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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隸臣妾解的文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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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就秦簡所見,秦朝的隸臣妾有一定的服役期限,在服滿一定期限特定勞動強度的勞役之後作爲國家奴隸從事於較輕的勞動,服役滿的隸臣妾即是秦簡所指的“免隸臣妾”。這種服役期限後來成爲漢文帝改制實行有年而免的刑期的根據。因此“免隸臣妾”並非是達到免老年齡的隸臣妾,亦非刑滿釋放恢復自由的刑徒,更不是指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降爲隸臣妾者。

免隸臣妾解的文化論文

關鍵字:隸臣妾,城旦舂,免隸臣妾,漢文帝改制,有年而免。

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出現“免隸臣妾”一詞,專家學者們對此大體有三種解釋:一,達到免老年齡的隸臣妾①;二,“刑滿釋放恢復自由的刑徒他們還要繼續服勞役”②;三,“指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降爲隸臣妾而言”(此論未考其源出之處,但確有此一說)。其中尤以第二說最不可信,從秦簡來看,隸臣妾性質當以近於奴隸爲確,孫仲奎先生的《“隸臣妾”與“公人”》③和徐鴻修先生的《從古代罪人收奴刑的變遷看“隸臣妾”“城旦舂”的身份》④二文爲隸臣妾爲奴隸說做了理論上的闡述(關於隸臣妾爲奴隸說的一些具體問題,有機會將著文詳論),此其一,刑滿釋放還要繼續服勞役,於理難通,不知何據,此其二。於第三說,顯然是根據漢律來比附的,蓋肇源於《漢書?刑法志》:“罪人獄已決,完爲城旦舂,滿三歲爲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爲隸臣妾。”一條。然秦漢城旦、隸臣妾之名雖同,其實已異,據徐鴻修先生的考證⑤,漢文帝的改刑一是廢肉刑,二是實行“有年而免”,明確規定服刑年限,把有期徒刑的適用範圍從耐罪以下擴至髡罪犯人。因此漢文帝改制之後的“隸臣妾”,“城旦”已然從秦時的奴隸而變爲服刑有期的刑徒了,以漢律來比附秦律顯然失察。倒是第一說需要細細辨析。

秦簡中確實有達到免老年齡之隸臣妾,《倉律》(本文涉及秦簡資料內容皆來自文物出版社《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下同)“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在此,“其老當免老”的隸臣即當是達到免老年齡的隸臣。“當免老”的隸臣是否就是免隸臣呢,我看不是。“當免老”的隸臣從簡文來看是不必再從事勞作的。何以這麼說呢?《倉律》上面這一條把“其老當免老”的隸臣與“小高五尺以下”的隸臣置於一處,有相同的贖取標準,蓋出於兩者皆不事勞作之故。《倉律》在此之前有這麼一條“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爲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則“小高五尺以下”者不作可明,則與之並列的“其老當免老”者大體上也應該是脫離了勞作的。《倉律》“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爲它事與垣等着,食男子旦半夕三,女子三。”在此,“垣”是築牆一類的高強度勞動,如果達到免老年齡的隸臣妾還要參與這一類勞作顯然就沒有了免老的意義了。把免隸臣妾解爲達到免老年齡的隸臣妾是很難讓人信服的。因此“其老當免老”者與“免隸臣妾”根本就是不同的,前者就是達到免老年齡的隸臣妾,後者當另有所指。

那麼“免隸臣妾”到底當作何解呢?關於隸臣妾來源衆多已爲學者們所共同認可,因犯罪而沒入爲奴爲隸臣妾一大重要來源,在此我僅涉及這一部分來源的隸臣妾。而免隸臣妾亦是其間的一部分而已。

因犯罪而沒入爲奴的隸臣妾,一方面具有終身奴隸的性質,一方面還要先服一定期限特定等級的勞役,即在此期間的隸臣妾是帶有兩重性質的。在服完了一定期限特定等級的勞役之後,方脫離刑徒的性質而只具國家奴隸性質。前面已經說過,漢文帝改制實行有年而免,很多學者據此認爲隸臣妾,城旦舂是有一定服刑期限的,故此認定隸臣妾是刑徒。以漢律比附秦律故是一大失誤,另一方面亦是因爲隸臣妾在服特定勞役階段所具有的雙重身份,秦時的隸臣妾在服完一定等級勞役之後還是作爲國家奴隸,而非轉化爲自由人。因此秦時的隸臣妾縱使在很多方面與後世的刑徒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根本上是改變不了其奴隸性質的。沒有看到這一點是造成了秦時隸臣妾是刑徒說的根本原因。關於秦時的隸臣妾是否有服役期限,當以秦簡爲據,可惜秦簡沒有提供明顯的例證,只約略可以推測而已。《法律答問》“當耐爲隸臣,以司寇誣人,何論?當耐爲隸臣,又系城旦六歲。”在此,誣告者在誣告之前已被判爲隸臣,又以司寇罪誣人,結果被判處隸臣,外加六年城旦勞役的懲罰。城旦本身不是勞動等級的稱謂(不同於“垣”本身是勞動等級的稱謂),但是包括了所服一定等級強度的勞役。如果說“又系垣六歲”或者“又系城旦勞六歲”的話,我們很難據此說城旦是六歲勞役。但是簡文已經說“又系城旦六歲”,則我們可以理解爲城旦本身是服六年一定等級勞役之後再成爲國家奴隸,而後從事於別的勞動。《法律答問》另有“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爲隸臣,勿刑,刑其耐,又系城旦六歲。”及“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鬼薪,勿刑,刑其耐,又系城旦六歲。”秦簡所見與城旦相聯繫之期限凡三處,皆爲六年,爲此之證。《司空律》“司寇不祝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爲城旦司寇。”可注意者,這裏提到“三年”的時間,然明言“城旦勞”而非“城旦”。聯繫《法律答問》三條,可見城旦勞可以是一至六年,如果服足城旦勞就是六歲,亦即是“系城旦六歲”。如此,被判爲城旦須先經過六年一定強度的勞役可明。城旦如此,隸臣妾亦必如此。漢承秦制,必有所本,漢文帝實行有年而免,其服刑期限據我看來當是本於秦時的服役期限。秦時隸臣妾城旦在一定期限內服特定等級的勞役,到了漢時保留了這點就變成了刑期了。同樣,漢朝的法律制度亦是秦時法律制度的孑遺。我們從漢時隸臣妾的刑期大體可以推知秦時隸臣妾的服役期限。《漢書?刑法志》:“罪人獄已決,完爲城旦舂,滿三歲爲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爲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爲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爲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爲庶人。”這一段殊爲費解,從前半段推來,則隸臣妾當爲一歲刑,城旦舂爲五歲刑,若從後半段來推的話,隸臣妾當爲三歲刑。我的看法是,前半段的“城旦舂”爲刑名,“鬼薪”、“白粲”及“隸臣妾”當是以刑名代稱勞役名,即城旦舂凡服滿三歲城旦舂勞役者,再服一歲鬼薪白粲勞役,接着再服一年隸臣妾勞役即可刑滿釋放。同理,後半段的“隸臣妾”爲刑名,“司寇”,“如司寇”當爲以刑名代稱勞役名。如此一來,“城旦舂”當是五歲刑,“隸臣妾”當是三歲刑,介於兩者之間的“鬼薪、白粲”當是四歲刑。此與秦時城旦舂的六年服役期限似乎有出入,這有兩種可能的解釋:一是漢時縮短了年限,當是由於漢改易秦嚴刑苛法的緣故,但是城旦舂三歲後服鬼薪白粲的勞役已經屬於減輕刑罰,沒有必要再在服刑年限上做文章,但亦不能排除;二是計算方法上的問題,漢時城旦舂服足五年的`刑期,已經跨了六個年頭,如果秦時按跨年頭來計算,而不是按足月計算的話,就會出現實際服刑五年多而被算成六年的情況。根據秦簡來看,秦國家各項事務基本上是統一安排的:《田律》“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鬲刂”;《倉律》“稻後禾熟,計稻後年,已獲上數……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倉律》“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爲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參之以上三條,隸臣妾服役期滿解脫出來應該也是共同辦理,也應當是在一年中某一特定的時間(最大可能在八月至十月之間)。根據以上分析,秦時的隸臣妾服役期限當是三四年,按照秦的計算方式應該是四年。以上大體只是推測,真正成定論還有待於將來地下出土秦簡“又系隸臣(或隸妾)四歲”字樣的出現。有一點還要補充一下,或者會問前述被判爲隸臣者又系城旦六歲,兩者皆爲奴隸,何以不直接判爲城旦呢?皆因隸臣妾可以贖免,而城旦不可以被贖免⑥。故此判爲隸臣失於輕,判爲城旦失於重,只好判爲隸臣“又系城旦六歲”。

前面已經論證過,因犯罪而成爲隸臣妾,有一定期限一定勞動強度的勞役。因此就有理由這麼認爲,所謂隸臣妾的稱謂是個大概念,無論在服特定勞役的還是已經服滿勞役的隸臣妾都可以這麼稱呼。而免隸臣妾只是服滿了一定期限特定等級勞役之後的隸臣妾,這隸臣妾只是從特定勞動強度勞役中解放出來,從事其他較輕的勞役而已,有時出於緊急情況還會跟服役期間的隸臣妾一起從事“垣”等工作(如《倉律》提到的“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爲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三,女子三。”),然亦只是特殊情況而已。至於秦簡中提到的“隸臣田者”(《倉律》)、“隸臣有巧可以爲工者”(《均工律》)、“隸臣斬首爲公士”(《軍爵律》)皆當是免隸臣妾所從事者。我的看法是,隸臣妾要服一定期限一定勞動強度的勞役,這個期限到底多長,初步考證是四年。這個一定強度的勞役大概是垣一類的勞作及“它事與垣等着”,也即是築牆一類。當服滿了一定期限勞役之後就是所謂的免隸臣妾了。因皆是隸臣妾,故總而論之,多數便不細指“免隸臣妾”了。只爲與服特定勞役期間隸臣妾相區別時才引出“免隸臣妾”這一概念。

管窺之見,爲此小文,權作引玉之磚,以就教於方家。

註釋:

①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的意見,見於《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文物出版社,1990年,見《倉律》“隸臣妾”的解釋

②楊劍虹《“隸臣妾”簡論》,見於《考古與文物》1983、2

③孫仲奎《“隸臣妾”與“公人”》,見於《文史哲》1988、6

④徐鴻修《從古代罪人收奴刑的變遷看“隸臣妾”“城旦舂”的身份》,見於《文史哲》1984、5

⑤徐鴻修《從古代罪人收孥制的變遷看隸臣妾、城旦舂的身份》,見於《文史哲》1984、5

⑥錢大羣《再談隸臣妾與秦代的刑罰制度》,見於《法學研究》19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