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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電子商務稅收徵管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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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彤彤屋”網店偷稅爲例,在分析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徵管的影響下,探討了電子商務稅收徵管的原則,最後提出了建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徵管的設想。

淺論電子商務稅收徵管建設

關鍵詞:電子商務;彤彤屋;稅收徵管

1 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裏,“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衆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由此成爲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資訊中心發佈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於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覈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覈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 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徵管的影響

2.1 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代理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於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範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國範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範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爲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並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 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後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裏也都註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並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 電子商務對稅收徵管的影響

徵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徵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徵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於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透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諮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爲“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爲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於所得的分類直接關係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透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爲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徵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 稅收中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