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國有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論文

學問君 人氣:3.12W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國有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論文

(一)有利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透過對領導幹部任期目標、經濟指標等量化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對其執行內控制度及經營管理決策情況的評價,從而客觀評價其在任期中的工作業績、經濟業績,全面體現其管理能力及民主集中制的執行情況,爲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提供了依據,利於幹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防止短期行爲。

(二)有利於規範幹部行爲,促進廉政建設。經責審計立足於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於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於促使領導幹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了紀律觀念,促進了廉政建設。

(三)有利於較全面地反映領導幹部任職企業的經營管理現狀。透過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客觀公正地鑑定了前後任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一方面能夠摸清家底,有利於繼任者瞭解接任單位的真實情況,明確工作思路,縮短適應期,儘快進入角色;另一方面由於明確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事實上也就劃清了前後任的責任,有利於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二、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責任的界定不明確。目前對經濟責任主要劃分爲主管經濟責任、直接經濟責任、間接經濟責任。理論上講,領導的`主管責任是指未直接決策或直接經管的經濟行爲;領導的直接經濟責任是指領導認同或批准的決定、規定和制度,或直接經辦、直接簽署的意見、直接簽字報銷,或被明確告知又無反對意見的事項形成的經濟責任。

(二)內部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參差不齊。經責審計涉及的內容很廣,要求審計人員既要懂得行政財務,又要懂得企業財務、投資基建的財務,不僅要具備查賬技能,還應具備宏觀經濟管理知識、政策法規及審計、會計專業知識、口頭及書面表達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等。目前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與承擔任務存在相對矛盾,已嚴重製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三)內審人員對經濟責任評價缺乏深入的理論研究,造成審計內容的不準確。由於受企業內審人員的專業素質的限制,導致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涵與外延不能準確把握,審計評價內容超出了審計的職責範圍。主要表現在:一是對不屬於審計範圍的事項和內容進行評價;二是對與經濟責任審計無關的事項和內容進行評價,如對與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行爲和責任進行評價;三是對審計證據尚不充分的事項進行評價。四是對依據和標準不明確的事項進行評價。

(四)審計結果缺乏深度而流於形式。一方面由於審計中缺乏區分和界定經濟責任的標準,導致經濟責任審計難於分清責任,從而使審計對經濟責任的評價泛泛而談、流於形式。另一方面,由於審計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業務素質和語言表達能力的差異,導致內部經責審計的語言表述不規範,容易引起被審計對象的爭執和意見,影響審計評價的嚴肅性。

(五)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介入時點嚴重滯後。雖然國家法規明確要求,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但是現實中,往往出現“先離後審”、“先任再審”,即幹部任用或離職在前,經濟責任審計在後,這就增加了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難度。

三、提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應對策略

(一)建立內審部門與人事部門的聯絡制度,合理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內審機構在獨立行使審計職能的同時,要加強與組織、人事、紀檢部門的聯繫,以便及時掌握企業幹部任用動態,提早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方案與計劃,實現“離任前審計,審計後離任”。同時透過將瞭解的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的情況與人事部門掌握的領導幹部考覈情況有機結合,以便確定審計重點。

(二)完善內審制度,規範審計程序,合理確定審計重點。一是國有企業應在國家相關法規的指導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範操作程序。二是要結合被審計對象性質,合理確定審計重點,透過分析企業盈虧指標、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業務經營指標、成本控制指標等來確定審計的重點,根據重點進行局部詳查,保證了正確的工作方向。

(三)加強內審隊伍繼續教育工作,切實提高內審人員綜合素質。審計人員綜合素質高低也是防範審計風險的關鍵,透過各種形式的培訓和學習,加強內審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審計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內審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審計風險才能得以控制。

(四)創新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方式、方法。要提高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需要合理創新審計方式、方法。一是嘗試廉政風險導向的審計方法,即以經責審計規範爲指引,結合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實施廉政風險評估程序,開展廉政風險導向審計。二是開展多元化審計與動態審計,實現離任審計不單只是對離任者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還可以成爲對後續領導人員實施任前監督的標準,利用離任審計的雙重效果可以避免重複審計,提高工作的效率性與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