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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創業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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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來,國務院持續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向縱深發展,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效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一年來,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放管服”工作的決策部署,立足地稅部門職責,透過切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下放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優化納稅服務等措施,不斷深化推進海南地稅“放管服”改革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

2017年創業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彙總

一、促進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1.隨軍家屬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

2.軍隊轉業幹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稅〔2015〕9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1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覈定徵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檔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免徵政府性基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財稅〔2014〕122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小微企業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即企業爲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 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 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150%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一個納稅年度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4)創新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5)凡是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在海南經濟特區內完成登記註冊的文化企業,被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其在海南經濟特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2.個人所得稅

(1)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2)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3.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大學科技園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透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孵化企業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透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