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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建設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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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人員的一種自我監督約束機制,在我國企業制度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最終的評價結果對被審計人員的考覈、獎懲和任免中產生較大的影響。國有企業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爲此構建一套人性化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能夠有效制約、監督並考覈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本文在梳理了經濟責任審計責任相關概念與內容的基礎上,分析了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能夠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指標體系的方法。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建設的論文

 【關鍵詞】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一、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基本概念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的前提是界定審計對象的範圍,國有企業管理者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一般是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通常情況下是指由上級主管部門正式任命的、對國有企業管理活動擁有領導職權的領導者,即國有企業領導幹部。而在國有企業領導活動過程中,不僅單位的高層領導階層對單位經濟活動擁有決定權,國有企業的中層管理者也對經濟活動依法開展一定的參與責任,例如經濟活動過程中的事先分析、提供決策性建議的責任、事後認真落實的責任,爲此,在一般情況下,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主要涉及國有企業中層以及高層兩個層面。

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部門需要建立一套統一完整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來規範和評價審計人員的工作。總的來說,構建一個評價指標體系要根據審計對象的具體情況做相應的調整,依據全面性、客觀性、相關性和可比性的原則具體確定指標和權重,構建一套完整的符合國有企業實際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應該包括以下幾個部分:一是要符合國有企業發展的要求;二是體現國有企業自身經營特色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三是評價體系要確保能夠實現審計項目目標;四是能夠準確反映評價結果的經濟責任評價責任的界定體系。

 二、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問題

1.審計評價體系不完善

我國的審計主管部門一般都偏重於審計企業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企業經營的真實性,其他一些審計內容包括企業的一些經濟活動與經濟決策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從這些內容來看審計部門開展的審計工作還不夠全面,使得審計人員對企業作出片面的評價。在實際的審計工作中,有些企業只進行一些基礎性的審計工作,注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內經濟目標的完成問題,忽視被審計對象在任職期間的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

2.企業審計標準不明確

一套完整的經濟審計體系有利於審計人員便捷地展開對審計對象的`審查,讓企業能夠獲得更爲公平的企業審計評價,而單一的、不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體系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企業的現實經營狀況。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既包含定性指標又包含定量指標,能力一般的審計人員往往不能出色的對定性指標進行合理的量化,更爲直觀的量化指標的構建也顯得尤其困難。

3.審計評價結果沒有合理的運用

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會對被審計部門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既包括財務報告資訊的質量問題、財務資訊的有效性和經營管理水平等,這些建議會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但在後續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單位在審計事項結束之後並沒有很好的採納這些意見,並沒有實現相應的審計效果。此外,在國有企業往往存在先離職後審計的現象,所以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考覈與任用並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

 三、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建設的方法

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管理職責。隨着我國經濟發展和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在企業內部控制中越來越重要,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有助於反腐倡廉工作的進一步推進。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在企業監督管理體系中的重要地位能夠有效規範領導幹部經濟行爲,最大限度地減少領導幹部在任期工作中的失誤,促進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效率。

不斷完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的經營管理和績效責任的評價指標構建。透過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內部環境、風險評估等情況進行評價和主要經濟業務流程評價,對企業內部控制執行的整體情況進行整體評價。在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對領導幹部的審計缺乏相應的經濟責任界定法律法規,不能明確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使得審計人員不能做出符合實際的審計評價。經濟責任評價體系中指標複雜,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應承擔的主要經濟責任是完成企業主要經濟承包指標並取得經營業績,爲此在對被審計對象進行評價時需要將領導幹部績效與企業發展目標緊密結合。

儘量細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具體內容。首先,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進行任職期間的預算執行審計時要審計領導幹部經濟決策方案的執行情況與目標完成情況;其次,在對企業財務收支審計時,要具體審計經濟決策相關收入是否及時入賬以及經費的分配是否合理;第三,還要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做出的重大經濟決策和專項資金進行細緻化審計;最後,明確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重視對領導人員廉潔從政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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