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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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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嗎?你對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瞭解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小微企業

1.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3.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5〕99號)

4.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二)創業投資企業

1.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

1.對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實行按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財稅〔2007〕92號)

2.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財稅〔2009〕70號)

(四)重點羣體創業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我省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5200元。(財稅〔2014〕39號)

(五)安置退役士兵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我省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6000元。(財稅〔2014〕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