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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序位論文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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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序位論文文獻綜述

鄭明哲在《論法的價值層次》中提出了法秩序、功利和正義這三種價值追求,在呂忠梅,陳虹《論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法的價值”這一概念主要在三種含義上使用,可分別稱爲法的“目的性價值”、“評價標準”和“形式價值”;曹青,《法的經濟法價值功能探討》這兩篇著作中提出了法的價值分層,即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透過閱讀,我總結了一些心得。
首先,法律的價值目標是社會價值系統中的子系統,一般包括公平、秩序、自由和效率等內容。然而,由於各個部門法固有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自身功能的差異,使得各部門法在具體體現各自主要的價值取向時有所側重。
其次,價值一般可理解爲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作用或積極意義。在法理學中,“法的價值”這一概念主要在三種含義上使用,可分別稱爲法的“目的性價值”、“評價標準”和“形式價值”,藉助於此種分類,大體可以把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序位界分爲兩類:“目的性價值”與“工具性價值”。
第三,目的性價值是法律根本屬性的體現,其研究的意義是多方面的:其一,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其二,減少對法律規則的恣意執行或法律執行者的越權行事,以保證法律的正常實施。其三,目的性價值研究更便於對整個法律系統的把握和基本理論的建立。工具性價值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目的性價值,否則法律的實施就無所適從;任何一種法的理論體系都是對同質性規範的歸納和總結,也必須以一定的目的爲導向。
第四,法律的價值就在於它的有用性,即符合人們的需要,法律對權力義務的調整,實質上是對利益衝突的調整,因爲法律對一方利益的保護,就必然意味着對另一方利益的限制和犧牲。
二、對破產重整制度的認識和理解
透過對朱煥強《企業重整制度的理論透視》,陳玉《論破產重整制度》,唐旭《破產重整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謝博《我國企業破產重整制度研究》,付翠英《破產法比較研究》,王衛國《破產法》,James J. White.《Bankruptcy and Creditors’Right》等學術論文及著作的閱讀,我對破產重整制度的產生背景、概念、特點、價值屬性、制度優越性以及國內外研究現狀等有了相當程度的認識。
首先,綜合了上述各家對破產重整制度的概念闡述,我個人對重整制度的概念有了一定的認識,對於破產重整制度的解釋我比較傾向於唐旭在《破產重整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中所解釋的,即破產重整制度又稱公司重整、公司更生制度,是指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的危險時,爲防止企業破產而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干預下,對該企業實行強制治理,使其復興的法律制度。
其次,我透過閱讀文獻認識到,破產重整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一系列特殊法律手段和程序的運用,實現對出現破產原因或有出現破產原因危險的企業的維持和未來事業的發展,促進企業復甦,進而清理債務,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
第三,在付翠英《破產法比較研究》,王衛國《破產法》,李永軍《破產重整制度研究》,齊樹潔《破產法研究》等學術專著中,着重談到了破產重整制度的規則,和破產重整制度的構建尤其是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破產重整制度。我個人認爲,我國的破產重整制度剛剛建立,尚缺乏理論支援和實踐經驗,所以在構建適合於我國的破產重整制度時,要儘量吸取國外建立重整制度的做法和經驗,儘量避免走彎路,但是在學習和吸取中一定要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及經濟特點,生搬硬套是行不通的。
第四,在以上的文獻中,大部分都提到了利益平衡機制,利益平衡機制是破產重整制度的重要理論基礎,深入分析利益平衡機制與重整制度的價值關係,對於研究重整制度的價值屬性是很重要的。李永軍在《破產重整制度研究》中指出,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參與主體的多方性,這意味着破產重整程序中的利益關係十分複雜,利益衝突也十分激烈。在這種情況下,重整制度要想實現其預定目的,必須想辦法在重整範圍內衆多利害關係人中,建立起一種利益與共的關係,形成多邊協商的利益均衡機制。張文星在《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想研究》中引用了赫克的一句話,即“利益法學出發點的一個根本的真理是法的每個命令都決定着一種利益的衝突,法起源於對利益的鬥爭,法的最後任務是平衡利益,此處的利益包括私人利益與公正利益。”來說明法律是對利益的一種調整和評價,
透過對利益平衡機制的研究,我認爲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的利益是排斥債務人的利益的。也就是說,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利益相對衝突的雙方。在這種情況下,爲了保障債權,法律不得不剝奪債務人的現實利益,同時也剝奪了他的將來利益,即剝奪了他運用已有的財產和信譽所能獲得的一切。而破產重整制度的確立則是爲了解決多方利益的衝突,它不但讓債權人公平受償,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平等的法律地位,透過國家干預使競爭中的失敗者得以恢復和重建,這是利益平衡的體現,在這種機制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實現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對於債務人來說是很有利的。
三、對破產重整制度工具性和目的性價值的認識和理解
透過對謝博《我國企業破產重整制度研究》,王華磊《破產重整制度研究》,呂忠梅,陳虹《論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的學術著作的閱讀。在系統的瞭解了破產重整制度的基礎上,透過對呂忠梅,陳虹所著的《論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分析和理解,對破產重整制度工具性和目的性價值的寫作思路有了一定的構思和想法。
在研究分析文獻資料後,結合自己的思考,我認爲由於目的性價值居於主導地位,反映的是破產重整所追求的社會目的與理想;工具性價值,是破產重整制度爲實現其目的性價值應具備的基本屬性或共性價值。所以,從秩序、公平、正義以及效率這些價值中,確定目的性價值是很重要的。
透過對文獻資料的分析和思考,我認識到破產重整的目的性價值,應該是效率價值。所謂效率,按照法經濟學的觀點,所有法律活動包括一切立法司法活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會財富的增加爲目的。重整制度透過保留企業的營運價值,使負債企業資產價值被最大化利用。在債權人和債務以及債務的投資者等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利益與共的關係,營造出了一種平等協商的局面。共同的致力於拯救企業的過程,從而把破產所帶來的弊端控制在最小限度,維持了企業的就業和資產,使社會資源能夠有效利用,節約了社會資源,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制度的效率價值。所以,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序位分層就是以秩序、公平、正義價值爲工具性價值,效率價值爲目的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