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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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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商務 政策

    【論文摘要】
從1997年開始,隨着大量的諸如IBM等國外IT行業進入中國和中國因特網的迅速普及,電子商務在中國得到蓬勃發展。然而由於電子商務是一項新興交易模式,其規範化運做還存在很大的問題,雖然諸如阿里巴巴、支付寶等傳統電子商務企業發展的十分迅猛,但中國整個電子商務並沒有達到一個健康有序的高度,特別在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問題成爲了中國電子商務繼續發展的桎梏。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挑戰
  
  1、電子商務稅收關係主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使全球化、虛擬化、一體化和流動性加強。一方面,電子商務當事人無須在一個國境內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從全球的任何一個角落對其產品、勞務等進行銷售,交易主體的收益來源難以準確地判斷,使稅收管轄權運作失靈,直接導致徵稅主體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網絡交易有其虛擬性,在虛擬的交易中是透過交易主體的網址進行交易,無法透過網址來判斷其納稅主體是誰。納稅主體可以透過虛假名稱來進行交易,也可以經常性改變其網址,這樣網址並不能成爲確定納稅主體的依據,也就是說,納稅主體與其從事交易的網址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難以確定納稅主體。
  2、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係客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使貿易數字化,整個交易過程中只是數字化資訊流的傳輸過程。傳統貿易中的商品、勞務、特許權、收益所得等此時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當事人之間流動,尤其是網絡上出現的新型服務如知識產權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載和複製,對交易的數量、性質無法準確地掌握,交易客體及性質無法確定。
  3、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的風險
  在電子貿易中,消費者可以從廠商的網站直接和廠商進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代理人、批發商等,而實際稅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來自中介的代扣代繳稅款。隨着電子貿易的發展,這些中介在稅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雖然國內可以提供納稅人的情況,但近年來網上銀行的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因而削弱了稅務機關對網上交易的監控力度,無法像傳統貿易一樣徵稅。傳統貿易的徵稅是以審查企業賬冊憑證爲課稅的依據,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對課稅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難度。電子貿易不再有傳統的賬冊,取而代之的是存儲於中的數字資訊,而對這些數字資訊可以隨意地由企業自行修改。一方面,這些給稅務部門對全面掌握企業的貿易情況帶來難度,另一方面,即使稅務部門掌握了企業的一些貿易資訊,而這些資訊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稅收稽覈不能根據企業貿易的實際交易量來稽查。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登記,但資訊網絡交易的經營範圍是無限的,也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於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由於網上交易的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現行的稅款徵收方式與網上交易明顯脫節。現行稅收徵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徵稅方面法律責任上的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徵納稅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因而稅務機關更加難以開展徵管。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考
  
  1、我國稅收政策遵循的原則
  爲促進我國稅收健康有序地發展,稅收應遵循稅收中立性原則、稅收公平性原則和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中立性原則是指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稅負一致性,也就是說,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不存在優劣之分,並在電子商務體系沒有完善之前,可以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避免因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出臺及其不完善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公平性原則是納稅人無論採用傳統貿易方式還是電子商務方式都應享有同等的稅負,這樣人們才願意選擇進行更多電子商務活動,電子商務也才能夠穩定的發展。同時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是我國建立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國的稅收權益。具體講就是要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爲國內外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髮展中國家稅收利益,防止鉅額稅款的流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能夠在國際稅收的對抗和協調中找到利益的均衡點,最終形成新的國際稅收格局,達到共同發展的目標。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總體框架
  (1)以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爲基點,全面啓動以互聯網爲基礎的電子稅收徵管資訊系統。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但是我國的稅務部門以現行稅務法律制度爲基點,對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收徵管手段的現代化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還存在許多問題。電子商務稅收資訊系統應以互聯網爲基礎,建設對非網絡交易徵稅的電子徵稅系統和對網絡交易的電子徵稅管理系統,嚴密監視網絡貿易,跟蹤貿易數據流向,依據貿易規則和法律依據進行稅收徵管和稅收稽查,同時利用互聯網的普及性,納稅人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申報和納稅。
  (2)完善立法。第一,完善現行稅法。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對於電子商務徵稅的規定還是空白,因此應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條款,做好與現行稅收徵管法的銜接,使稅收徵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研究是否確定電子商務的網址和服務器視同爲常設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活動所在地等問題。第二,完善及商貿立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性”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完善相關法律,如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爲記賬覈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認定惡意修改爲違法行爲。
  總之,電子商務作爲一種新的交易模式已經在世界範圍內迅猛發展,在我國建立電子商務涉稅法律規定和法制框架已是勢在必行。制定規範的、科學的稅收法律對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保證稅收、促進經濟發展必將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從而亦使電子商務的發展走上有中國特色的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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