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構建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體系

學問君 人氣:2.3W
構建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體系
商務是21世紀資訊化貿易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交易方式突飛猛進的變化,打破了由傳統稅收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及相關的平衡狀態,出現了許多法律的空白和盲點,已經對原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提出嚴峻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衝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透過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透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於“紙張書面檔案”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爲“書面檔案”、“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爲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採用了與《電子商務示範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爲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檔案,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檔案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檔案的實質是一組電子資訊,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檔案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檔案由於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於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爲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檔案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檔案能否作爲證據,就成爲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資訊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於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透過無紙的數字化資訊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採用電子貨幣,透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爲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這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於電子商務;《稅收徵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並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爲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