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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文學翻譯中譯者與原本的哲學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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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從哲學角度闡述翻譯過程中譯者與原本之間的“忠實性”與“譯者主體性”兩重關係,力圖以哲學的思想和策略重新認識文學翻譯的性質和過程,反思譯者和原本之間的矛盾關係對翻譯過程的影響。

探討文學翻譯中譯者與原本的哲學內涵

關鍵詞:哲學 譯者 原本 辯證

翻譯難,難在理解,難在表達,難在神形兼備。這中間就存在着譯者的理解與表達同原本的關係如何把握。傳統的翻譯觀給譯者強加上的所謂“譯匠”、“語言轉換者”、“僕人”等等這些枷鎖,牢牢地束縛着他們的行爲,使他們只能爲忠實地傳達原文之意而服務,任何主觀性或創造性的舉動都是不容許的,都被視爲“異端”。但隨着西方七十年代“翻譯主體性研究”浪潮的掀起,譯者越來越受到譯界的重視,並因此獲得新生和更大的自由度。因此,可以看出,如何看待譯者與原本這一對既統一又矛盾的概念對於譯事原則起着主導的作用。

一、翻譯的哲學性——辯證性

翻譯中的每個要素之間都存在着翻譯的辯證性,對於翻譯實質的辯證性,哲學家賀麟表達得非常透徹:從哲學上講,所謂翻譯又是什麼意思呢?翻譯乃是譯者( interpreter ) 與原本( text ) 之間的一種交往活動(communication),這種活動包含了理解、解讀、領會、移譯等諸多環節,其客觀化的結果即爲譯文(translation),它是譯者與原本之間交往活動的凝結和完成。而譯文與原文之間的關係,“亦即言與意、文與道之間的關係……言爲心聲,爲意之形……意屬形而上,言屬形而下,前者爲一,後者爲多。二者頗似哲學中談論的體與用、道與器的關係。就此理解,意與言、原本與譯文應是統一的,道可傳,意可宣。某一真意,可用土語向本鄉人傳達,亦可用京話向國人傳達,可用文言與白話向舊、新人傳達,亦可用英、法、德文向異邦人傳達”。

翻譯的辯證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要辯證地考察和分析各要素之間的關係。世界上的事物有着各種聯繫,翻譯也一樣,許多表面對立的情況,只要我們深入考察就會尋找到它們彼此之間內在的聯繫。翻譯界有許多有爭議的理由,而且長期爭論不休。如直譯與意譯之爭,移植與歸化之爭,科學與藝術之爭,風格的可譯與不可譯之爭等。爭論的雙方往往各持一端,不注意兩種現象的內在關聯性,也不把它們放到較大的背景中去考察,更不注重用辯證的觀點去分析,做許多無謂的爭論,費時耗力,作用不大。另一方面,要對具體理由做具體分析。對具體理由做具體分析,這是辯證法的靈魂。在翻譯中矛盾和爭論很多,這一條原則更是顯得十分重要,對待翻譯的任何理由都要從翻譯的目的,所譯材料的性質,譯作的讀者對象,具體的語言環境和上下文的具體情況去討論,去分析,即放到大的系統中去考察。人們常說的“詞無定義,譯無定法”,就是根據辯證法中的具體理由具體分析這一原則提出的。

二、翻譯“忠實性”的哲學內涵

翻譯是一項形式複雜的語言轉換活動,同時也涉及到紛繁多彩文化的交流。完美的將作者“欲言”與譯文讀者結合起來,就如同“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一般難以實現。正是圍繞到底該以原本還是譯者中哪一方爲主要着眼點,產生了所謂的“直譯”說和“意譯”說之爭:前者如我國古代西晉的笠法護,以及歐洲中世紀翻譯基督教文獻的譯者們,他們一般唯原文形式是舉,不加改動,甚至多用音譯法;後者如我國古代三國時期的支謙、康僧會,東晉的鳩摩羅什,以及文藝復興時歐洲的文學翻譯家,他們的譯文力求歸化,文辭典雅,有時不惜隨意刪減增加。在這些早期的意譯與直譯的鬥爭中,意譯,即不拘泥於原文語言形式即被認爲是不“忠實”,是背叛。

現代翻譯理論對於“忠實”有了更加寬泛的定義。法國翻譯家阿爾比提出“忠實”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譯者作爲原作的接受者,要忠實於原作者;另一方面譯者作爲新文字的創造者,它要忠實於它的讀者。這種忠實當然不是原作的“同一”,因爲,語言、時代以及原作者與譯作者,原作讀者與譯作讀者之間都存在着差異。在阿爾比看來,所謂忠實原作就是要忠實於原作者的“欲言”,即原作者訴諸出發語手段所欲表達的作用。至於忠實讀者,阿爾比提出了兩個參照要素:目的語以及譯文的讀者。在他看來任何與目的語固有的表達手段相違背,不能爲譯作讀者理解的都是不忠實的表現。

三、譯者叛逆性創造的哲學性——譯者主體性

是否“忠實”就意味着譯者失去主體的能動性?“翻譯者,叛逆者也”這一說法廣爲流傳,何謂“叛逆”?“叛逆”同忠實是二元對立論的兩極嗎? 之所以會有忠實與叛逆的對立,是因爲對於“創造性叛逆”這一概念存在誤解。最早提出“翻譯是一種創造性叛逆”的是法國文學社會學家埃斯卡皮(Robert Escarpit) ,他所說的“翻譯是叛逆”是指“把作品置於一個完全沒有預料到的參照系裏”。而不是許多人斷章取義理解的.譯者拋開原作,背叛原作。譯者在自身的文化參照系統內接受並表現原文字,在接受原文字和表達的過程中體現主體性,與忠實之間並沒有衝突,二者統一於翻譯這一主體性活動中。

譯者主體性是指“譯者主體性,亦稱翻譯主體性,指譯者在翻譯活動中表現出來的本質特性,即翻譯主體能動地操縱原本(客體) ,轉換原本,使其本質力量在翻譯行爲中外化的特性。” 也就是說,從事翻譯的譯者是具有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的個體,他在從事翻譯活動時,是以自身的文化爲參照系對原文進行吸收、消化和選擇性再現。譯者是原文字的闡釋者,他個人的情感認知因素會不自覺地影響着譯文。譯者不再是過去“原作者的僕人”、“拙劣的模仿者”一樣的角色。譯者的主體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體現在接受原文字過程中的主體性;二使體現在再創造過程中的主體性。現代哲學闡釋學認爲:理解總是以歷史性的方式存在的,無論是闡釋的主體還是客體,都內在地嵌於歷史之中,因此有其無法消除的歷史特殊性和侷限性。

四、“忠實”與“譯者主體性”之間的哲學內涵

譯者是翻譯活動的主體,其客體是原作,要完成翻譯的任務,他要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但這並不是說譯者的主觀能動性是毫無約束的,它的活動範圍決不能超過原作的資訊範圍,也就是說,它必須以尊重原文資訊爲基本前提,不能“反客爲主”。這正像袁莉在她的《也談文學翻譯之主體意識》一文中所說的那樣:“翻譯藝術所具有的特殊性尤其需要譯者的主體意識和忘我精神,但是若允許譯者興之所至,漫天發揮,那麼翻譯也就不成其爲翻譯了。”在翻譯過程中,如果只強調譯者的主觀能動性而不強調原文資訊的重要性和客觀性,必定會出現翻譯的盲目性和任意性,從而導致翻譯活動的失敗,譯作和原作都是創造性的文字,譯者和原作者不是“主僕”關係,也不是“從屬”關係,而是“同源同質”關係。談譯者主體性必須是以原文字爲前提來進行的,主體能動性是否發揮得當,需要回到“忠實”這一標準來進行衡量。關於這一點,譯者在翻譯的過程中必須牢記在心,並且至始至終地貫徹這一原則。

歸根結底,譯者主體性的發揮,應該有個“度”,需要回到“忠實”這一標準來衡量,是在“忠實”的框架內,最大限度地發揮譯者主體性。尊重譯者主體性的同時也要尊重原作者的主體性地位,因爲,沒有了原作者的主體性地位,根本談不上譯者的主體性地位。尊重譯者主體性並不意味着放棄“忠實”。而“忠實”也並不意味着譯者就是毫無能動性的木偶,一舉一動都受牽制。如果強調譯者的主體性,就意味着譯者可以不顧原文的存在而擅自借題發揮,一味地去表達自己的觀點、看法和審美意識、審美理想,那麼譯者的主體性就會偏向死譯的另一個極端,翻譯將不成其爲翻譯,而是改寫,是創作。

總之,在翻譯中,時時刻刻存在着譯者與原本、“忠實”與“譯者主體性”之間的矛盾,矛盾無處不在,世界上的事物是對立統一的,矛盾是永恆的、絕對的,統一則是相對的,對立與統一推動事物向前發展。所以,在談論翻譯難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堅持辯證思維,堅持二分法,堅持用相對論去看待譯事之“得”與“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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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賀麟:《譯名論集序》(張豈之《譯名論集》),西北大學出版社,1990。

[3].廖七一:《當代英國翻譯理論》,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4].屠國元、朱獻瓏:《譯者主體性:闡釋學的闡釋》,《中國翻譯》,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