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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訴訟欺詐的防範與規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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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訴訟欺詐的概述

淺談訴訟欺詐的防範與規制論文

訴訟欺詐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行爲人以提起訴訟爲目的,採取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或者與證人串通提供僞造證據等非法手段,誘使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或者執行,從而獲得財產或者非財產利益的行爲。廣義的訴訟欺詐,則不僅僅限於提起訴訟騙取財產這一種情形,還包括基於其它動機目的而在訴訟活動中實施的多種詐騙行爲。其特點首先體現在隱蔽性趨高,形式集中。爲達成訴訟欺詐的目的,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做好完善、縝密的準備工作,如製作完整的往來資金賬目、辦理相應資產抵押登記等,他們用以逃避法院審查的手段越來越專業,法院用一般的審查方法難以及時發現。其次,涉案金額漸高,類型集中。審理中發現的訴訟欺詐主要集中在借貸類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所有權權屬糾紛,及婚姻家庭類糾紛中,其中借款借貸類糾紛案件成爲訴訟欺詐高發區。同時,訴訟欺詐案件的標的額已不限於一般民事訴訟欺詐小標的額的範圍,部分訴訟欺詐案件的標的額達動輒百萬元以上。最後,訴訟目的確定,標的單一。訴訟欺詐的案件目的明確,通常這類案件的訴訟標的最多的是金錢。其次是房屋,該類案件的當事人多系親屬關係。再次是行爲,如請求判令配合辦理機動車過戶手續的行爲,均爲冒名訴訟。

2 訴訟欺詐之表現形式

首先,虛構事實、杜撰理由。締約方誇大個別案件的事實,過分的要求主張自己的權利,或者隱瞞存在的其他權利人的訴訟標的,其他共同業主或其他權利受限制的資訊,其非法利益的追求。

其次,僞造檔案、虛假證據。僞造檔案和證據也是訴訟欺詐案件常用的手段。在虛假訴訟案件中,訴訟欺詐,僞造身份證,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其他檔案的權力。在被冒名人爲公司的案件中,爲了保證法官不能聯繫到該公司,案件行爲人甚至還僞造了工商局出具的企業名稱查詢結果,從而在虛假的經營地址接收法院的訴訟文書。

最後,惡意自認、急於調解。訴訟欺詐中的被告,往往對原告陳述的事實和主張的請求均無異議,原告甚至不用僞造相關證據,被告即全盤認可原告所陳述的事實。

3 訴訟欺詐之社會危害性

首先,浪費司法的資源,造成司法不公訴訟欺詐人爲獲得非法利益,而虛構事實、僞造證據或者透過其他手段來達到非法目的,法院做出的一個錯誤的決定可能會引起相對人的權利遭到侵犯,導致事實上司法不公。

其次,違背訴訟價值。訴訟欺詐行爲人在權利要求絕對最大化的基礎上,任意選擇行爲方式破壞程序的正常執行和審判的平衡,這嚴重阻礙了訴訟程序自身價值追求的實現。訴訟程序不排除選擇,但排除恣意。

最後,欺詐人如償所願,社會風氣敗壞。案件一旦獲得法院支援,其他社會不良者也會相繼效仿,這樣將會導致合法經營者受到貶抑,不法者卻得以橫行,社會的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將不再被推崇,那麼投機取巧、坑蒙拐騙得到縱容,社會風氣被敗壞。

4 訴訟欺詐的規制與防範的建議

首先,新增“訴訟欺詐”的刑事定罪。基於對當前多個民事欺詐活動和社會危害,有必要懲罰他們目前的刑事法律的框架內,即行爲人實施欺詐訴訟,可以單獨使用,嚴重的情況下定罪,並根據他們的犯罪處罰的罪行。筆者建議在“刑法”中明確的訴訟欺詐行爲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一個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從長遠來看,引入“訴訟欺詐”改善人們的非法欺詐訴訟費用,運用刑事的強制力以有效遏制訴訟欺詐行爲的泛濫,以達到徹底根治的目的。

其次,完善庭前調解制度。必須審查被告人的承認有關事實是真實的',法官在審前調解,特別是那些要求當事人在調解前,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應對案件事實的真實性作出謹慎的判斷,依靠職業的敏感性和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審慎防範。要審查當事人的訴訟目的。透過調解,可以充分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判斷該爭議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存在訴訟的必要,是否會損害案外人的利益,或是有規避法律的可能性。

再次,嚴格審查代理人身份。對於代理人身份的嚴格把握也可以從一定程度中杜絕訴訟欺詐案件的發生。如果訴訟欺詐案件發生在有律師代理的案件情況下,法院可向司法局、律師協會對該律師的職業操守提出異議,建議該律師的主管部門對此進行處罰,嚴重的可吊銷律師執業證。對於公民代理的案件,則應當要求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與當事系近親屬關係的證明,以防止行爲人濫用他人身份進行訴訟欺詐。

最後,加強普法教育,強化民衆加強自我防範意識。加強民衆的自我防範意識是最基礎的規制。在進行普法教育時,應提醒廣大民衆在與他人簽訂書面合同,或簽署收據、收條、欠條等材料時,在簽字確認之前應當避免該材料被添加和變造的可能,或透過一式多份、透過見證人、進行公證等方式進行風險防範。然後其次,需要強化廣大羣衆的證據意識。與他人進行各類交易時,應儘可能形成書面證據,如簽訂合同、出具借條、保留銀行轉賬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