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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物權行爲理論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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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爲;性質;獨立性;無因性

論文摘要:物權行爲理論自其誕生起就褒貶不一,在我國,對該理論本身有許多問題需要澄清。對行爲的成立,立法應採自由主義,所以登記或交付爲物權行爲的生效要件。物權行爲是法律行爲的一種,物權行爲可以並應適用法律行爲的一系列規則。物權行爲與債權行爲相獨立而存在是客觀事實,但物權行爲的獨立性與無因性並無必然聯繫,雖然物權行爲無因性的缺陷並不存在,可是否採納物權行爲無因性是一國立法選擇問題。

    在我國典起草過程中,學者對許多問題展開了爭辯與討論,其中未見有哪一問題像物權行爲理論那樣引起如此多的關注,學者間對其褒貶不一,反對者與贊成者各執己見,對物權行爲理論本身的合理性與優劣性及我國民法是否應採納物權行爲學者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物權行爲理論爲德國家薩維尼於1840年在《現代羅馬法體系》一書中提出並系統闡述,在薩維尼的影響和倡導下,1896年《德國民法典》完全採納並規定了物權行爲理論。對物權行爲理論的內容,我者多將其爲物權行爲的獨立性和物權行爲的無因性,也有學者概括爲區分原則、形式主義原則和抽象性原則。本文將不再過多涉及物權行爲理論的發展軌跡,着重於對物權行爲的概念與性質進行界定,並在此基礎上對物權行爲的獨立性即區分原則,物權行爲的無因性即抽象性原則以及物權行爲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的關係分別予以論述。

一、物權行爲的概念界定

    對於什麼樣的行爲可構成物權行爲,學者爭議了上百年。主要有兩類觀點;(1)物權的意思說。“物權的意思表示(包括物權的合意)本身即爲物權行爲(單獨行爲及物權契約),登記或交付則爲其生效要件。”( 2 )物權的意思表示與形式結合說。“物權行爲者,由物權的意思表示與登記或交付相結合而成立要式行爲也。”“物權的意思表示(包括上述的物權的合意)與登記或交付相結合,始能成立所謂物權行爲。惟有完成此項方式後之物權行爲,始能發生物權得喪變更之效力,始能不殘留所謂履行的問題,即物權行爲一經成立,即生效力。不可以認爲物權行爲因意思表示而成立,登記或交付,不過其生效要件而已。

    由此可見,對物權行爲的界定,其爭議核心在於認定登記或交付是物權行爲的成立要件抑或生效要件。筆者認爲,物權行爲爲法律行爲的一種,而法律行爲的成立與生效不同,法律行爲的成立爲事實問題,立法上應採取自由主義,對法律行爲的評價即生效爲法律問題,立法上應採取法定主義兼自由主義。當事人僅作出發生一定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時,並不涉及他人利益,應採取自由主義,即有物權變動意思表示物權行爲就成立。法律要求物權變動須登記或交付,也只能說是對此意思表示涉及他人利益時的要求,即生效時爲了評價和干預才規定的要件。再說,物權變動意思表示的作出就意味着物權行爲的成立,而物權變動意思表示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法律並無理由規定只能從交付和登記中認定物權變動意思表示,物權變動意思表示只能以交付和登記爲載體。只不過在許多場合,當事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內含於交付和登記行爲中,物權行爲的成立與生效合而爲一,看起來交付和登記似乎是物權行爲的成立要件。物權行爲相對於債權行爲而存在,其直接發生物權的設定、移轉、消滅的法律效果,而直接發生物權的設定、移轉或消滅也應在其生效之時始合理,因爲物權行爲成立時法律尚未對其予以評價,進而賦予其效力。所以,登記或交付應作爲物權行爲的生效要件,在物權行爲生效時引起物權變動。另一方面,不動產登記,雖然發生私法上效果,具有私法性質,但其也是國家爲履行職能而設,具有公法性質,把其作爲私法上物權行爲的一部分不甚合理。學者王澤鑑就主張:“不動產之登記系公法.上之行爲,得否作爲私法上法律行爲之部分,似有研究餘地。”所以,筆者贊成物權行爲就是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

 二、物權行爲的性質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