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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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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關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透過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參保範圍,達到規定年齡時領取養老保障待遇,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基本生活爲目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完善我國上世紀90年代開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項嶄新制度。

新農保制度的創新主要體現在:

一是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計發辦法,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

新農保制度的這兩個顯著特點,強調了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承擔的責任,明確了政府資金投入的原則要求,這是與老農保制度僅依靠農民自我儲蓄積累的最大區別。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週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週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帳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帳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2篇:淺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中國農村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農民對養老保障的需求十分強烈,發達地區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已見成效,但在大部分地區,農村養老保險還面臨着許多困難,能否建立一個適宜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關係到社會的公平、穩定與和諧。近年來,江西省初步建立了新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此爲我們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江西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江西省就按照民政部下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進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到1996年,全省共有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到1999年,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該項工作進入了整頓期。直到2002年,省政府明令停止繳費,自此,江西省農保基本上陷入停滯狀態。

20**年,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要求,江西省決定加快推進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一步擴大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制訂出臺全省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和財務會計制度。20**年12月,江西省已經確立在新建等11個縣(區)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凡年滿60歲的老年農民,只要家庭子女繳費參加新農保,就可每月獲得55元的養老金;年滿16歲、不到60歲的農村人口,每人每年可自願繳納100元到500元的養老保險費,政府將按照每100元補3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多繳多補,年滿60歲後就可每月支取養老金。農村重度殘疾人的100元最低保險費由政府代繳。預計到2020年,新農保將在全省農村實現全部覆蓋,惠及400萬60歲以上老人和2200萬適齡農村居民。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問題分析

在試點範圍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在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爲農民提供一種現代收入保障手段及影響人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願等方面,發揮了積極性的作用,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也有一些侷限性,在江西省農村地區全面實施存在一定難度。

制度適應性問題。在不具備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下,一方面要堅持因地制宜原則,應根據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實施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另一方面要對不同的羣體進行分類操作。目前農村的農民可以大致分爲三類:留守農村以農業勞動爲生存根本的農民;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在鄉鎮企業工作的職工。因此,就要建立不同形式的針對性較強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總體來講,類似於江西的發展中省份,農村養老保險需要根據農民羣體類型逐步推行,先建立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進而過渡到完全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公平和效率問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於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導致了養老保險在城鄉之間建立起點的不公平;二是養老資源分配的不公平;三是因參與者地位不同享受的待遇不公平。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大部分由國家和社會承擔,但是在農村,國家只撥付極其有限的資金,大部分靠農民個人承擔,極大地影響了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應對比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和標準,建立公平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資金的可持續性問題。舊農儲存在的一個大問題是,大部分參保農民缺乏集體補貼,而且政府並沒有投入資金,實行的完全是個人積累制,不具有統籌共濟的性質。新農保注重強化政府責任,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對中西部地區,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這意味着財政在農村養老方面加大了投入。再考慮到近來出臺的許多惠民政策都要求地方政府給予“資金配套”,這對發達地區來說問題不大,但是對欠發達的農村地區來說可能會帶來籌資上的難度。爲了緩解這樣的矛盾,保證貧困地區新農保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重構省級政府、地市級政府及與縣級政府之間的財政關係,省級、地市級財政按照各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對養老保險的保費補貼予以分擔,以加大對貧困縣的財政支援。

保障體系多層次問題。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根據最近的人口普查數據,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爲8557萬人,佔老年人口總數的65、82%,農村的老齡化水平高於城鎮1、24個百分點。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可能完全由國家來承擔,農村傳統家庭養老保障仍佔有很重要的位置。靠親情維繫的家庭養老保障具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所不具備的優點,它除了在經濟上養老,而且更爲重要的是可以在精神上給予照顧和溝通等。但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對農業的衝擊,農民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不斷增強,傳統家庭保障已不能滿足

農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暴露出我國保險產品的創新不足,產品缺乏特色的問題。所以,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架構上,不可能只通行一種養老保險種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形成傳統家庭養老保險、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商業保險和個人帳戶儲蓄型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渠道、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抵禦能力。

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對策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多元化。江西省多數農村屬於經濟欠發達地區,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只能是低水平起步,在長時期內會出現多種制度並存的局面,但是應儘可能地覆蓋所有農業人口,與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以及城鎮養老保障制度一起構成一個初級社會公平的養老保障體系。各省份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養老保障資源,充分調動政府、集體、社會、個人的養老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起多元化的養老保障體系。在養老基金的籌集上,堅持國家、僱主和個人共同繳費的機制,形成一個以家庭養老爲主、社區養老爲輔、社會保險爲補充的綜合養老模式。

提高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能力。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是制約江西省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首要因素,如何使農民由自願變爲主動積極參與養老保險是解決養老資金來源問題的關鍵。一方面,在農村地區可以建立政策性的機構(政策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公司)介入農村養老,並設計出適合這些欠發達地區的險種。政策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公司只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開展養老保險業務,該保險公司既有社保機構的服務保障性質,又有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質,該保險公司由省財政出資組建,按照商業保險公司的模式經營,設計一定養老保險的險種由農民購買。另一方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採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併爲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並且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金還會相應增加。該制度的新穎性,首先在於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援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政府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政府應給予一定的繳費補貼。

在全國範圍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各地對於養老保險要求的不同,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應當鼓勵不同的地區採用不同的標準,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採用比較高的標準,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經濟狀況較好的市縣,實施“農民個人繳費、集體適當補助和各級財政補貼的三方籌資機制”試點工作,促使現行由個人積累儲蓄的養老保險向政府積極引導型的農村養老保險轉變,政府補貼的資金和個人、集體的全部繳費劃入參保農民的個人帳戶。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切忌強迫農民參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盲目效仿經濟發達地區,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顯然是不現實的。

加大宣傳,提高農民參與意識。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廣大農民必須衝破傳統思想、文化以及價值取向的阻滯,實現從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意識向現代社會養老保險意識的根本轉變。目前,受傳統家庭養老觀念的影響,致使大部分農村地區推行養老保險制度都不很順利。大部分農民習慣於把自己的勞動收入用來撫養子女,希望年老以後由子女承擔供養的責任,而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難以適應和認同,加上農村養老保險的效果在幾年甚至幾十年之後纔會顯現,所以他們往往持懷疑、觀望的態度。因此,要在全國普遍推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需要加大新型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使廣大農民意識到參與養老保險將給他們帶來的巨大收益,並且強調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有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不會損害參與者的利益。透過激發參保積極性,使更多的適齡農民主動參保,爲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第3篇: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年試點覆蓋面爲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爲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爲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地方政府爲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帳戶

國家爲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爲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爲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帳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覈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着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覈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資訊,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佔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羣衆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儲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資訊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資訊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資訊管理系統實現資訊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蔘保資訊。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爲主、完全個人帳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週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週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帳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帳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覈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4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堅持以人爲本,統籌城鄉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我國目前還是一個農民占人口多數的國家,促進農村全面發展,必須在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更加註重加快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把農民養老問題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發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建立新農保制度,可以促進縮小城鄉差別、破除城鄉二元結構,真正讓農民老有所養。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不斷增強,現在我們應當,也完全有條件建立新農保制度,讓數億農民解除養老的後顧之憂,讓老年農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讓廣大農民羣衆更好地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

第二,建立新農保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工程。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的“安全網”,是政府最重要的社會政策和公共服務。養老問題是羣衆最大的後顧之憂之一,因此,養老保險制度必須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的目標,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已經在制度上基本實現了城鄉全覆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也逐步完善,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滯後。現在到2020年只有11年時間,而養老保險需要相當長時間的積累。因此,儘快建立符合國情的新農保制度,時間緊迫,任務繁重。開展新農保試點,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又一個重要工程,標誌着我國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目標邁出了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一步。

第三,建立新農保制度是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的重大政策。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三農”問題,改革開放30年來進行了3項重大改革:一是實行以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爲核心的農村經營體制改革,使農民獲得了生產經營自主權;二是實行以農村稅費改革爲核心的國民收入分配關係改革,主要是減免並最終取消農業稅,使農民負擔大爲減輕;三是實行以促進農村上層建築變革爲核心的農村綜合改革,主要是改革鄉鎮機構、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基層政府對農村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近10年來,在公共財政覆蓋農村方面,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中央出臺了一系列重大惠農政策,包括全部免除農業稅,實行農業直補,免除義務教育學雜費、包括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費補助等,基本建立新型農村合作

醫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明顯成效。建立新農保制度,逐步使全國農村居民都能有基本的社會養老保障,是又一項涉及數億農民切身利益、關係億萬農村家庭和諧幸福的重大惠農政策,使農民在“種地不交稅、上學不付費、看病不太貴”的基礎上,實現“養老不犯愁”,這對於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實現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將發揮巨大作用。

第四,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戰勝國際金融危機挑戰、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關鍵是擴大國內需求特別是擴大農村需求。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一攬子計劃,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農民收入水平不高,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影響擴大農村消費需求的重要原因。建立新農保制度,逐步使每個60歲以上的農村老年人每年至少增加收入660元,可以直接增加農村居民消費;同時,解除了農民養老的後顧之憂,使農民願意消費、敢於消費,促進擴大農村即期消費需求,進一步開拓和擴大農村市場。尤其是我們廣西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支付,如某縣現有5萬名60歲以上的農民,新農保啓動後,中央財政每年至少要下撥3300萬元給該縣發放養老金,該縣年年都增加幾千萬元在農民手中消費,將對當地的經濟起到巨大的拉動作用。

第5篇:20**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於20**年9月開始實施,並將於20**年在全國實現全覆蓋。新農保有兩個新特點:一是不同於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新農保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二是不同於老農保主要建立農民個人帳戶的模式,新農保借鑑目前城鎮職工統賬結合的模式,在支付結構上分爲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保證支付。這兩個新特點既是國家惠農政策的體現,也使新農保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一些新問題。爲了使新農保真正實現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應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政府補貼應以激勵繳費爲導向。中央要求,地方財政對參加新農保的農民應當給予補貼。歸納起來,目前各地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補“入口”,即對於繳費的農民,透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其個人帳戶進行補貼,繳費檔次越高,補貼的數額就越多。二是補“出口”,即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農民,不論是否繳費和建立個人帳戶,均進行等額補貼。三是既補“入口”,也補“出口”。從激勵繳費的角度看,地方財政應當補“入口”,而不是補“出口”。補“出口”等於變相鼓勵晚繳費、少繳費、不繳費,因爲即使不繳費,到了60歲也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不過,也可以採取較爲人性化的補“出口”政策,即在補貼與繳費年限長短、繳費檔次高低之間建立正向聯動機制,以鼓勵參保和多繳費。如有的地方規定:長期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

子女被捆綁參保繳費不必取消。開始領取養老金的農民,其子女是否應當參保繳費?有人建議取消這一規定,理由是它違背了自願參保的原則。實際上,這樣規定還是有必要的。首先,短期行爲是人們容易採取的一種選擇,這在養老問題上表現得較爲突出。假如大家都能自覺自願地在年輕時儲備幾十年後的養老之需,那麼,國家就根本不需要作出這麼大的努力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但事實是,絕大多數人由於種種原因把未來儲備養老的錢花掉了。其次,從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狀況看,目前是在老齡化高峯到來之前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最後10年機遇期。如果完全依靠自願參加養老保險,就很有可能錯過這個機遇期。再次,強制參保與非強制參保之間沒有絕對界限,絕大多數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強制性的。

繳費年齡和年限規定可以放寬。目前,農民參保的年齡規定主要有兩條:一是16—59歲繳費,已經達到60歲的人不用繳費;二是至少繳費15年,臨近60歲的人可以補繳,但至多補繳15年。對這兩條應當加以完善。首先,16歲之前尤其是59歲之後也應允許繳費,因爲農民沒有到60歲退休的制度。其次,補繳不必侷限於15年。由於農保繳費檔次很靈活,除了從100元到500元的5個檔次,還允許農民多繳,這就導致補繳15年的規定形同虛設。應當鼓勵農民多補繳。

養老保險費計息所參照的存款期可調高。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能否保值或儘量減少貶值,是影響農民參保積極性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的規定是: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實際上,大多數農民參保後需要經過幾十年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所以完全可以把計息所參照的存款期調高爲3年及以上。目前3年期存款利率比1年期高1個多百分點,因此,這是減少農民養老保險金貶值的一個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