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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校生自主創業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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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4號〕和廣東省財政廳等部門的轉發意見(粵財法〔2014〕70號)的相關規定, 對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持經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蓋章的《自主創業認定申請表》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爲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爲限。

關於高校生自主創業的稅收優惠

上述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爲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爲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