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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侵權行爲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試析一則案例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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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侵權行爲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試析一則案例爲

論文摘要:不存在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既包括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爲,又包括“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爲。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侵權行爲容易混淆。區分兩者的基本路徑就是考察教個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以及侵權行爲的結合方式和程度。就“多因一果”侵權行爲的責任承擔問題而言,責任人對受害人承擔按份賠償責任。劃分各責任人承擔責任的範圍則應考察當事人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
  論文關鍵詞:“多因一果”侵權;共同侵權;責任範圍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一)案情
  2007年I1月6日,楊某南放學回家後跟着其他同學來到長安鎮沙頭靖海東路一家工廠門口玩起了遊戲。突然,其中一名學生聽到楊某南一聲驚叫,回頭發現楊某南已經不見了人影。經過尋找,他們在路旁綠化帶和人行道之間發現了一個沒有了井蓋的排污水渠檢查井楊某南正在井裏大聲求救。治安隊和120救護車到現場後對楊某南實施打撈搶救,大約1個小時以後,楊某南被打撈出井,卻因時間過久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楊某南父母將對被盜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沙頭居委會告上法庭。
  (二)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楊某南身亡時年僅8歲,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楊某南當天下午放學後已經回到家中,獨自外出玩耍,其父母對此顯然未盡到應有的監護和注意義務,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沙頭居委會作爲涉案道路和排水渠的建設和管理人,在該排水渠的檢查井井蓋因非正常原因缺失後,未能及時發現並且排除安全隱患,是造成楊某南跌落檢查井致死的客觀原因,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一審法院遂酌定沙頭居委會應對楊某南死亡承擔30%的責任,而另外70%的責任理應由楊某南父母自行承擔。楊某南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沙頭居委會承認其是事發路段排污暗渠的建設和管理人,理應盡到相應的管理、維護義務,應當對楊某南的墜井死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同時考慮到,楊某南墜井事故具有偶然性,楊某南事發時年僅8歲,其父母沒有盡到監護義務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因素之一。綜合考慮各因素,法院認定楊某南父母也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酌定沙頭居委會與楊某南父母分別承擔70%、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案件分析
  本案是數人侵權類型。即沙頭居委會、楊某南父母基於不同的原因,各自的行爲的偶然結合,導致楊某南死亡的損害結果。根據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負責的一般法理,本案各侵權行爲人須爲各自的行爲對受害人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即在各行爲人之間發生一定的侵權民事責任。由於各行爲人侵權行爲之不同而在各行爲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本案處理結果的正確與否取決於兩個關鍵的問題的妥善解決;一是本案的侵權行爲的侵權類型的認定;二是如何比較合理地劃分案中兩個當事人的承責範圍。
  (一)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爲的類型
  妥善地解決本案最終體現在合理劃分兩方行爲人的承責範圍這一問題上,而劃分行爲人所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則首先需要確定行爲人侵權行爲的類型。
  就侵權行爲的類型而言,根據加害人之多寡劃分爲單獨侵權和數人侵權。其中,數人侵權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爲。數人侵權行爲又可劃分爲共同侵權與“多因一果”侵權。就共同侵權行爲的類型而言,我國現行法律將共同侵權行爲界定爲三種:一是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爲;二是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爲;三是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爲。如果各個行爲人之間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爲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發生的,則將該侵權形態歸類爲“多因一果”的侵權類型。
  在實踐中,由於共同侵權與“多因一果”侵權,這兩類侵權行爲在構成要件上有許多相似之處,較難區分,因此這兩者成爲了學說和司法實踐關注的重點。依照侵權法的一般原理,筆者認爲區分兩者的關鍵,仍需從侵權行爲所應具備的責任構成要件的分析上人手。從前述“多因一果”侵權的定義來看,其構成要件有:第一,行爲人爲二人以上,且沒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第二,數個行爲或條件間接作用的結果;第三,發生同一損害事實。考察上述構成要件,可知僅以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爲標準不足以完全將共同侵權與“多因一果”侵權區分開來。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