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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與技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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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墾區審計機構對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企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審計評價即是墾區審計機構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覈目標和行業標準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所發表的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意見。

國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與技術論文

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分爲履行經濟責任具體事項的評價和綜合評價兩部分,一般是在具體評價的基礎上,給出履行經濟責任程度的綜合評價。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具體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以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計爲基礎,透過考覈各項生產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和任期內各項指標變動情況,評價企業領導人員履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責任、企業發展責任完成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

(1)企業營業總收入、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的淨利潤等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目標完成情況和淨資產增長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任務完成情況,主要應以企業實現的利潤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爲主。

(2)技術改造與自主創新能力、新產品研發等企業發展後勁指標任務完成情況,主要以新產品開發和產品市場佔有率情況爲主。

(3)節能降耗減排、資源環境保護、勞動者保護等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及相關政策執行情況,主要以降耗節支和國家、省、農墾總局相關政策措施落地情況爲主。

(4)其他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及其他經濟工作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2.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科學決策、依法經營責任規範性、有效性情況。 按照墾區“三重一大”規定,重點關注重大事項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情況,特別注意下列事項的決策情況。

(1)涉及擴股、重組等企業發展的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2)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情況。

(3)涉及企業重大財務收支活動的決策情況。

(4)涉及企業重大資金借貸事項的決策情況。

(5)涉及企業擔保事項的決策情況。

(6)涉及企業抵押事項的決策情況。

3.企業領導人員財務責任履行情況。

(1)企業經營資金籌集、安排、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

(2)企業收入管理、支出覈算、收益分配等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

(3)企業大額資金支出遵守《北大荒集團加強大額資金支出管理的有關規定》的情況。

(4)企業對外披露財務資訊真實性的情況。

(5)企業遵守財經法紀情況。

(6)企業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其他財經制度情況。

4.企業領導人員規範管理責任的評價指標。

(1)企業重大事項、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以及企業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企業生產管理、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情況。

(3)對下屬企業經營活動及財務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情況。

(4)其他反映企業領導人員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履行的`情況。

5.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責任履行情況。

(1)個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總局“九項規定”情況。

(2)企業員工對廉潔問題舉報和反映情況,以及查證情況。

(3)民主測評中對企業領導人廉潔自律方面的測評結果。

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方法

(一)分類評價方法

以各項評價指標爲基礎,採取指標量化分析、因素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分析,對領導幹部履行社會經濟發展責任、科學民主決策責任、財務收支責任、規範管理責任和廉潔從業責任等情況進行分類評價。

1.對領導幹部履行社會經濟發展責任,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發展的評價。

(1)各項考覈性指標完成100%以上(含100%)或增減性指標100%以上良性增減的,評價爲“全面完成”.

(2)各考覈性指標完成85%~100% (含85%)或增減性指標有85%~100% (含85%)良性增減,且主要經濟指標全面完成的,評價爲“基本完成”.

(3)各考覈性指標完成85%以下或增減性指標只有85%以下良性增減的,評價爲“沒有完成”.

根據指標的重要程度或考覈分值佔比程度,可根據主要指標(如: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主營業務收入等)和輔助指標(如:成本費用利潤率、存貨週轉率等),對其完成情況分別進行評價。

2.對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科學決策責任履行過程中,重大經濟政策制定和重大經濟活動決策合規性、有效性,以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浪費或流失情況的評價,根據審計情況,並結合重大經濟政策制定和重大經濟活動決策效果等,一般從決策程序的合規性及決策執行的有效性兩個方面做出評價。

合規性方面,給予“在審計範圍內,根據提供的審計資料, 某某領導同志制定的重大經濟政策和做出的重大經濟活動決策,符合(基本符合、違反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評價意見。

“符合規定”的評價標準:

(1)相關重大決策的制度或議事規則健全。

(2)重大經濟決策內容合法、程序規範。

(3)重大決策得到較好執行,實現決策目標。

“基本符合規定”的評價標準:

(1)相關重大決策的制度或議事規則基本健全。

(2)個別程序不符合規定,但不影響決策程序的合法性。

(3)重大決策在個別環節沒有得到較好執行,決策目標基本實現。

“違反規定”的評價標準:

(1)缺少相關重大決策的制度或議事規則,制定的重大經濟政策違反有關規定。

(2)違反決策的有關規定和程序。

(3)沒有實現決策目標。

“嚴重違反規定”的評價標準:

(1)制定的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或議事規則嚴重違反黨和國家的規定。

(2)重大決策事項嚴重違法違規或重大決策嚴重失誤。

(3)重大決策的執行出現嚴重損失。

有效性方面,根據國有資產損失浪費審計情況,給予“在審計範圍內,根據提供的審計資料,未發現(發現)由於領導幹部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浪費(部分損失浪費或嚴重損失浪費)的問題,決策有效(基本有效、無效)”的評價意見。“有效”的標準:決策被全面執行,能夠有效監管國有資產的使用,實現決策目標。“基本有效”的標準:決策被全面執行,能夠基本有效監管國有資產的使用,並基本實現決策目標,但有輕微損失浪費。“無效”的標準:決策沒有被執行或部分執行,不能有效監管國有資產的使用,造成明顯損失浪費,不能實現決策目標。

3.對領導幹部財務責任情況進行評價,根據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提出。

(1)根據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務決算和企業會計報表真實性審計情況,給予“某某同志任職期間,財務決算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或嚴重失真)”的評價意見。“真實”的標準:財務覈算、會計覈算資料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大於或等於5%,並且審計認爲調整數額較小,可使用“真實”評價用語。“基本真實”的標準:財務覈算、會計覈算資料基本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大於5%並小於或等於10%,可使用“基本真實”評價用語。“不真實或嚴重失真”的標準:財務覈算、會計覈算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調整幅度大於10%,或違規行爲性質嚴重、數額較大,應使用“不真實或嚴重失真”評價用語。

(2)根據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合規、合法性審計情況,給予“某某同志在履行經濟工作職責過程中,嚴格遵守(基本遵守、違反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存在部分或存在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的評價意見。“嚴格遵守規定”的評價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的會計覈算制度,會計業務處理正確;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爲或違規行爲輕微不需要進行審計處理的。“基本遵守規定”的評價標準:能較好執行國家的會計覈算制度,會計業務處理基本正確;基本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違法違規金額佔審計金額的比值小於或等於5%,或有違法違規行爲但性質不嚴重的。“違反規定”的評價標準:沒有按國家會計覈算制度規定處理會計業務;存在違反國家財務制度規定,違法違規金額佔審計金額的比值大於5%,但尚不構成給予黨紀政紀處理的行爲。“嚴重違反規定”的評價標準:違法違規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嚴重的;存在數額較大、性質嚴重的違反國家財務制度規定並構成給予黨紀政紀或司法處理的行爲。

4.對領導幹部履行規範管理責任情況的評價,根據所在單位管理制度建立執行情況、資金物資管理情況及對下屬單位經濟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情況,給予“某某同志任職期間,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採取了相關管理措施,有效(較爲有效)地加強了對本單位的內部管理”或“某某同志任職期間,沒有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管理”的評價意見。審計過程中應針對所要評價的內容、環節設計一定規模的內部控制制度問項。

“管理有效”的評價標準:

(1)建立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且已建制度佔設計適用制度85%(含85%)以上,達到健全性標準。

(2)制度執行有效,實現管理目標。

“管理較爲有效”的評價標準:

(1)建立了內部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且已建制度佔設計適用制度70%~85%,達到基本健全標準。

(2)制度執行較爲有效,基本實現管理目標,沒有出現重大內部控制漏洞。

“管理無效”的評價標準:

(1)未建立內部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或雖已建立但已建制度佔設計適用制度70%以下,達到不健全標準。

(2)制度執行無效,出現重大內部控制漏洞,沒有實現管理目標。

5.對領導幹部個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領導幹部廉政紀律,履行廉潔從政(從業)責任的評價,依據領導幹部個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做出“在審計範圍內,根據被審計單位和被調查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情況顯示,未發現某某同志存在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爲”或“在審計範圍內,根據被審計單位和被調查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情況顯示,某某同志在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廉潔自律規定方面,存在違反(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廉潔自律規定)的問題”的評價意見。

(二)綜合評價方法

在分類評價的基礎上,結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實際情況和相關問題的性質、情節及產生的原因等,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綜合評價,視其情況分別給予“審計結果表明, 某某同志在任職期間,很好地(較好地、基本、沒有有效)履行經濟責任”的評價意見。

“很好地履行經濟責任”的評價標準:

(1)各分類評價主要爲最好檔次評價意見,且業績和貢獻比較突出的。

(2)履行廉潔從政(從業)義務,給予“未發現某某同志存在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或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爲”意見的。

(3)審計查出所在單位存在一般性違法違規問題,並界定爲領導幹部承擔一般領導責任的。

(4)其他應當給予“很好地履行經濟責任”的評價意見的。

2.“較好地履行經濟責任”的評價標準:

(1)各分類評價主要爲較好檔次評價意見的。

(2)履行廉潔從政(從業)責任,給予“未發現某某同志存在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或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爲”意見的。

(3)審計對所在單位違法違規問題僅做經濟處理,並界定爲領導幹部承擔主管以下領導責任,不存在對領導幹部個人進行經濟處罰的。

(4)其他應當給予“較好地履行經濟責任”的評價意見的。

3.“基本履行經濟責任”的評價標準:

(1)各分類評價主要爲一般檔次評價意見的。

(2)履行廉潔從政(從業)責任,給予“發現某某同志存在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或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爲”意見的。

(3)所在單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並界定爲領導幹部承擔主管以上領導責任,對領導幹部個人進行經濟處罰但不構成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或發現其他經濟案件,並界定爲領導幹部承擔主管以上領導責任的。

(4)其他應當給予“基本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意見的。

4.“沒有有效履行經濟責任”的評價標準:

(1)各分類評價主要爲最差檔次評價意見的。

(2)履行廉潔從政(從業)責任,給予“某某同志在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方面,存在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或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的問題”評價意見的。

(3)審計查出所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性質嚴重,對領導幹部個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移送司法處理,並界定爲領導幹部承擔個人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的。

(4)其他應當給予“沒有有效履行經濟責任”的評價意見的。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認定結果,是一項系統性較強的審計工作,審計評價一定要實事求是,以量化評價爲主,透過審計覈查、測評、走訪、調查、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全面收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資料,真正做到審計評價客觀公正,才能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幹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