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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課堂實踐教學的探索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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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民法是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極強的學科,也是法學課程中極爲複雜的科目之一。小編對民法課堂實踐教學的探索與思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論民法課堂實踐教學的探索與思考

論文摘要 民法在法學課程體系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加強民法課堂教學尤其是實踐教學的效果也一直被學者們所關注。在傳統民法課堂中,應積極創新和改革各類實踐教學手段,有效提升課堂教學效果,不斷激發學生學習民法的熱情,達到教學目的。

論文關鍵詞 民法 民法課堂 實踐教學

民法是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極強的學科,也是法學課程中極爲複雜和晦澀的科目之一。在教學中,如何適用教學方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變得尤爲重要,在過去的幾年中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等實踐教學方法經常被提及,但民法的課堂教學中究竟怎樣擴充各類實踐教學的內涵,提升教學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在現實生活中的適用範圍極其廣泛,集中反映經濟利益與人身利益最爲直接、最爲普遍的關係。目前雖不同學校和專業的學生民法課時差異較大,但其課堂教學多爲教師精細講解概念、學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偶爾會穿插一些案例進行說明,終未能突破從理論到理論的限制。這對於初學民法的學生,容易產生厭學情緒,更易被紛繁複雜的民法術語所困惑。

一、案例教學在民法課堂中的選擇性運用

案例教學最早起源於19世紀70年代哈佛法學院對學生的職業訓練中。1875年,哈佛法學院首任院長克里斯托弗?哥倫布?蘭德爾,明確提出把案例法應用於法學教育,認爲案例能夠成爲理論法學最爲有力的媒介,唯有透過仔細分析法官在判決重要案件時的推理過程,方能洞悉潛在的法律原理。有學者認爲,“所謂案例教學是教育者根據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爲基本教學資料,將學習者引入教學實踐情境中,透過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多向互動,平等對話和積極研討等方式,從而提高學習者面對複雜教育情境的決策能力和行動能力的一系列教學方式的總和,它不僅強調教師的教,更強調學生的學,要求教師和學生的角色都要有相當大程度的轉變。”i案例教學其實質在於情境運用和師生互動,這對培養和提高法學學生理解及運用法律的能力,推動教學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運用案例教學可以豐富民法教學,有助於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深化對基礎知識的理解,透過案例教學可以檢查教學效果。另一方面,很多民法概念如民事法律行爲、物權等比較抽象,概括性、邏輯性強,如能運用典型、生動的案例教學,透過分析討論,更易使學生融通不同知識之間的層次,提高學生學習的實際效果。然而,案例教學在民法課堂教學中並不應是頻繁運用,亦或不論總論、分論均有一定課時比例進行案例教學法,而應進行選擇性應用。

(一)案例教學選擇性運用的緣由

源於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法具有判例法的傳統,其要點在於教師提出問題,組織學生分析、討論和回答,由學生自己歸納出結論。重在激發學生獨立地思考和研究,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實踐能力。而學生也在學習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的基礎上,透過案例研判,提高判斷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會用法律的思維去思考問題,從辯爭中尋求真相。這一模式和透過對不同判決的研究去尋求法律規則並加以運用的傳統,甚至是英美等國的法律、政治制度相適應的。ii在大陸法系國家,有法學家長期研究法律的傳統,存在成文法的立法習慣,在實踐中更是援引成文立法規定進行判決。對法學學生的教育以系統的法學知識講授爲主,側重於灌輸給學生法律的基本理論,更注重學生對整個法律體系的理解,因此在教學中,勢必讓學生首先掌握學習運用成文法的基本思路,具備一定的理論基礎,而在此基礎上可就民法的部分內容選擇性進行案例教學。

(二)教學內容的選擇和教學方式的組織

著名的法學家E·博登海默先生認爲,“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外,還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複雜藝術。”案例教學無疑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之一。在選擇作爲案例教學的內容時,應當考量這一內容的難易程度、重要性和以案例方式進行教學的可行性等。目前大多數院校會在一年級下學期或二年級上學期開設民法課程,此時學生對於整個民法體系或不同法律之間的邏輯關係還不是很清晰,因此應當選擇難易適中的內容進行案例教學。在期末階段,則可針對綜合性較強或較難理解的內容,設計出案例教學,以進一步深化學生對於整門課程的理解。

同時,由於案例教學以學生已掌握一定的理論知識爲基礎進行案例的探討和分析,所佔的課時比例又不能過多,所以教師首先應當將民法的重要概念如法律關係、自然人、法律行爲、物權行爲等講解清楚,再就民法中的重要內容如民事行爲效力欠缺情形、代理及無權代理、所有權與共有、擔保物權、債的不同類型、特殊侵權責任和遺產的分割與處理等設計出一定的案例教學課程。而透過分析案例又可以使學生對民法概念和相關法律關係進行加深理解,如合同關係、侵權關係、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關係等。以上的部分在民法體系中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對此設計出案例教學一般不會影響其他部分的教學安排。

在教學方式的組織方面,可主要分成三個階段:第一爲準備階段,根據課程內容,儘量選擇司法實踐中的真實案例,加工後提前發給學生,案例的質量對於教學效果十分重要;第二爲實施階段,以學生爲主開展案例的分析和討論,分組對若干案例進行解讀,由各組代表進行發言,也可以相互間發問和回答;第三爲總結提升階段,教師結合案例的實情,具體解析各種法律關係的原理,讓學生領會民法的基本法理,並可以佈置小組撰寫書面的案例分析報告。

案例教學有目的地運用典型案例分析概念、原理的內在規律,活躍課堂教學,激發學生學習的動力和興趣,透過現實案例的實際訓練,進行法律思維訓練,鍛鍊學生解釋法律和解決法律爭議的能力,這是不斷提升民法課堂教學效果的有效途徑。

二、辯論式教學法在民法課堂的展開

辯論式教學打破了傳統的教學模式,主張以學生爲核心,充分發掘學生潛能,提高學生綜合素質,是民法課堂實踐教學的一種方法。在民法課堂教學中,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話題特別是社會上的熱點問題讓學生進行辯論,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一方面能較好的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大大增加學生的資訊輸入量;另一方面,能有效地提高學生的傾聽能力、獨立思考能力、口頭表達能力、臨場應變能力和創造能力。

作爲教師來講,在辯論式教學的準備工作方面,首先應瞭解辯論的一些基本知識如辯論規則、辯論技巧、辯論程序等,圍繞法律辯論課的特點,制定具體的規則與方案。並能較早地佈置辯題,公佈辯論課的程序和環節以及辯論結果如何運用等,提高學生參與的積極性,也可隨機請部分同學作爲評委,具體參與辯論結果的評定。同時,成功的組織辯論式教學值得注意的幾個重要環節是:

第一,選擇辯題。辯題是辯論式教學成功的關鍵因素,辯題可選擇學生比較關注或感興趣的問題,尤其是社會熱點、學生感觸較多或很困惑的問題;同時也是目前還存有爭議的,如法律是否應當規定取得時效、侵權責任是否包括專家責任等,正反雙方均有內容可辨,也可以找到豐富的資料;最後要根據教學內容進行設計,透過辯論來完成特定的教學任務。一般應選擇在民法課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存在理論探討價值且學生容易模糊的命題。

第二,組織課堂辯論。作爲整個辯論式課堂教學的中心環節,一般應由以下幾部分組成:首先,由正反雙方根據己方觀點進行闡述,從立論、證明、結論等方面說明立場,要求觀點明確,論據充分有力;其次,雙方辯手依次開展一對一攻辯、自由辯論,這屬於辯論的核心程序,能充分體現雙方各自的觀點、論據,亦能在觀點交鋒中使臺下的學生感受到該辯題的理論及現實意義。再次,由雙方的最後一名辯手針對辯論中的種種情況和己方的立場作總結陳詞,重點爲反駁對方觀點,重申己方立場。最後,可在公佈結果之前設計5—10分鐘的提問時間,臺下學生就辯題內容,論據或雙方觀點進行提問,辯手作相應解答,以此擴大學生的參與面。

第三,總結點評。點評是辯論式教學效果的昇華,有利於學生理解辯題所涉法律內容,可分爲學生點評和教師點評。在學生評委代表點評後,由教師客觀、公正的針對整個辯論情況、雙方的論點及論據、辯論技巧、辯手錶現及團隊合作等進行總結。教師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觀點,一方面肯定雙方的優點和獨到之處,另外也指出雙方在辯論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之處以及對民法相關教學內容的意義。也可安排學生對整個辯題的認識及觀點進行整理,寫成課後作業,使得論證更趨嚴密,深化對該辯題的認識和分析,切實提高課堂的教學效果。

當然,教師還應關注學生辯手、辯論賽主席等人員組成及角色分配,提醒學生較好地控制辯論的節奏,注意語言的準確性與合理性。在此過程中,注重訓練學生蒐集與篩選資料的能力,從佔有的大量資料中去粗取精、去僞存真,進行歸納和整理。同時,開展辯論式課堂教學不應是經常性的,也需結合教學內容進行安排,在結果運用上可考慮占課程考覈的30%—40%,以此推動課堂實踐教學在課程學習中的分量。

民法的實踐教學方式很多,案例教學和辯論式教學只是其中之一二,它們改變了教師積極傳授知識,學生被動接受的傳統教學模式。當學生能主動參與民法的課堂教學實踐,不斷增強學習民法的興趣,而教師結合教學實踐中涉及的民法概念、原則和制度,對實踐活動作深入的講解,使學生將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在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分析、綜合、歸納問題的能力及多向思維能力的同時,有利於逐步培養學生運用民法原理分析社會熱點問題的習慣,形成正確的民法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