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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與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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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有經濟的戰略調整不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從整體上搞好國有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國有經濟戰略調整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需要一系列的主客觀條件,還需有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
【關鍵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有資產流動;產權交易

  一、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緊切性與條件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並隨着經濟體制變革而變化。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過多次調整和改革,但這一體制仍未能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要求,因此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所以繼十六大提出“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佈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十六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強調指出廣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的有效形式……”。改革的實踐證明,只有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快國有經濟戰略調整,才能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原則和目標是要着眼於搞好整個國有經濟。十五屆四中全會以來,加快了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步伐。根據我國目前所有制結構佈局,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爲有所不爲的原則,着眼於搞好整個國有經濟,實行了國有企業的改組,推動了國有資產的流動和重組,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僅1999—2000年,全國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透過佈局調整,從23.8萬戶減至19.1萬戶,減幅達19.7%。但目前國有經濟覆蓋面仍很廣,近20萬戶的國有企業分佈在各個領域。據統計,在608個工業小類行業中國企涉足604個行業,佔99.3%,國有經濟進入的行業太多。與此同時,虧損面很大。2000年國企虧損9.7萬戶,虧損面達50%,虧損額高達18000多億元。在全國國有企業中資不抵債的空殼企業多達8.5萬戶,佔國企總數的44.5%。由於國有經濟佈局分散,形不成實力,發揮不了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鑑於目前的狀況,根據十五屆四中全會和十六大的要求,必須加快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步伐,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才能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從整體上搞好國有經濟。
  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客觀條件是:國有資產產權的有效流動。這樣才能實現國有經濟的有進有退、有所爲有所不爲。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與退又必然涉及到產權的交易和流動問題。因爲市場經濟是交易的經濟,交易的實質是產權的交易。而產權交易的前提是產權清晰。只有產權清晰,建立健全產權流通體制,實現產權的廣泛交易,社會資源才能實現最佳配置,經濟效益才能提高,國有經濟戰略調整要達到的從整體上搞好國有經濟的目標才能實現。
  二、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的條件和途徑
  國有資產產權的流動包括很廣的.含義。本文特指國家作爲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對國有資產行使處置和流動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對國有資產的授權經營、兼併、重組、置換、出售等。國有資產產權的流動,實則是以價值形態衡量和表示的產權易主和重新組合,這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首先,產權清晰是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的制度條件。只有產權清晰的各種要素,產權才能實現自由交易。這裏的產權清晰是指產權客體歸屬的產權主體清晰,即有真正的“人格化”的所有者。在我國,個人和法人財產產權是清晰的,而國有資產則不同。從理論上講,我國國有資產所有者是清晰的,即全體人民。但實際上又是模糊的,人人都是所有者,人人都不爲其所有物負責。可以說,國有產權主體從根本上是缺位的。所以,國有資產所有者與經營者的責權利義關係界定不清或落實不到位,出了問題無人負責。特別是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也有所有者自身層次的問題,即現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還存在缺陷,尚未形成完善的國有資產委託代理機制。因此,我國經濟改革的關鍵是培育國有資產產權主體,使這一主體對國有資產具有完全的財產關切度和財產維護力度,杜絕因國有資產產權主體虛設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只有明確國有產權“人格化”代表,才能使之像私人股東一樣關心國有企業。
  其次,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的環境條件:培育成熟和開放的資本市場。要實現國有資產的流動性,就必須進行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而產權的交易是在資本市場進行的。國有資產產權的流動即包括以價值形態表現的各種資源、要素等實際資本的產權轉讓,也包括有價證券(特別是股票)等虛擬資本產權的交易,還包括以專利、晶牌等形式存在的無形資本的轉讓。這首先要求不斷完善資本市場。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首先是市場體系的成熟與健全,包括證券市場、非證券的信用資本市場,以及特殊要素市場,還包括以價值形態表現的各種有形和無形資本市場。有了發育健全成熟的資本市場體系,各種形態的資本才能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其次要逐漸開放資本市場,不限制交易主體的身份,有條件地允許境外交易者進入市場交易。這樣可以增大資本的流人量,提高資本流動的效率和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同時要加強法制建設,確保交易主體透過交易獲得的產權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
  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的微觀基礎條件:加強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增強其盈利性。企業是以生產商品、提供服務爲手段達到盈利目的的經濟實體。一個企業的資產是否具有流動性,關鍵在於企業獲利的現狀和預期。企業生產經營的優劣則決定着企業資產、產權轉讓價格的高低。這也要求建立科學公正的資本評估制度,客觀地評估待流通的國有資產。總之,離開企業的生產經營就是離開了實際資本的有效運營,使國有資產的流動變成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甚至還會產生泡沫。如同本文開頭所說國有企業目前虧損面大,大量企業處於微利或虧損,這已成爲影響國有資產流動的重要原因。所以,要實現國有資產產權的流動,必須搞好國有企業的經營。
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的途徑很多。尋找和探索有效流通途徑,實現國有資產的有效流動,是實現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路徑保證。 
  (1)產權交易。對那些競爭力不強又是非國民經濟命脈行業中管理不善、虧損或潛虧的企業出讓產權。出讓的對象(購買者)不要作限制,只要對國有資產作出客觀公正的評估,出讓部分或全部產權,收回價值,從而也就實現了從不重要行業退出,有所不爲,以便補充到重要的行業而有所爲。我國的產權交易起步於20世紀80年代,近年來得到較快的發展。但目前仍存在產權關係未理順、交易規則不健全等問題。在產權交易的同時又附有安置職工等附加條件,這必然影響產權交易。
  (2)資產重組和兼併。這種方式的國有資產產權流動主要是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等出資方具體實施。有的實施跨行業和跨地區的重組和兼併。重組和兼併的結果是兼併方企業實現了擴張,被兼併方產權變更,若兼併方是非國企,國有資產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從而實現了從所有制和行業上的退出。
  (3)企業職工購買國有資產,使之具有股份合作制性質的企業。這種方式的產權流動是產權從外部人真正轉移到內部人手中。購買方之間是資本合作與勞動合作的統一,在國企非國有化過程中避免了職工安置問題,不失爲一種好的方式。但目前我國職工的“購買力”很低,這種方法很難推廣。
(4)資產置換、引入外資。前者是對國有資產的優勝劣汰,有利於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後者是“引狼入室”,將那些不重要行業的一些企業轉讓給外資,利用外資對其改造,盤活企業,實現國有資產的轉讓。以合作、合資方式退出某些行業,或僅參股而不起主導作用。
  (5)對上市公司的國有資產透過上市流通進行“減持”。當前有不少優質國有資產產權因國有股不能流通而長期沉澱在證券市場的“儲水池”裏。佔股票總額2/3的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已成爲我國證券市場的最大難題。曾經嘗試性地推出“國有股減持”方案,但由於國有股佔比重太大,人們擔心一旦開啟“儲水池”閘門有沖垮股市的可能。所以一直實行不了。這也說明我國必須引入外資,特別是開放資本市場是何等的必要。國有股不減持不行,減持又怕打擊股市,這種兩難的境況不能再持續下去了。長痛不如短痛,否則會更加積重難返。當然,國有股減持是一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複雜系統工程,應當認真研究,慎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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