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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之電子商務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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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服務市場發展迅猛,交易額巨大

稅收徵管之電子商務論文

利用互聯網開展營銷推廣,尤其是利用節假日和特殊日子的電子商務推廣已經成爲一種重要的推廣方式。僅2014年11月11日,“雙十一”這天短短24個小時,中國最大的電商阿里巴巴一家電商企業的成交額就高達571億元,比2013年多了221億元,這也充分證明了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發展勢頭迅猛以及交易規模的逐年擴大。

二、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存在的相關稅收問題

目前,我國對businesstocustomer(簡稱B2C)的電子商務模式徵稅,而對customertocustomer(簡稱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目前並沒有出臺相應的稅收政策,然而我國目前的C2C電商佔據總數的大部分。馬雲表示,截止2013年11月在淘寶天貓上面開店的商家中僅有6%的賣家開始交稅③,對B2C電商徵稅而對C2C電商不徵稅,這顯然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對規範電子商務市場的稅收徵管意義重大,但是由於電子商務的行業特殊性,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面臨着許多問題和挑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缺失。C2C電子商務交易的商品數量繁多、商品資訊龐雜,其服務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實物商品還包括大量打虛擬商品和服務。我國稅法針對不同形式與性質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規定了不同的稅種和徵收方式。但是針對電子商務,我國目前尚且沒有專門的具體的相關稅收立法。因此,稅務機關在對電子商務的衆多名目的徵稅對象進行徵稅時,適用的稅收條款不唯一確定,適用條款混亂成爲一個尷尬的問題。

(二)徵納主體難以確定,稅源監管難。電子商務的交易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跨地區交易異常普遍,甚至跨越國界的交易也是常事,虛擬的網絡空間使得貨物或者服務的出賣地、消費地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電子商務的徵稅主體難以確定。我國目前對B2C徵稅但是對C2C並沒有徵稅,但是B2C和C2C在概念上具有模糊性,不同的營運平臺上面電商的身份難以準確確定。

(三)常規的以票控稅方式不適用。現在我國的稅收監管正向以資訊管稅方面發展,但傳統的以票控稅仍是我國目前稅收監控中最重要的、有效手段。但是電子商務交易中由於消費者的稅收意識淡薄很少有人會去索要發票,有些電商使用電子發票,這些都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徵管技術提出了挑戰。

三、針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徵管問題的建議

(一)加快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電子商務盛行以來各國紛紛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我國也應該加快電子商務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確電子商務的徵稅對象、納稅人、適用稅種、稅率以及納稅申報等一系列問題。從根本上改變我國電子商務稅收適用法律條款混亂的尷尬局面,使我國對電子商務徵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明晰管轄權,確定徵稅主體。針對電子商務交易地點模糊使稅收管轄權難確定的問題,應儘快的將我國2010年出臺的電商實名制註冊政策落到實處,各大電商企業應該積極配合,向稅務機關提供商家註冊時的銀行資訊。由買家實際線下實名註冊的工商機關所在地和買家開戶銀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行使稅收管轄權以保證稅收收入的實現。

(三)創新電子商務稅收徵管技術。徵稅技術的進步在稅收徵管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徵管技術水平落後已經成爲制約電子商務稅收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加快創新電子商務稅收徵管技術刻不容緩。1、加快電子商務徵管資訊化平臺的建設電子商務交易方便,購買方大都採用密名交易方式,交易資訊不透明,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監控,是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徵管中的一個難題。因此,我們必須加快電子商務徵管資訊化平臺建設,爲每一個電商建立一個電子檔案,使電商的每一筆交易都記錄在檔案中,提高電子商務交易資訊的透明度和完善電子對賬制度必將使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徵管的效率大大提高。2、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實現電商與稅務機關的聯網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的電子發票已經於2013年6月27日成功發行,並在一些電商中開始投入使用。我們應該不斷推進技術進步,在電子發票的推廣過程中不斷提高防僞技術,使電子發票的使用真正可行。同時,要加強大的電商集團、銀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同稅務機關、海關之間的合作。將電商、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後臺數據庫和稅務機關及海關的系統終端進行聯網,做到各部門資訊共享,在電子系統下完成財務資訊與稅務資訊的核對與監督,爲稅務稽查打下基礎。總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影響着我國的經濟結構,衝擊着我國的稅收體系,我國電子稅收的發展存在着很多的問題,爲稅務機關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但是我國一直在積極的努力,本文針對電子商務稅收提出的一些政策性建議並非盡善盡美,但是隨着經濟的發展和課稅技術的進步,我國電子商務稅務也必將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