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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自主創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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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自主創新的影響
摘要:新企業所得稅法及新條例取代原稅法,不僅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同一規範,還從長遠發展戰略上對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影響,尤其是促進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更使企業自主創新獲得特殊性支援和鼓勵。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自主創新;影響
  
  爲適應經濟新形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應運而生,二者於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
  
  一、原稅法在自主創新方面存在的題目
  
  1.稅收政策設計缺乏系統性
  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方面,我國舊有的稅收政策只滿足於各項稅收優惠措施的簡單羅列,甚至有些稅收法規爲了應付某些題目倉促出臺,缺乏總體規劃,造成稅收政策系統性、規範性、指導性缺失。此外,一些政策條款措辭含糊、彈性較大、規定散亂、顧此失彼,導致稅收優惠政策性大爲弱化,進而嚴重影響企業的稅收優惠效應。
  
  2.內資企業發展受阻
  進步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稅收優惠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在就有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下,外資企業較內資企業享受更多稅收優惠政策,即使不是高新技術企業的外資企業,和經過嚴格認定的高新技術內資企業相比,其享有的稅收優惠明顯較多。內、外資企業稅制得不到同一,內、外資企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不在同一平臺上,內資企業技術創新積極性嚴重受挫。
  
  3.生產型增值稅制約企業自主創新
  在我國舊有的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企業只能抵扣購進原材料所含進項稅金,對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則無權抵扣,這便出現對資本品重複徵稅的現象,企業投資積極性自然受到影響。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其生產經營一大特點在於無形資產及開發過程中人力資本投進較大,可抵扣項目較少,如引進、購買專有或專利技術、人力時,所有支出均無法享受增值稅抵扣,這直接造成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負擔加重,整個產業發展和企業自主創新的投進受到制約,終極還會降低企業創新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大改變
  
  1.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1)同一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從公平競爭的市場法則出發,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加以整合,實行“兩稅合一”的稅制改革。不同性質、不同種別的企業同一適用於相同稅法,這不僅體現出不同經濟主體在稅收上獲得同等待遇,同時在制度上保障了企業間公平競爭、公平稅負。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同一了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由原來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覈算爲條件判定納稅人,變更爲以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判定納稅人,以此實現內外資企業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完全同一。
  (2)同一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同一企業所得稅稅率,並將其降至25%,同時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僅對高新技術、小型微利企業實施照顧性稅率。此種做法首先全面考慮了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以及稅率結構優化等因素,其次還綜合參考了國際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稅法制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及新條例對稅率結構進行簡化,促進稅制更具透明性、規範性,進一步提升我國稅制的國際競爭力和外商投資的水平。
  (3)同一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
  在扣除本錢用度題目上,原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徵收的實際稅負差異較大,總體上內資企業偏緊、外資企業偏鬆。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原有做法,它規定內外資企業執行同一的扣除標準和辦法,即同一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本錢用度,使企業實際發生的公道之處在睡前得到同一、規範的扣除,終極實現所得稅稅基接近於企業實際盈利水平。
  (4)同一稅收優惠政策
  在原稅法制度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方式單一、優惠政策不明確、區域性優惠過多。在適當調整原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下,新企業所得稅法及新條例綜合採取優惠稅率、減稅、免稅、抵扣抵免、加計扣除、減計收進、加速折舊等多種方法,同一規範稅收優惠標準和方法,並以新的產業優惠爲主、區域優惠爲輔的所得稅優惠格式取代以往區域優惠爲主的格式形式。同一並規範稅收優惠政策,旨在有效推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社會資源節約、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2.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新政策