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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罰目的的價值與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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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罰目的的價值與現實意義

(一)刑罰的價值
刑罰目的貫穿於國家刑事法律活動的全過程,集中體現着國家制定刑罰、適用刑罰和執行刑罰的方針、政策和指導思想,決定着刑罰體系和種類的確立,是整個刑罰制度賴以建立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因此,研究刑罰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義,究其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刑罰目的制約着刑罰的制定
刑罰的目的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刑罰體制作爲其實現的手段,有什麼樣的刑罰目的,就會有什麼樣的刑罰體制。在刑事立法中,從刑罰體系的確立,到刑罰制度的設定,乃至具體犯罪的法定刑的選擇,都有密切的聯繫。刑罰目的的不同,建立在不同刑罰目的之上的刑罰體制從內容到形式上也不同。所以,刑罰目的是在刑事立法中確定刑罰體系的指南
     2.刑罰目的決定着刑罰的適用
    刑罰目的在刑罰的適用中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對刑罰目的的不同理解,可能對同一犯罪的量刑結果迥然不同。以懲罰爲刑罰目的者,總是把已經發生的犯罪作爲量刑的惟一根據。對於犯罪者,無論其將來是否可能犯罪,一律處以重刑;對於犯輕罪者,即使其將來再犯的可能性極大,也只處以輕刑。相反,把改造作爲刑罰目的者,則總是根據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來決定刑罰的輕重。對於再犯可能性大者,即使其所實施的犯罪很輕,也處以重刑;對於再犯可能性小者,儘管其所實施的犯罪再嚴重,也只處以輕刑。可見,刑罰目的直接影響刑罰裁量的結果。無論是否判處刑罰,如何選擇刑種,怎樣確定刑度,都於刑罰目的密切相關。因此刑罰目的對於刑罰的適用具有重要的價值。
   3.刑罰目的指導着刑罰的執行
    刑罰目的不僅在刑罰的制定、刑罰的適用過程中得以體現,而且一直貫徹到刑罰執行的過程之中,指導着一個國家的行刑政策和實踐。刑罰目的直接指導着一個國家的行刑政策和實踐,刑罰執行的方式、內容、罪犯的待遇等,也都是與刑罰目的相適應的。
(二)刑罰目的研究在我國的現實意義
在現實當中的人們的一言一行,都是要受着各自的目的的指導,不可能存在沒有目的的`行爲,一個社會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也必然的有其目的的指導。作爲對於刑法及法律的實施的根本保障的刑罰來說,明確其目的更加具有現實意義。現階段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符合刑罰目的的預防主義,又適應了當今和諧社會發展到要求。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涵義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透過對“寬”、“嚴”和“濟”這三個關鍵詞進行分析,從而揭示其基本蘊含。
    寬嚴相濟的“寬”是指寬大、寬緩和寬容。寬嚴相濟的“寬”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該輕而輕,二是該重而輕。該輕而輕,是罪刑均衡原則的題中之義,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對於那些較爲輕微的犯罪,本來就應當處以較爲輕緩的刑罰。該重而輕,是指所犯罪行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節的,法律上予以寬宥,在本應判處較重之刑的情況下判處較輕之刑。該重而輕,體現了刑法對於犯罪人的感化,對於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寬嚴相濟的“嚴”,是指嚴格、嚴厲和嚴肅。這裏的嚴格是指法網嚴密,有罪必罰。嚴厲是指刑罰苛厲,從重懲處。嚴肅是指司法活動循法而治,不徇私情。根據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所揭示的刑罰不在於嚴厲,而在於使犯罪分子及時受到懲罰的原理。因此,寬嚴相濟的“嚴”雖然同時包含嚴格與嚴厲這兩個方面的精神,但我們更應當強調的是嚴格,即該作爲犯罪處理的一定要作爲犯罪處理,該受到刑罰處罰的一定要受到刑罰處罰。當然,對於嚴重犯罪仍然應當堅持“嚴打”,也就是該重而重,發揮刑罰的威懾力。
寬嚴相濟的“濟”,則具有兩層含義: 一是救濟,即所謂以寬濟嚴、以嚴濟寬。刑罰的寬與嚴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死緩相對於死刑立即執行而言是一種寬緩的處理;但死緩相對於無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種嚴厲的處理。正因爲寬嚴具有相對性,沒有寬則沒有嚴,沒有嚴也就沒有寬。因此,應以以寬濟嚴,也就是透過寬以體現嚴;以嚴濟寬,也就是透過嚴以體現寬。二是結合即所謂寬中有嚴、嚴中有寬。寬和嚴雖然是有區別的,並且不同時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應當分別採取寬嚴不同的刑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但這並不意味着寬而無嚴或者嚴而無寬。實際上,既無絕對的寬又無絕對的嚴,應當寬嚴並用。例如在對嚴重犯罪實行“嚴打”方針,以從嚴懲治爲主,但並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區別地適用最重之刑。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應當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從重處罰的同時還要做到嚴中有寬,使犯罪人在受到嚴厲懲處的同時感受到刑罰的體恤與法律的公正,從而認罪服法。
2.在和諧社會發展前提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具體貫徹措施
第一、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堅持刑法基本原則,切實把握刑事法律的具體規定。
司法實踐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實“嚴打”刑事政策和輕緩刑事政策,要堅持人道主義原則、法治原則和公正原則。對待犯罪分子的處理,法律規定該嚴的一定要嚴,該寬的一定要寬。要準確、深刻地理解“嚴打”刑事政策,嚴格限定“嚴打”對象,寬嚴相濟,以體現“嚴打”的重點和精度。但輕緩刑事政策也應掌握嚴格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條件,輕緩絕不是放縱。工作中,我們特別要注意防止以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的現象的發生。
    第二、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分析如何做更能有效地打擊和預防犯罪,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針對具體案件情況可分析以下幾點:1、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團伙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等輕刑犯。2、是否有利於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穩定與和諧。避免給犯罪人的家庭帶來情感缺失,增加經濟負擔,甚至出現家庭破裂或其他負面社會作用;3、是否有利於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衝突。在對犯罪人適用輕緩政策時,透過充分聽取和考慮被害人的意見和建議,這樣既維護了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又可以較好地化解雙方的矛盾和衝突,更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