,連見小妾一面都必需偷偷摸摸的。直到妻子見小妾受夠了痛苦,同意將其佈置在外宅,李子由才幹時不時地去看看慶奴。⑤
      鑑於妻子具有對妾、婢的絕對支配權利,妾、婢的生活情境自然是非常悽慘的。打罵責罰是少不了的,即使是殺害妾室、婢女的事情,也不少見。上引王氏《妾薄命》中所述,凌生妻子趁主君外出之際,命人捆縛王氏,投之山谷中,無非是想置其於死地。只是王氏命大,剛纔得脫虎口。實踐上,在宋代各種筆記小說中,常常相似實例的反映,只是常常以女鬼故事的方式呈現。即:這類女鬼通常是被主母虐殺的。主母虐殺妾室的情節主要分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主母嫉妒寵妾,因此對其停止虐殺。例如洪邁在《夷堅志》講述的女鬼馬妾的故事。故事中的主母常氏,“以妒寵相嫉”於嬖妾馬氏,因此趁其夫楚生外出時,將馬妾“棰殺之”。楚生亡後,常氏改嫁,遭馬妾冤魂的報仇:先是育子難產,繼而遭受鞭笞之苦,最終被馬氏索命。能夠想象,這樣的報仇行爲是由於馬氏生前遭受常氏的優待太甚,因而化爲鬼魂之後怨氣沖天,即便道士做法也無力驅趕馬氏的鬼魂。最終,常氏以命絕而告終。這類虐殺妾室的事例在宋代筆記小說中不勝枚舉,如《夷堅支乙》卷7《朱司法妾》所記:朱司法之妻王氏不能容一侍妾,因此“日夜楚毒凌虐”,迫使侍妾自刎。後侍妾化做鬼靈報仇,使得主君與主母俱亡。《夷堅支甲》卷4《靳守妻妾》記靳春太守之妻晁氏,“遇妾侍如束溼,嘗有忤意者,既加痛箠,複用鐵鉗箝出舌,以剪刀斷之”。後晁氏惡行遭到亡妾鬼魂的報仇,“妾督冤責償,勢必難免”,然後晁氏“數日而卒”。此外,相似的例子還有《夷堅三志》卷6《趙氏馨奴》、《夷堅支乙》卷3《餘慰二婦人》等。
第二種是妾婢懷孕生子,因此遭到主母的虐殺。例如在《稽神錄》中記載了一則鬼妾復仇的故事, 故事中的女鬼,生前被建昌錄事聘爲妾室,後懷孕生子。主母妒之,趁其夫外出時,將妾室母子投於井中,“以石填之”。當這名被冤死的妾室欲行報仇時,卻逢主母亡故轉生爲魯思郾之女。但是,冤死的妾室仍不肯罷休,執意於“今雖後身,固當償命”,即使魯女出嫁之後,鬼妾“厲愈甚”,魯女“旦夕驚悸”,終於被嚇死了。
      還有一類例子是主母虐殺孕婢的,情節也很悽慘。《青鎖高議·前集》中,就講述了遊商李正妻虐殺孕婢的事例,故事中的鬼婢生前懷李正臣的'骨血,李正臣系遊商,應該是家資豐厚的富豪,因此其妻爲保資產故殺孕婢。而殺婢之後,其妻得疾,腹痛難忍,後詢仙姑,知是孕婢的冤魂作祟,最終遭到報應,腹裂而死。
三、妾室包括婢女之間的互相關係問題
      在上引《妾薄命》長詩中,王氏所在的凌生家庭,除主母外,尚有衆多妾室和婢女,互相之間爲爭寵而妒忌的狀況也促成了王氏被主母優待的事情發作。在詩中,王氏嘆道:“羣寵好肉食,妾獨甘苦薺。羣寵好羅綺,妾獨披素絲。羣寵好外交,妾獨嚴門楣。人情惡異己,璠璵摘瑕疵。主君豈不明,妾心洞無欺。彼忍弄盃毒,危機轉斯須。不解覆盃情,謂我爭妍媸。捐棄長三年,剖心無所施。”由於王氏比擬高傲,與衆女不合羣,形成衆女合夥對付王氏。曾經發作過衆女在杯中下毒,被王女打翻的事情,反而形成主君對王氏長達三年的淡漠。事實上,這種妾室之間爭寵的狀況並非稀有,在宋代文獻中也有同類記載。徐積曾經針對吳地“俗多不嫁其女,樂以與人,而婢妾之至不幸。
      有良家子失身於人者,甚可憫也。故因所感作《妾薄命》,以告吳之父老,其亦庶乎憫而悔之,悔而改之也”。依據徐積所述,大戶人家“美人多嫉妬”,妾、婢的生存境況十分困難。當然,所謂“美人多嫉妬”,既能夠了解爲妻子嫉妒妾、婢,也能夠了解爲妾、婢互相嫉妒。無論如何,大戶人家妾、婢生存境況十分困難,是能夠肯定的。
      爲什麼妾、婢同爲家庭中的弱勢羣體,即使不能結合,反而要互相爭鬥呢?答案是比擬明顯的:由於在男權社會中,女性無法從基本上超越家庭的限制,取得社會性獨立。因而,不能不以搶奪主君溺愛爲最佳武器,以取得家庭位置,進而爲本人的子女取得在家庭生存的時機。此外,婢女能夠升格爲妾室,也是妾、婢互相爭鬥的催化劑。依據宋律,妾室普通不能轉爲正室,但婢女能夠升格爲妾室。爲此,婢女必需緊緊抓住時機,以見寵於主君,從而取得上位爲妾室的資歷。 不過,妾、婢之間也會在一定狀況下結合起來,共同對付主母。一方面,宋代的女鬼故事中結局多爲被虐殺的妾、婢鬼魂找主母復仇勝利,這能夠視爲妾、婢羣面子對主母的優待停止的一種變相對抗方式。由於鬼怪故事常常是理想生活的一種投射,對理想的無力感使得她們將損害本人的主母用一種近乎於夢想的方式停止報仇。並且,經過這種“善惡有報”的觀念希冀影響乃至約束主母關於妾、婢的虐殺行爲。另一方面,除了這種也可視爲言論對抗的女鬼復仇故事外,一些無法忍耐主母的優待或是擔憂家產繼承問題的妾、婢,有時也採取極端方式,在主人不知情的狀況下殺害主母。例如《括異志》記敘了一個故事,兩名婢女趁主君薛周不備,下毒殺害臥病在牀的薛妻,其中一名婢女還懷有數個月的身孕。⑥就這段故事自身來看,婢女或許是爲了孩子的繼承權,也可能對照料主妻感到膩煩,加上主妻無力抵禦,致使婢女決意殺害主妻。不過,上述妾、婢對抗主母的事例很少,如前述周必大的事例,即便主公深愛小妾,但在妻子的地盤——家庭——之中,也無法對其加以包庇。換言之,大局部妾、婢即便受寵於主公,但在家中依然是聽令於主母的,也必需忍耐主母的種種責罰。因而,爲防止二者之間起牴觸,主公納妾之後也會採取“置別宅”的方式加以處置,這也能夠視爲妾、婢的一種成功吧。袁採在《袁氏世範》中提示那些納妾人家,“人有以正室妒忌,而於別宅置婢妾者”,留神所生子女非出於己。⑦雖然有這樣的擔憂,但似乎不少人家都採取這種方式處置。如《警世通言》卷33《喬彥傑一妾破家》、《喻世明言》卷29《月明和尚度柳翠》等故事中,主公納妾之後,都別置一居,減少妻妾見面時機,從而降低二者發作牴觸的機率。
      以上闡述了宋代妾室的家庭生活窘境,總體而言是覆蓋在主母的陰影之下的,情形是不悲觀的。換言之,在宋代多妻制家庭中,妻、妾矛盾乃至妾、婢爭鬥是難以防止的。當然,在這種矛盾和爭鬥中,主母常常處於強勢位置,妾、婢普通而言是處於受害者的位置的。那麼,是什麼緣由招致這種矛盾和爭鬥呢?從理想角度看,妻、妾矛盾和妾、婢爭鬥的本源主要基於以下兩方面。
一是妾、婢的介入招致妻子、愛妾失寵。宋代婦女的活動空間主要集中在家庭之中,而家庭活動的中心則是盤繞着丈夫展開的。爲此,搶奪丈夫對本人的關注,關於增強其在家庭中的位置無疑是有利的。而妾、婢具有年輕貌美的優勢,在這場搶奪中常常容易抓住丈夫的心,因而,自然會引發妻、妾之間與妾、婢之間的矛盾牴觸。《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記敘了一個因妒忌而起糾葛的故事:一名爲桂童的侍妾,由於生子而獲主公黃定的溺愛,在一次與妻子的牴觸中,黃定竟然毆傷其妻。⑧這一事例闡明,妾、婢能夠藉助丈夫的溺愛,對主母構成打壓。同時也闡明,從男性或當事丈夫的角度看,妻、妾間的牴觸是妻子的嫉妒心在作祟,因而,許多士大夫都請求妻子具有不嫉妒的美德。司馬光《家範》卷8中說:“爲人妻者其徳有六,一曰柔順,二曰清潔,三曰不妬,四曰儉約,五曰恭謹,六曰勤勞。”⑨又同書卷9中說:“婦人之美,無如不妬。”以上話語中,潛臺詞似乎是將妻、妾牴觸乃至妾、婢爭鬥的義務歸結爲夫人的妒忌心,這大約也是作爲丈夫的心裏話吧。
二是妾、婢的介入將會影響到家財的分割。假如妾、婢得寵,則很容易懷孕生子,勢必將影響妻、妾之間的財富分割及其子女對財富的繼承。關於子女繼承問題,《宋刑統》卷12規則:“寡妻妾無男者,承夫份;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⑩依據這項規則,丈夫亡故後,守節的妻妾若無子,可有相同的繼承權利。反之,假如妾室有子,當然更能繼承財富。值得留意的是,這項規則並沒有辨別嫡庶子,闡明無論嫡子庶子,都具有繼承其父財富的權利。在宋代判例中,也能夠看到此類事情。《名公書判清明集》卷4《羅柄女使來安訴主母奪去所撥田產》的判例則說到,婢女來安由於之前育子而取得了局部田產。因而,盤繞財富繼承問題,妻、妾之間乃至妾、婢之間的矛盾牴觸當然在所難免。在這場爭鬥中,雖然丈夫在情感上可能傾向於妾、婢,但鑑於妻子在家庭中所具有的支配權利,常常以妻子的成功而告終。宋代史料中,多有妻子爲保全財富而虐殺孕妾、孕婢的事例。如前文所述遊商李正臣妻毆殺孕婢一事即屬於此類。《睽車志》中曾講述了兩個相似的故事,一個是鹽官馬中行之妻虐殺婢女的事情,此人妻子十分彪悍妒忌,家中一婢產子後,才斷奶行將其子沉塘溺死。還不解恨,又雜糠谷爲粥,令趁熱食,“婢竟以血癖而殂”。後來,被冤死的婢女鬼魂找主母復仇。另一個則是李貫妻子“酷妒特甚,三婢懷妊,皆手殺之”,令人震驚。當然,故事結局仍是三婢鬼魂復仇勝利,李貫妻子壽終正寢。?聯絡前述女鬼故事中此類事例,我們置信,理想中主母虐殺妾、婢的事情應該不會絕無僅有。此外,宋代廣爲盛行的紫姑神信仰似乎也印證了妻、妾關係中的那血腥的一幕。紫姑神信仰來源甚早,到唐宋時期開端廣爲盛行。據稱一個叫何媚的小妾,遭其主母妒忌,於正月十五夜被虐殺於廁所,天帝憫之,命爲廁神,廣受婦女祭拜。?這種特殊的信仰崇拜,似乎在某種水平上暗示了妾、婢在主母優待下的悽慘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