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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權利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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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師權利問題,是教師法律的核心問題。這一問題伴隨着我國教育法制的構建及健全。正日益成爲教育法律關係中極需探討界定的問題。怎樣認識和界定教師權利,已關係着我國教育法制的構建能否有效深入地進行和發展。

教師權利法理研究

關鍵詞:教師;教育教學權;教師人格權;權利救濟


  一、教師權利的內涵界定及其內容層次
  教師權利表示着教育法律關係並存在於這一關係之中,它體現了教師在教育法律關係中的自主性和主體地位。[英]米爾恩認爲,權利概念的要旨是“資格”,說你對某事享有權利,就是說你被賦予某種資格。確認教師享有教育教學權利的資格,使教師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享受權益的自由,從法律的角度設定教師權利,以體現教師在教育法律關係中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使教師利益及其實現具有法律上的依據,我國教師法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基於這一法律規定,教師權利表現爲六個層面:一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育教學權;二是“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科學研究權;三是“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的指導評定學生髮展權;四是“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獲取報酬待遇權;五是“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的民主權利”的民主管理權;六是“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進修培訓權。
  上述規定從六個層面基本上涵蓋了教師的權利,其中體現並反映出教師的基本權利有兩個方面,一是教育教學權;二是指導評定學生髮展權。基於教師權利本質和職業性質而產生的教育教學權,是作爲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教師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依法向教育對象提供系統的知識服務和技能培養的特殊產品而實現的,就是在教育法律關係中,也只有專事於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纔有資格成爲教師並享有教師權利,這是教師不同於其他法律關係主體的本質所在,也是教師這一法律關係主體得以存在的法律依據和價值。當然,在法律範圍內,教師教育教學權利有多大,這是不可能界定的,應該從國家教育意志和國家教育利益的實現來討論教師教育教學權的實現問題。在這裏,有一個教育自由或者說教育自治問題。只有教師的主體性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實現,國家的教育意志和學生的受教育權才能得以真正實現。指導評定學生髮展權作爲教師享有的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居於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同時也是國家教育權的體現。教師代表國家對學生進行管理,實質上就是在尊重學生人格意志基礎上將國家意志內化爲學生的個人意志,使學生透過教育而構建自身素質和能力以滿足社會的要求。指導評定學生髮展權是教師權利實現的目標與價值。一方面,教師有權依法對學生的學進行主導;另一方面,教師有權依法對學生的發展進行指導。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科學研究權,是教師這一專業技術人員特有的,是教師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諮詢等創造性勞動的權利保障。科學研究權有三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基於教育教學的專業與職業活動而進行育人成才服務社會的探討研究的權利;二是育人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三是就教育目的和需要而依法參加結社以開展教學科研的自由。基於教育教學權實現而共生的科學研究權,實質上是基於教師教育教學過程中培養人以服務社會的成功經驗和專業領域研究成果而產生或者形成的育人智力成果的權益。教師的科學研究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關係着教師育人成才的服務質量。上述基本權利的內涵及其價值構成了教師權利的法律價值,即獲取報酬待遇權。這一權利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勞動權和休息權的具體化。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對自身從事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勞動價值認可與保障。這一權利表明,一方面,作爲教師勞動權利的享有,是教師勞動價值的體現;另一方面,它關係着教師的生存發展權;同時,還反映着教師在社會中的法律地位。這一權利也是教師追逐自身法律價值的根源。當然,實現自身法律價值的另一根源是教師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權問題。我國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此明確規定:“學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爲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在任何類型的學校,教師的民主管理權是不可剝奪的,否則,教師主體性權利就喪失了其存在的價值和制度性保障。進修培訓權是教師教育教學權和科學研究權得以實現的動力源之一,教師培訓權的喪失或者被剝奪意味着教師權利的含權量也在被削弱或者被剝奪。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這不僅是教師勞動權實現的需要;另一更深層面的意義是關係着教師的生存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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