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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制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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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做出決定,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根據國務院決定,10月2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對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進行了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合夥制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優惠政策內容

財稅〔2015〕116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優惠適用對象

《公告》明確,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範疇

《公告》明確,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夥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令,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創業投資,係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透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創業企業,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設立的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數量爲2個以上50個以下(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等。

法人合夥人的範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爲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條款表明,只有依法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在公告中明確了法人合夥人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居民企業。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的規定,限定了法人合夥人的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爲查賬徵收。

優惠適用範圍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纔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所稱“滿2年”,是指財稅〔2015〕116號檔案執行之日起,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24個月),同時,法人合夥人對該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例如A企業於2012年10月2日投資於某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又於2013年10月2日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至2015年10月2日該投資滿2年,A企業滿足優惠政策條件。

同時,《公告》明確了法人合夥人投資於多家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合併計算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這是考慮到法人合夥人可能會投資多家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分配可能會有所差別,有些會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分配,有些則沒有,因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有些項目可能永遠沒有回報。如果限定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僅能抵減從其對應投資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則會造成法人合夥人的可抵扣投資額無法完全得到抵減,從而削弱該項優惠的政策效應。公告中同時明確了對於當年抵扣有結餘的,應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優惠計算方法

《公告》明確了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的計算方法。爲避免法人合夥人變動影響優惠政策的享受,《公告》規定,法人合夥人應在滿足優惠條件的`當年按照規定計算確定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如上例中,A企業應在2015年度彙算清繳時計算確定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的70%部分。

爲適應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公告規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實繳投資額計算;法人合夥人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按法人合夥人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額佔該創業投資企業的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的分配

《公告》明確了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仍應依據財稅〔2008〕159號檔案,確定及合理分配應納稅所得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有關合夥制所得稅問題,在財稅〔2008〕159號檔案中確立了“先分後稅”的基本原則,也規定了合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及分配原則,爲此,目前仍以此檔案作爲本公告的配套徵收管理工作的依據。

申報及備案手續

《公告》明確了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需按照檔案要求填報《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的義務。之所以設定3個月的申報期限,主要考慮是一方面與一般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間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爲了保證了法人合夥人在5月31日前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時,能夠及時提供有關納稅申報資料。

《公告》明確了法人合夥人備案享受優惠政策的手續。由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與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可能不一致,爲便於法人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加強監管,在蘇州工業園區政策試點的基礎上,簡化原備案資料爲留存企業備查,增加《法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以便於企業覈算和稅務機關覈實應納稅所得額結轉抵扣情況。同時要求報送《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有利於法人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及時獲得抵扣資訊的詳細資料,兌現優惠政策。

優惠執行時間

《公告》明確有關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對在2015年度符合優惠條件的企業,可統一在2015年度彙算清繳時辦理相關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