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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自主創新稅收立法建立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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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自主創新稅收立法建立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自主創新的內涵
  自主創新是指透過研究與開發,創造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它包括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模仿創新。原始創新是指透過完全自主的研究與開發,創造出從未有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集成創新是指透過對已有的技術的集成(組合),創造出一種新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模仿創新是指在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的基礎上進行二次創新,創造出新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技術創新成功的標誌是技術創新成果的商業化實現。
  技術創新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技術基礎。三種不同類型的技術創新形式,適宜於具有不同經濟基礎和技術基礎的創新主體。一般地說,與技術基礎與目標技術的差距愈大,實現原始創新的難度愈大,所需要投入資金愈大,而獲得引進技術相對容易(因技術輸出阻力小),進而實現模仿創新的可能性愈大,資金投入量也較小。因此,對科技政策的制定者來說,必須對其所轄地區總體技術水平有一個準確把握,明確創新激勵導向,以制定合理的技術創新激勵政策。具體要做到以下兩個方面:
  合理選擇技術創新策略。企業技術創新策略的選擇必須符合企業實際。技術創新通常有率先型策略、追隨型策略、吸納型策略、合作型策略、創新孵化型策略、能力移植型策略、產業協作型策略等。以上不同類型的策略對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模仿創新三種自主創新類型的適用程度也是不盡相同的。
  重視技術擴散的效用。在現代社會中每個企業的技術進步絕不是孤立的,它們之間的關聯就是技術擴散。社會總體技術進步必須依靠技術擴散。技術擴散是技術的傳播過程,是創新技術採用者透過各種途徑從擴散源處獲得創新技術,同時獲得技術能量補充,然後透過消化吸收進而再創新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所有創新技術的採用都會獲得技術進步,技術擴散面愈廣,社會總體技術進步程度愈高。因此,技術擴散必定促使社會總體技術進步。
  加強對自主創新稅收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稅收政策是指稅收主權國爲實現一定的社會、政治或經濟目的,透過制定傾斜性的稅收政策法規來豁免或減少經濟行爲或經濟結果的稅收負擔措施。
  當前,世界呈多極化發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國都不斷謀求在高技術、尤其在高端產業方面的領先優勢。高新技術產業已成爲這些國家帶動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而運用稅收經濟槓桿調整產業,促進科學的發展和技術的創新,增強本國的經濟實力,謀求經濟全球化條件下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已成爲各國共識。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技術的進步、高新技術產業在我國“十一五”以及更長時間內都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國家剛剛發佈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中,都明確提到運用稅收政策激勵自主創新。這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在稅收政策功能作用深刻的認識,預示着稅收政策將在更多方面發揮出重要作用。然而,我們也應充分認識到,運用稅收政策促進自主創新是一項十分複雜的工作,必須科學地設計政策措施、實施範圍和實施步驟,使政策切實可行,並落到實處。
  我國運用稅收政策激勵自主創新的現狀及問題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一直高度重視自主創新,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針對自主創新中的實際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對推動高科技產業化,特別是外資和民營企業的科技創新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縱觀整體稅制結構和我國自主創新稅收政策,依然存在着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激勵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制訂的立法層次不高
  激勵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在各種稅的稅法、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的規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更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據經濟的'發展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變化以通知、規定等形式下達的,缺乏系統性、完整性。況且,這種通知、規定由於不能廣泛、有效的進行宣傳,而有些稅收政策的條款規定過於簡單,彈性甚大,給稅收政策的操作實施帶來一定的難度,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效用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