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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產重整制度的工具性價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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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產重整制度的工具性價值研究
(一)對秩序價值的追求
美國社會學家馬斯洛曾指出:“我們社會中的普遍成年者,一般都傾向於安全的、有序的、可預見的、合法的、有組織的世界。”E•博登海默認爲,“要求人與人之間關係有序的傾向,主要可以追溯至兩種慾望或衝動,它們似乎深深地根植於人的精神之中”。可見,秩序就是穩定,秩序感就是安全感,秩序的存在是人類經濟生活的必須前提。法律產生秩序,秩序離不開法律規範,一定的社會秩序是由相應的法律制度來實現的。破產法從破產清算制度到和解制度再到破產重整制度的誕生,無不蘊含着人們對社會秩序不斷的更豐富的更高層次的渴望和追求。在社會化大生產迅速發展的今天,社會各業經緯交織,彼此之間休慼相關,大企業又是經濟體系的中流砥柱,如果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失敗倒閉,不但使股東和債權人受損,還使成千上萬的人失業,令交易客戶,關聯企業連續倒閉,甚至引發經濟蕭條,嚴重影響和破壞經濟秩序,生產交換秩序和社會生產秩序。破產重整制度的設定正是爲了維護社會大衆利益,消除社會經濟不穩定因素,維持社會秩序和發展市場經濟而出現的,對秩序的追求是破產重整制度的一大價值目標。
(二)對正義價值的追求
法律對一方利益的保護,就意味着對另一方利益的限制與犧牲,法律肩負着社會利益調節的重大使命,如何公平分配社會利益是法律所面臨的重大問題。而首先要解決的是人們對公平正義的理解問題。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指出:“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方式。”[1]亞里士多德把正義分爲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分配正義所主要關注的是在社會成員或羣衆成員之間進行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配置的問題。而當一條分配正義的規範被一個社會成員違反時,矯正正義便開始發揮作用,如對過失作出賠償或剝奪一方當事人的不當得利。正義可以被理解爲利益分配與矯正的價值尺度,具有社會性、羣體性;同時,正義又是相對的,社會正義觀處在一種改進和變化之中。傳統破產清算制度把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折價讓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其結果往往是企業體的瓦解、法人資格的喪失。而重整制度並不着眼於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是關注企業的持續和重建,權衡兩者對於保證就業、滿足債權、穩定經濟的意義,後者明顯滿足了現代破產製度的社會正義觀。重整制度爲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把它作爲首先考察的對象,破產損失由債務人和債權人、股東適當分擔,也即是爲一般社會正義的保護與個別正義的犧牲和限制,而且對個別正義的犧牲和限制是有限度的,即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所能得到的清償不得低於在清算程序下所能得到的清償。破產重整制度實現了從單純保護債權人利益向兼顧債權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轉變,豐富了社會正義的內涵,促進了社會正義的發展。
(三)對公平價值的追求
這是衡平原則在破產法中的體現,同時也是破產重整制度的一項重要價值體現。所謂衡平原則,是指它要衡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債權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債務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只有一種比較好的破產程序,一種比較好的在法律制度下的商業安排,才能夠讓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得以平衡,破產重整制度正是以上所說的那麼一種較好的法律制度。
首先,破產重整制度體現了對債權人的保護。由於實施破產清算的費用高、時間長、耗費精力多,並且還要優先支付工人的工資、企業欠稅等各種費用,因此,當破產清算程序結束時,債權人所獲得的債權清償利益與其債權數額相比,有可能是微不足道的,甚至得不到任何清償。而破產重整制度透過對債務人的拯救,不僅可以是債權人獲得比在破產清算情況下更爲有利的清償結果,並且也使其避免了因清算程序的實施而失去的固定客戶。
其次,破產重整制度體現了對債務人的拯救。債務人的財產經過破產清算程序變價清償後,其經營的事業即毀於一旦,並且使債務人的商業信譽、商標、技術等無形資產隨之付諸東流,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而破產重整制度透過對債務調整,消除破產原因,使有存活價值的營業體整個的或部分的存續下來,從而實現債務人的復興,同時也避免了破產清算程序造成的資源分解後再重新進行組合運作的耗費。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和債權人以及債務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既存在着一致,又存在着衝突,破產重整制度就是要衡平這些利益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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