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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文學的意義及其理論價值的文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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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與文學興起於西方法學界,其力圖打破傳統法學研究模式,最終形成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學術運動。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法學學者受此啓發,從無意到自覺,以多種研究進路及方式深入到法律與文學領域之中。在最保守意義上,中國法律與文學不僅會對傳統法學教育及理論研究有所助益,而且提供一條將後現代哲學及法學智識資源爲建設中國特色的法治文明所用的可行性道路。

法律與文學的意義及其理論價值的文化論文

[關鍵詞]法律與文學;傳統法學理論;智識資源

[中圖分類號]DF0-05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6201(2011)02-0206-03

西方法律與文學的發展脈絡釐定了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的基本理論方向,這對後髮型的中國草創法律與文學研究領域無疑具有巨大的影響力與吸引力,成爲具有強烈示範作用的標杆,而中國法律和文學學科的特殊性及社會轉型期法治現代化進程的大背景決定了中國法律與文學的現實維度[1]。新理論的“拿來”使在早期“誤入”法律與文學領域的研究在西方所圈定的框架下迅速地整合並在短期內經歷了一個由淺入深、由狹到廣、由冷及熱的提升過程。“法律”和“文學”在中國的再度交匯顯然蘊藏了更爲豐富而複雜的內涵,中國的現實及法學理論研究的現狀決定了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所起到的最明顯的或最低限度的作用;即在一般意義上,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所扮演的是爲“主流”法學補充、增益的角色。

一、作爲教育手段的法律與文學

職業培訓傾向與學術研究性傾向之間長期以來的衝突與分歧在某種程度上暗示了其爲法學教育的一對內在的、固有的基本矛盾,實際上,法學教育之職業培訓性與學術研究性之間的關係應當也必然是相互對應、相互依存、彼此支撐的良性互動關係,它們共同構成完整的法學教育有機統一體。在我們致力於完善傳統法學教育的同時,還應把關注的重點放在法學與其他相關學科的借鑑與融合之上,並最終將其納入、整合到新的法學教育體系當中,即法學教育“不僅僅是職業教育,從最深層次的意義上講,它同時也是一種人文教育……按照這種要求,培養出來的學生不僅應該具備律師的職業素質,而且要具備廣泛的人文社科知識和深厚的人文精神”[2]。法律與文學作爲人文教育之有機組成部分,無疑對塑造法律從業者之人格、精神及信念等方面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法律與文學作爲傳統法學教育的一個有益的補充與人文教育的重要環節,有利於豐富對法律及法律現象之認識,有利於提升對法律之人性化理解,進而有利於培養、完善法律從業者之“人文品格”。

就我國法學教育現狀來看,法律與文學亦有助於克服傳統法學教育的侷限及弊病。應當說,我國近30年的專業法學教育在取得引人矚目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在筆者看來尤爲突出的兩點便是“脫離現實”與“抽象刻板”———它們實際上又與將法學視爲一種自治而封閉之存在的觀念密切相關。就前者而言,法律與文學教學方式之引入有助於扭轉“爲法學而法學”之經院化教學傾向,透過對文學文字的分析與研究,開拓出一條與現實會通的有效渠道,即“文學文字的研究,可以從多方面着手,透過文學的手段認識法律,透過認識文學中的法律,我們可以真切的認識法律狀況,進而瞭解法律的真諦,挖掘文學作品中的法律素材,不僅能認識,而且能促進法律工作”[3]。就後者而言,以一成不變的法條解釋以及不食人間煙火的理論評說爲特徵的傳統法學教育使學習的過程變成枯燥而單調的“吃鋸木屑”而備受詬病;我們看到,法律與文學建立之本初目的正是意欲以文學之敏感對抗法學之積習,以文學之復調顛覆法學之單一,以文學之感動取代法學之漠然———就法學教育來說,便是以文學之生動糾正法學之抽象,以文學之細膩克服法學之刻板。文學作品中扣人心絃的法律故事與情節以及其中生動而鮮活的各色人物形象有助於引發學生們的學習興趣與熱情,較之於抽象的概念與單方的說教,更易於、更利於激發起其法律理解力與法律想象力,從而對培養他們的批判意識以及創新能力大有裨益。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培養制定法律以及在進行法律解釋、文書寫作所必須具備的“文學素質”對於法律從業者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無疑,這同樣依賴法律與文學教學方式的引入與展開。

其實,法律與文學作爲一種新興的教育手段亦迴應着深刻的現實要求。隨着我國法治社會建設腳步的加快以及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不斷髮展與進步,法律現象越來越表現出複雜性與複合性的新特點與新趨勢,於是認識法律現象、理解法律關係、解決法律問題便需要更多擁有多學科教育背景的人才,同時對法律從業者的綜合素質的要求亦愈加迫切。如此不難看到,傳統的單一型法學教育培養模式已不可能適應現實的需要,法學學科的進一步發展勢必要求其與各學科之間的交流、交叉與統合,法律與文學作爲衆多法學交叉學科領域中之關鍵組成部分,對我國法學教育具有重大的影響與深遠的意義。

二、作爲研究視角的法律與文學

如果說法律與文學在西方世界是以法律與經濟學爲其對立面或標靶而發端並發展起來的,那麼促使中國法律與文學之發端並支撐其持續發展的,顯然具有其特殊的動因或背景———如有論者所指出的'那樣:“反思三十年的中國法理學,前些年偏向於武斷,而其後在理論獲得發展的同時,法理學的晦澀性也在增加,有多少法理學家的著作讓受過大學法學教育的法律人根本就無法讀懂?”[4]應當說,中國的法學理論研究不僅長期停留在對西方理論的譯介層面之上,也許更爲關鍵的是,其往往囿於概念的推演而遠離中國的現實,成爲“紙上談兵”的空談之學。蘇力先生在談及促使其踏入法律與文學研究領域之動機時便坦言道,這是出自“……對當代中國法學理論研究現狀和法學教育現狀的不滿,法律與文學研究則有可能從一個側面擴展當代中國法學理論研究的領域,改變研究的方式”[5]。更進一步地說,透過中國法學理論研究不甚親切的表象,我們發現這實際上又是同“自卑的中國法學”所緊緊相連的,某種程度上在法學研究中這種難解尷尬是“後髮型”法治國家所必然會面對的一種普遍現象。

可以肯定的是,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之異軍突起正及時提供了一種頗爲新穎而靈活、親切而生動、擺脫僵化教條、貼近現實生活的法學研究視角,其爲略顯平寂的理論法學研究平添了一抹亮色與一絲活力,令人耳目一新。尤爲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與文學研究在“不知不覺”間也同時開啓了一扇通往中國傳統法律的理解之門。法律與文學作爲一支法學理論研究生力軍,正吸引着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其中,其逐步成爲最具活力的開放性團體;尤爲關鍵的是,法律與文學所提供的法學研究視角是與其他各種研究視角並行不悖的,並且還往往被他者所積極接受與借鑑,發揮重要的作用。應當說,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爲傳統的法學理論研究提供了豐富的想象力與巨大的創造力,增強了研究的活力與魅力。

三、作爲智識增量的法律與文學

作爲後現代法學之重要成員,無論我們對法律與文學研究在中國的引入與展開持何等保守或悲觀的態度,但其作爲一種單純的智識增量對我國理論法學研究的意義則是不容置疑的。誠然,以現代主義·207·的視角來審視,後現代主義的確充滿了矛盾與悖論,片面與誇張,混亂與破碎,甚至有時是悲觀、消極與難以理解、不可理喻的,但這其中也包含着一些“先定後審”的偏見。應當說,後現代主義的懷疑、反思與批判精神本身就是啓蒙主義哲學精神的一種延續與延伸,後現代主義思想及後現代法學對我們的啓發無疑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最爲明顯的是,作爲一種與現代主義法學相對立的知識形態,或者說,一種志在顛覆“肯定的法理學”的“否定的法理學”,其對現代主義法學及法治理念的懷疑、批判與反思,將有利於我們構築起一種既區別於“西方”、又區別於“傳統”的更爲完善的中國特色的法學理論。後現代法學以及由後現代主義思潮所催生的法律與文學便是人們面對現代社會所暴露出來的空前危機而做出的理論上的迴應:它戳穿了法治理想國的神話,擊碎了縈繞在西方法律傳統的光環,破除了西方中心主義的偏見,激發了人們對社會問題、法律問題的反思,提醒我們警惕理性的危險

與宏大話語的霸權,關注易被忽視的小衆羣體與邊緣價值,促使人們更加寬容、更加開放;同時,引導我們走出傳統的思維定式或桎梏,從多維度而非一元化地研究法律現象和法學問題,提倡多元視角的法學跨學科研究,爲探索法治及法治發展提供了新的範式,更爲重要的是在法律

與文學那裏所體現、散發出來的那種濃濃的對於人的尊重與關懷。從大背景來看,由於我國的法治建設之路乃是在多重壓力下所展開的,故其法治模式中不可避免地會帶有“前現代”、“現代”乃至“後現代”的影子,即構成三種迥然不同的法律思潮之混合形態。作爲一種否定的法理學,後現代主義法學將同盤踞主流位置的現代法學共存共生,並扮演起對現代主義法學思想及制度形態之反思與批判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色。

作爲後現代法學的法律與文學爲我們推開了另一扇觀察法律乃至世界的窗戶,她改變了我們根深蒂固的對法律與對文學理解,擊碎了學科之間的門戶之見,破除了一個又一個看上去很美的“神話”,發出了一聲又一聲振聾發聵的呼喊,打破了被精英所壟斷的話語權力,拉近了法律與大衆之間的距離。更進一步說,法律與文學甚至爲我們開闢了一條通向法之美的道路。總之,後現代主義的探索爲中國法律及法學理論的建設提供了頗多可貴的價值與啓示,法律與文學便提供了這樣一條將後現代主義哲學思想及後現代法學的智識資源爲建設中國特色的法治文明所用的可行性道路。

[參考文獻]

[1]沈明.法律與文學:可能性及其限度[J].中外法學,2006(3):321-322.

[2]王晨光.法學教育的宗旨———兼論案例教學模式和實踐性法律教學模式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關係[J].法制與社會發

展,2002(6):41.

[3]鄭周明.文藝法學初探[J].江西社會科學,2006(7):107.

[4]武建敏.中國法理學發展的理論詮釋———三十年的回顧與展望[J].河北法學,2008(9):9.

[5]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爲材料[M].北京:三聯書店,2006:15.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責任編輯:秦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